綦江古南重慶傲能科技有限公司“5·5” 一般淹溺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5月5日10時30分許,重慶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重慶渝創新材料有限公司鋁棒循環冷卻水池區域進行均質爐風機靜壓箱制作前的測量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0.63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綦江區政府委托,綦江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由綦江區公安局、綦江高新區管委會、綦江區總工會以及黔江區應急管理局等單位派員組成的綦江古南重慶傲能科技有限公司“5·5”一般淹溺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事故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綦江古南重慶傲能科技有限公司“5·5”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均質爐風機靜壓箱設計制作項目
項目地點:重慶渝創新材料有限公司鋁棒循環冷卻水池
發包單位:重慶渝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渝創新材料公司)
施工單位:重慶傲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傲能科技公司)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1. 渝創新材料公司,系事故項目發包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ABP61Q7Q,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北渡工業園區鋁產業園,法定代表人:楊*志,注冊資本:貳仟萬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4月26日;經營范圍:一般項目:有色金屬壓延加工;金屬材料制造;有色金屬合金制造;有色金屬合金銷售汽車輪轂制造;金屬材料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計算機軟硬件及外圍設備制造;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批發;電子真空器件制造;電子元器件制造;電子元器件批發等。
2. 傲能科技公司,系事故項目施工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4MA5UMD113U,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重慶市正陽工業園園區路,法定代表人:胥*虹,注冊資本:貳佰萬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6月7日;經營范圍:研發、生產、銷售:工業自動化控制器、泵及真空設備、通用設備及零部件、電子元件及配件、電氣設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普通機械設備;金屬、凈化、鑄造、軋制,設備及配套設施的研發、設計、制造、安裝、調試、銷售等。
(三)事故項目由來。
因渝創新材料公司均質爐風機運行噪音對辦公區域有影響,該單位執行董事楊*志聯系傲能科技公司設計制作均質爐風機降噪設備。
(四)事故項目發包情況。
2024年5月4日,渝創新材料公司(甲方)與傲能科技公司(乙方)簽訂了均質爐風機靜壓箱設計制作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編號:AN0505-57866,合同價格:8100元。
1. 安全管理協議簽訂情況。5月4日,渝創新材料公司與傲能科技公司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協議約定傲能科技公司指派邱*池為項目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項目的安全、現場、消防、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工作。
2.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1)傲能科技公司:2024年1月1日,任命羅*鋒為公司總經理,邱*池為安全員,陳*為技質部總監(事故死者),尹*東為項目部總監。(2)渝創新材料公司:2023年1月3日任命總經理劉*平為公司安全主要負責人,羅*林為專職安全員;同年9月18日,任命張*林為生產部總監,負責生產、安全等管理工作。
3.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1)傲能科技公司:建立了《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和制度》《生產現場安全行為“十項規定”》《生產過程安全作業指導》《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4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總經理、班組長、安全員等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經查,本次項目測量作業前,未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求,在安排工作前,要講安全措施和工作中注意的安全事項。(2)渝創新材料公司:在委外作業第三方管理方面建立了《相關方管理制度》、《外來人員管理規定》等管理制度,并按制度落實。作業前,渝創新材料公司安全員羅*林對傲能科技公司尹*東、邱*池、陳*等人開展了安全技術交底、安全風險告知。
4. 安全教育培訓情況。經查,傲能科技公司對陳*開展了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及考試,2024年1—4月,對其開展了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
5. 事故現場管理情況。經查,陳*在鋁棒循環冷卻水池上方H型鋼上進行均質爐風機測量作業時,未采取防止人員墜池的安全措施;安全員邱*池查看作業現場時,未督促采取防止人員墜池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事故發生經過。
??? 5月4日,傲能科技公司召開會議,安排陳*(死者)、邱*池、尹*東等6人到渝創新材料公司開展相關作業。具體分工:陳*測量均質爐風機尺寸,尹*東測量氬氣管道安裝路線和排查熔煉爐排煙管道蝶閥,邱*池配合尹*東和陳*工作,劉*鑫、陳*龍、鞠*燚等到生產車間熟悉設備。
??? 5月5日9時47分許,6人到達渝創新材料公司后,陳*到煙道樓梯平臺處查看均質爐風機情況(風機處于運行狀態)。
9時51分許,渝創新材料公司羅*林對尹*東、陳*等人開展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風險告知。
9時55分許,陳*到車間找到渝創新材料公司生產部主管曾*申請暫停均質爐風機運行,隨即曾*帶領陳*找到均質爐操作工陳*書,安排暫停風機運行,并要求待陳*測量完成方可開啟風機,隨后陳*書關閉風機。
10時05分許,陳*進入鋁棒循環冷卻水池上方開始均質爐風機測量作業(風機處于關閉狀態)。
10時11分許,邱*池到煙道樓梯平臺處查看現場,看見陳*站在鋁棒循環冷卻水池上方H型鋼梁上測量均質爐風機尺寸。
10時24分許,陳*書找到邱*池,詢問是否可以開啟均質爐風機,邱*池因不確定陳*的測量工作完成情況,未予同意,隨即來到煙道樓梯平臺查看陳*作業情況,現場未看見陳*,撥打其電話未接通,在鋁棒循環冷卻水池內發現一個黃色安全帽。
10時27分許,邱*池趕到鋁棒循環冷卻水池邊沿,近距離確認情況,發現水池內漂浮有陳*的安全帽,安全帽下方有一只鞋子,初步確認陳*已經掉入水池,并開展救援。
(七)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渝創新材料公司鋁棒循環冷卻水池,北面靠生產車間,南面為廠區道路,西面靠空壓機房,東面為檢修樓梯。事故現場鋁棒循環冷卻水池的東、北面有圍墻,西、南兩面無圍墻,整個水池長9.75米,寬7.5米,深4.35米,水池墻體厚度0.3米,水深約3.35米(水面至H型鋼距離為1米)。該冷卻水池分為進水池(東向)和出水池(西向),中間設置了隔墻,下部聯通;進水池長6.1米,寬7.5米,進水池上方有架設H型鋼材安裝的均質爐風機和水蒸氣風機排氣、排水管道;出水池長3.65米,寬7.5米,上方無設備、物體。(見附圖)
圖1? 鋁棒循環冷卻水池全景圖
圖2? 鋁棒循環冷卻水池側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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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鋁棒循環冷卻水池近景圖
(八)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陳*,男,漢族,46歲,身份證號:510223**********18,戶籍地:重慶市綦江區三江街道,事發時系傲能科技公司技質總監。
2. 直接經濟損失: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1]],經統計,死者喪葬及撫恤費用150.58萬元,醫療費用0.05萬元,合計150.63萬元。
2024年5月5日12時30分,渝創新材料公司向綦江區應急管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接報后,該局派出事故調查組相關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進行勘驗并收集相關資料。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024年5月5日10時27分許,邱*池立即通過電話告知正在附近的尹*東和曾*。隨后尹*東、曾*、邱*池等人趕到鋁棒循環冷卻水池開展救援;10時55分許,將陳*救出水池,救援人員立即在水池邊沿輪流對其采取胸外按壓等急救措施;11時02分許,救援人員將陳*從水池邊沿抬到廠區公路上,羅*林撥打120電話通知區人民醫院急診部做好搶救準備,尹*東駕車把陳*送往區人民醫院,車上由陳**龍和劉*鑫繼續對其進行胸外按壓。
1. 醫療救治情況。11時17分許,陳*被送達區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對其開展搶救。11時52分許,經搶救無效死亡。
2. 善后處置情況。2024年5月5日,傲能科技公司與死者家屬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支付賠償款共計150萬元,2024年5月6日向死者家屬支付50萬元,其余賠償款項由承保機構支付給死者家屬(保險賠付不足100萬元由傲能科技公司補齊差額)。死者已于2024年5月9日安葬。事故善后期間,處置平穩有序,死者家屬情緒穩定,無重大輿情發生,未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事故發生后,現場應急響應、應急組織、現場救援處置工作及時、有序,未引發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原則,事故調查組開展相關調查詢問工作,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陳*在鋁棒循環冷卻水池臨水區域進行均質爐風機尺寸測量作業時,未采取防止人員墜池的安全防護措施,墜入水池導致事故發生。
(二)事故相關鑒定情況。
2024年5月27日,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法醫所[2024]病理B鑒字第12號)證實:經法醫尸表檢驗,綜合分析推斷:陳*的死亡原因系窒息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現場勘驗、詢問和調查資料分析,可以排除人為故意破壞、極端天氣變化、突發災害因素等影響。
(四)管理原因分析。
傲能科技公司,作為事故項目所涉施工單位,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主要表現為:
(五)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綦江古南重慶傲能科技有限公司“5·5”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單位履職情況
(一)黔江區應急管理局。根據《重慶市黔江區應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黔江委辦發〔2019〕47號),該單位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指導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體系建設等工作。承擔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規模(限額)以上企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情況。
1. 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情況。該單位制定了《重慶市黔江區應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黔江應急文〔2024〕3號)并報經黔江區政府同意。2024年1—4月,共檢查企業42家次,發現隱患192條,現場整改192條,整改率100%,立案調查1起,罰款3.5萬元。
2. 對傲能科技公司安全檢查情況。經查,傲能科技公司成立以來,僅將注冊地落戶在黔江區,未在該區域實質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且該公司已于2023年8月與黔江區正陽工業園區解除入駐協議,故未納入2024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二)綦江高新區管委會。根據《中共重慶綦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委員會重慶綦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綦委編〔2024〕4號),該單位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相關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1. 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情況。該單位制定了《重慶綦江高新區2024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綦高新發〔2023〕34號),2024年1—4月執法檢查48家,日常巡查159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24份,督促企業整改隱患119條,對6家企業處以罰款1.35萬元。
2. 對渝創新材料公司安全檢查情況。2024年1—4月,該單位對渝創新材料公司開展執法檢查1次,發現并督促整改隱患2條。
3. 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情況。(1)2024年以來,對37家企業開展委外作業摸排工作。(2)召開2次專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邀請區級專家對委外作業開展了專題培訓。
(三)綦江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辦公室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綦江區安全生產與自然災害防治職責清單的通知》(〔2019〕—35)、《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綦江委辦發〔2019〕36號),該單位負責統籌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八大行業(簡稱工貿八大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法監督檢查工貿八大行業重點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1. 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情況。該單位制定了《2024年度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綦應急文〔2024〕2號)并報區政府批復同意(綦江府〔2024〕5號)。2024年1—4月,計劃檢查45家,實際執法檢查65家,發現隱患263條,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47份,到期復查整改率100%,對5家企業處以罰款2.97萬元。重要時間節點開展巡查41家次。
2. 對渝創新材料公司安全檢查情況。渝創新材料公司系規模以上涉及高溫熔融金屬的重點工業企業,已納入2024年度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重點監管名單。2024年1—4月,該單位對渝創新材料公司開展執法檢查1次,安全巡查3次。
3. 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情況。2023年3月,該單位制定了《綦江工貿行業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白頭),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以來,累計組織專項推進會和培訓會5次,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會12次,參會企業300余家次。開展工貿行業委外作業專項檢查82家次,排查發現問題隱患156條,均已督促落實整改。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陳*,傲能科技公司技質總監,在鋁棒循環冷卻水池臨水區域進行測量作業過程中,未使用防止人員墜池的勞動防護用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4]]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本人已經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 羅*鋒,傲能科技公司總經理,未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鋁棒循環冷卻水池臨水作業區域無安全防護措施和作業人員未使用防止人員墜池類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5]]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6]]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羅*鋒處以2023年度收入12.66萬元的百分之四十計5.0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 邱*池,傲能科技公司安全員,未制止和糾正陳*在鋁棒循環冷卻水池臨水區域作業時未使用防止人員墜池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違章作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7]]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8]]、《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二十條第一項[[9]]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渝應急發〔2024〕42號)第九節生產安全事故板塊(修訂稿)9.1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基準表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邱*池處以2023年度收入6.44萬元的百分之二十五計1.6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重慶傲能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鋁棒循環冷卻水池臨水作業區域無安全防護措施和作業人員未使用防止人員墜池類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監督從業人員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10]]、第四十五條[[11]]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12]]、《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四條第二項[[13]]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渝應急發〔2024〕42號)第九節生產安全事故板塊(修訂稿)9.1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基準表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重慶傲能科技有限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其他處理建議。
調查發現,綦江高新區管委會開展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不力,對轄區內企業的委外作業動態監管不到位,建議責成綦江高新區管委會安全應急部向綦江高新區管委會做出書面檢查。
六、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和單位
(一)黔江區應急管理局。經查,該單位按照2024年黔江區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開展了執法檢查工作,履行了安全監管職責,且傲能科技公司從未在該區域實質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未發現該單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事故調查組認定,黔江區應急管理局對本次事故發生不負有責任,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14]]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
(二)綦江區應急管理局。經查,該單位按照2024年度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開展了執法檢查和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履行了安全監管職責,未發現該單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事故調查組認定,區應急管理局對本次事故發生不負有責任,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15]]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
(三)渝創新材料公司。經查,該單位作為事故項目發包單位,建立了委外作業相關管理制度,并在事故作業前向對作業方人員開展了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風險告知。調查中,未發現渝創新材料公司存在與本次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為進一步樹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類似事故,針對本次事故特點和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傲能科技公司。
1.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舉一反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2. 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落實。
3. 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事故項目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針對發現的問題按照“五落實”的要求,逐項整改到位,有效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4. 要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提高安全意識,作業前認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強化全過程安全管控,杜絕安全管控走過場。
(二)渝創新材料公司。
1. 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切實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2. 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著力強化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嚴控委外作業“一委了之”的問題。嚴格落實本單位制定的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扎實抓好承包方資質條件審查,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職責,認真開展項目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風險告知,落實專人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并制止違章作業行為,有效遏制委外作業活動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三)綦江高新區管委會。
1. 舉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要督促事故相關企業召開事故分析會,認真剖析事故原因,全面落實各項事故防范整改措施。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向轄區內其他企業通報本次事故情況,督促相關單位舉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訓,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2. 進一步加強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要以本次事故為鑒,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委員關于開展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的通知》(渝安委〔2023〕3號)要求,對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再培訓、再部署、再落實,結合入駐企業實際,督促企業建立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技術交底、風險告知、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3. 進一步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巡查,提高執法檢查效能。在日常檢查巡查中,要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要將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履行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情況納入檢查巡查范圍,督促指導企業健全完善安全管理體系,提升監管執法效能。
(四)綦江區應急管理局。
1. 強化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委員關于開展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專項整治的通知》(渝安委〔2023〕3號)和《全市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方案》(渝安委〔2023〕7號)要求,結合全區工貿行業實際,以委外作業安全管理“十要十禁”為主要切入點,強化工作舉措,要督促企業將委外作業安全管理作為企業安全管理重點內容,尤其嚴查企業對委外作業工作的資質審核、協議簽訂、現場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情況,嚴格企業對包含相關方員工“三違”行為的查處力度。有效遏制委外作業活動生產安全事故。
??? 2. 強化指導加強監管。要嚴格督促指導全區工貿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深化落實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結合全區工貿行業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要求,對重點企業的雙重預防機制推行信息化監管手段,全面辨識管控風險、及時發現消除隱患,避免漏洞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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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古南重慶傲能科技有限公司“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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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于1986年8月22日經國家標準局發布,1987年5月1日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9]]《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二十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罰款;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13]]《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四條第二項:事故發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14]]《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
[[15]]《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