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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2MB1603532R/2024-00118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綦江區應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發布日期 ] 2024-10-10

綦江通惠“7·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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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日18時59分許,重慶萬馬汽車制造(集團)有限公司渝DZ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在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派出所紅綠燈路口發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111.53萬元。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以下簡稱區公安交巡警支隊)進行了前期調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1000120240000058號),2024年8月6日將該事故移送區應急管理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受區政府委托,區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由區公安局、區總工會、區交通運輸委派員組成的綦江通惠“7·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和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查閱資料、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應急處置、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相關防范及整改措施。

經調查認定,綦江通惠“7·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駕駛人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重慶萬馬汽車制造(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馬汽車公司),系涉事貨車所屬單位,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5U4U8AXN,住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注冊資本:柒仟萬元整,法定代表人:侯*印,成立時間:2016年3月3日,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城市配送運輸服務;普通貨物倉儲服務;制造、銷售:汽車、掛車、汽車零部件、汽車貨箱等。該單位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渝交運管許可渝字500222007461號),核發機關:重慶市綦江區交通局,有效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經營范圍: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經調查確認,該單位運輸經營資格合法有效。

(二)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1. 渝DZ8***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萬馬汽車公司,注冊日期:2021年11月30日,檢驗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車輛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紅巖牌CQ4256HXVG334,車輛識別代號:LZFH25X44LD051014,發動機號碼:20A00368576,準牽引總質量 40000kg,道路運輸證號:渝交運管字500222139450號。事前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效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險23552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100 萬、司機責任保險10萬、車上乘客責任險10萬元),保險期至 2024 年11月29日止。

2. 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所有人:萬馬汽車公司,注冊日期:2021年11月30日,檢驗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車輛使用性質:貨運,整備質量6300kg,核定載質量 33700kg,道路運輸證號:渝交運管字500222139313號。

?3. 渝A05***電動兩輪摩托車,所有人:葉*東,車輛品牌:雅迪牌,車輛型號:YD1500DT-8A,車架號LR4DE24AXM1013801,事發時未投交強險。

(三)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 劉*永,渝DZ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駕駛人,男,漢族,52歲,戶籍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身份證號:510223**********37。駕駛證檔案編號:51020******1,準駕車型:A2,有效期限:2020年10月12日至2030年10月12日。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從業類別:J-貨運、W-危駕、W-押運,有效期:2023年11月15日至2029年11月15日。

2. 葉*東(死者),渝A05***電動兩輪摩托車駕駛人,男,漢族,52歲,戶籍地址:重慶市綦江通惠街道,身份證號:510223**********51。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四)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情況。萬馬汽車公司副總經理陳*林分管物流中心工作,全面負責公司物流中心的日常運營和安全管理工作。物流中心下設安全科、車技管理科,任命安全科長陳*,GPS管理員黎*,車技管理科長兼車技管理員唐*偉。

2.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萬馬汽車公司建立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了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制度、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等16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駕駛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2024年1—6月,該單位對駕駛員的違章駕駛行為考核8次,執行考核金額1350元。

3.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2022年9月11至13日,萬馬汽車公司對涉事貨車駕駛人劉*永開展了崗前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因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劉*永于2023年10月在駕安通交通運輸安全教育云平臺完成線上崗前培訓并經測試合格。

4. 隱患排查治理開展情況。萬馬汽車公司物流中心主要從事沙料、石料運輸,共有81臺車輛。該公司制定了安全隱患排查清單,駕駛員每日通過“駕運寶”軟件對車輛開展檢查,安全科每周、副總經理每月帶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2024年1—6月,周排查、月排查共發現安全隱患9條,均已整改完成。

5. 涉事貨車二級維護情況。經查,渝DZ8***重型半掛牽引車、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距離事故發生最近的一次二級維護作業于2024年5月21日在重慶渝綦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該廠出具了質量保證卡,經檢測合格,準予出廠。事發時,涉事貨車在二級維護有效期范圍內。

6. 車輛動態監控情況。萬馬汽車公司所屬車輛實時動態監控業務整體委托給重慶網訊通安全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每周將車輛的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行為和終端故障等情況向萬馬汽車公司反饋。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7月3日18時30分許,萬馬汽車公司車技管理科科長唐*偉安排劉*永駕駛渝DZ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到綦江區永城鎮黃沙村裝載石料運輸至璧山區廣普鎮。18時59許,劉*永駕駛涉事貨車沿通惠大道從陽光城方向行駛至通惠派出所紅綠燈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左轉時,與對向葉*東駕駛從新都匯方向往陽光城方向行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葉*東受傷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六)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派出所紅綠燈路口,道路為三叉路口,有交通信號燈控制通行,瀝青路面,路面平整潮濕,白天視線良好。道路南側為通惠派出所,北

側為通惠河。

圖1? 涉事貨車事故現場圖(前視圖)

圖2? 涉事貨車事故現場圖(后視圖)

圖3 涉事摩托車事故現場圖

圖4 事故碰撞區域

(七)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1. 人員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葉*東,男,52歲,漢族,身份證號:510223**********51,戶籍地址:重慶時綦江區通惠街道。事發時系渝A05***電動兩輪摩托車駕駛人。

2. 直接經濟損失。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1]],經統計,承保機構估算醫療費、喪葬費、撫養費、死亡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直接經濟損失約111.53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事故發生后,涉事貨車駕駛人劉*永立即下車查看,發現葉*東躺在距離涉事貨車約6米的路面上,19時01分許,劉*永分別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19時05分許,通惠派出所民警到現場維護秩序。

19時10分許,綦江區中醫院120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開展急救,隨后將葉*東送至綦江區中醫院進一步救治。

19時12分許,區公安交巡警支隊民警到達現場,開展事故現場處置。

19時40分許,現場處置完畢,事故路段恢復正常交通秩序。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2024年7月8日2時26分許,葉*東經綦江區中醫院救治無效死亡。7月16日,萬馬汽車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6萬元喪葬費。8月30日,承保機構向死者家屬全額支付醫療費、喪葬費、撫養費、補償款共計111.53萬元。死者遺體于8月2日火化。事故善后處置期間,總體平穩有序,死者家屬情緒穩定,無重大輿情發生,未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現場應急響應、應急組織、現場救援處置工作及時、有序,未引發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劉*永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渝DZ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行至事發路段,違反交通信號通行,與對向葉*東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相撞,導致事故發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經《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1000120240000058號)認定:劉*永的過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葉*東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其違法行為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劉*永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葉*東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責任。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1. 《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4]車檢鑒字第1244號)證實:渝DZ8***重型半掛牽引車、渝D6***掛重型自卸半掛車刮水器裝置及傳動和轉向系統性能有效;牽引車左、右后轉向信號燈及前保險杠右側轉向信號燈未點亮,未能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8.1.1條[[2]]的要求;車輛第二、五、六軸輪胎花紋不一致,未能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9.1.3條[[3]]的要求;第五軸左側外輪、右側內輪有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缺損,未能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9.1.8條[[4]]的要求;車輛第一軸制動管道堵塞,致第一軸制動裝置失效,未能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7.2.3條[[5]]的要求。

經事故調查組綜合分析認定,涉事貨車存在的上述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問題,與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2. 《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4]車檢鑒字第1245號)證實:渝A05***號電動二輪摩托車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

3. 《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4]車速鑒字第480號)證實:渝A05***號電動二輪摩托車在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應為33km/h,事發路段限速60km/h。

4. 《重慶法醫驗傷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法驗[2024]病T鑒第39號)證實:(1)葉*東系2024年7月3日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引起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2)2024年7月3日交通傷是葉*東的直接死因。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調查詢問等資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人為故意傷害、道路設施環境以及突發災害等因素影響。

(四)管理原因分析。

萬馬汽車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主要表現為:

1. 未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貨車存在的制動系統、輪胎、轉向信號燈未能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要求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 未嚴格督促從業人員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該單位雖然制定了《車輛設施設備貨物安全管理制度》[[6]]、《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7]],但未有效督促事故貨車駕駛人劉*永執行。

3.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雖然該單位對涉事貨車駕駛人劉*永開展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但其安全行車意識仍然淡漠,當事發路段交通信號燈由綠燈轉為黃燈后,未進行停車處置,反而繼續加速通過路口,與對向駛來的摩托車發生碰撞,未確保安全駕駛。

4. 主要負責人侯*印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貨車存在的多處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相關部門監管履職情況

(一)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根據《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區交通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綦委編〔2020〕13號)有關規定,該單位承擔道路運輸管理相關輔助性、事務性、技術性等具體工作,包括道路運輸管理、道路運輸行業安全和應急管理的事務工作。

經查,2024年1—6月該單位主要開展以下工作:1. 按計劃開展安全生產督導。按照年度督導計劃,對94家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督導,發現問題隱患187條,均指導企業限期整改;因萬馬汽車公司2023年度信用評價為B級企業,未納入2024年安全生產督導計劃,未對萬馬汽車公司開展安全生產督導。2. 加強宣傳培訓和警示約談。組織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召開2次專題培訓會,共計417人參會,其中,萬馬汽車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參加了3月26日的雙重預防機制培訓會;對安全風險重點問題貨運企業開展專項約談12次,累計約談企業1091家,其中,6月7日對萬馬汽車公司開展動態監控約談。3. 全覆蓋推行“兩單兩卡”。制定行業各崗位“兩單兩卡”內容,督促道路運輸行業企業完成卡片制作、職工教育培訓;萬馬汽車公司完成了“兩單兩卡”卡片制作和職工教育培訓。4. 加強貨運規范化管理服務。一是深化動態運行數據及貨運風險管理系統運用,全覆蓋轄區569家貨運企業;二是強化科技平臺賦能。以“政務·渝運安”應用為支撐,全面運用道路運輸電子運單,構建道路“兩客一危一貨”運輸“進場、裝載、運輸、卸載、救援、評價”全鏈條安全監管,實現超速駕駛、疲勞駕駛、動態監控脫管等重點違法行為智防智控。

(二)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根據《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重慶市綦江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綦委編〔2019〕109號),該單位以區交通運輸委員會的名義,統一行使交通運輸領域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

經查,2024年1—6月該單位主要開展以下工作:1. 檢查企業429戶次,查處違法行為282起,罰款37.39萬元,吊銷各類證照7起。其中,計劃檢查:檢查企業314戶,查處違法行為216起,罰款21.66余萬元。隨機抽查: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系統隨機抽查企業72戶(執法檢查68戶,聯合檢查4戶),查處違法行為19起,罰款1.17萬元。專項檢查:根據相關部門抄告的違法線索檢查企業30戶次,查處違法行為26起,罰款3.96萬元。事故調處:接收亡人事故抄告13起,完成調查處理13起,查處違法行為21起,累計罰款10.6余萬元,吊銷從業資格證4件。一超四罰:接收抄告703件,累計涉及1408條違法信息,辦理“一超四罰”案件3起,吊銷車輛營運證3起。2. 根據《重慶市綦江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關于印發2024年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計劃的通知》(綦交執發〔2024〕17號),計劃于2024年8月萬馬汽車公司開展執法檢查,事故發生前,未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3.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通報2023年12月份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抽查情況的函》(交運便字〔2024〕1號),2024年2月22日對萬馬汽車公司駕駛員李*權疲勞駕駛問題開展警示約談,并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綦交執罰〔2024〕1100237號)。

(三)區公安交巡警支隊。

根據《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區公安局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設置的批復》(綦委編〔2022〕26號)規定,該單位負責交通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犯罪行為、處理交通事故,機動車(不含拖拉機)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

經查,2024年1—6月該單位主要開展以下工作:1. 推進道路交通事故隱患排查整治。依托區道安辦平臺推動各街鎮及相關部門開展2024年年度隱患排查,共排查出一般道路隱患303處,推動完成治理168處,完成率55%。組織各街鎮及交通部門開展了農村道路護欄缺失隱患全量排查,共排查出護欄缺失點位1377處,其中涉及通客道路105條,臨水路段221處、臨崖路段906處,護欄缺失208.006公里。對100余家違法突出的高風險企業進行了點對點的警示約談,并督促企業對相關駕駛員進行了警示教育及處罰,開展高風險企業集中警示約談42次,約談企業230余家。2. 強化道路貨運安全協同監管。依托區道安辦平臺,督促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持續推進涉工程建設貨物運輸除險清患專項行動,強化源頭超限治理,加大路面執法檢查,查獲超限超載違法行為30起,移交公安處罰12起。3. 狠抓應急管控和路面執法檢查。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135598件,其中城市道路非現場執法108114件。4. 路面檢查執法情況。未對涉事貨車開展路面執法檢查。

五、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責任人員

劉*永,渝DZ8***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區公安局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立案決定書》(綦江公交巡立字〔2024〕7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劉*永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偵查。當前,區公安局已偵查終結,待移送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 侯*印,萬馬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該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貨車存在多處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8]]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9]]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侯*印處2023年年收入14.4萬元的百分之四十即5.7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 陳*林,萬馬汽車公司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物流中心的日常運營工作和安全監管工作,未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貨車存在多處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10]]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11]]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陳*林處2023年年收入9.6萬元的百分之四十即3.8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 陳*,萬馬汽車公司安全科長,協助該單位副總經理陳*林開展物流運輸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排查事故貨車存在多處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12]]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13]]、《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二十條第一項[[14]]的規定,參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渝應急發〔2024〕42號)第九節生產安全事故板塊(修訂稿)9.1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基準表,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陳*處以2023年度收入10.2萬元的百分之二十五計2.5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重慶萬馬汽車制造(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貨車存在多處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事故隱患,未督促事故貨車駕駛人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15]]、第四十四條第一款[[16]]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17]]、《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四條第二項[[18]]的規定,參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渝應急發〔2024〕42號)第九節生產安全事故板塊(修訂稿)9.1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基準表,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重慶萬馬汽車制造(集團)有限公司處以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單位和人員

經查,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區公安交巡警支隊已經履行了安全監管職責,調查中未發現存在失職瀆職行為。事故調查組認定,上述單位及相關人員對本次事故發生不負有責任,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19]]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慶萬馬汽車制造(集團)有限公司。

1. 召開事故警示會,對本單位全體駕駛員進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 加強對本單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重點從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意識方面著手,加強培訓效果和日常動態抽查,切實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規范從業人員安全操作行為。

3. 強化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強化車輛的安全管理,加強隱患排查并及時落實整改或督促駕駛員整改,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堅決杜絕“帶病車”上路,切實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

(二)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1. 將本次事故情況向轄區道路運輸企業進行通報,督促萬馬汽車公司召開事故分析會,對該單位全體駕駛員進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訓。

2.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大對道路運輸企業的技術指導力度,定期對轄區企業開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嚴格檢查駕駛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執行情況,提升道路運輸企業和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3. 進一步加強對貨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各項安全工作措施的督促和指導,強化風險研判和管控,切實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三)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1. 加強轄區內貨運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大路面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貨運企業車輛安全技術標準符合性及違法行為。

2. 強化安全監管責任,督促運輸企業按規定開展車輛維護和檢查,要將駕駛員執行車輛檢查情況作為重要檢查內容,嚴格查處運輸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3. 通過嚴格的執法處罰,倒逼運輸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各類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對車輛駕駛員的教育培訓和日常安全管理力度,從源頭上減少事故的發生。

(四)區公安交巡警支隊。

1. 加強路面執法檢查。重點時段、重點路段要提高路面見警率和管事率,嚴查客車、摩托車、貨車“三超”違法行為。

2. 加大客貨運車輛交通違法管控力度。加大對客貨運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疲勞駕駛、違法超車、越線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管控力度,持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3. 加大交通安全宣傳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開展集中宣傳,曝光嚴重違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交通安全宣傳警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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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通惠“7·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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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于1986年8月22日經國家標準局發布,1987年5月1日實施。

[[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8.1.1:機動車的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應由于機動車振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

[[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9.1.3: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整車制造廠的規定。

[[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9.1.8:輪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應有長度不超過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

[[5]]《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第7.2.3:行車制動應作用在機動車(三輪車、拖拉機運輸機組及總質量不大于750kg的掛車除外)的所有車輪上。

[[6]]《重慶萬馬汽車制造(集團)有限公司車輛設施設備貨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條車輛設施設備內容與要求;(一)車輛安全設施的檢查和保養;5.駕駛員每天出車前、進行中和收車后檢查機油、蓄電池、儀表、燈光、保險帶、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輪胎,雨刷器、制動降溫噴淋器涉及安全運行的系統和部位等。如發現有影響行車安全的異常現象,應立即排除或停運送修理廠檢修,合格后方可出廠運行。

[[7]]《重慶萬馬汽車制造(集團)有限公司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四、工作程序;(二)駕駛員管理;3、駕駛員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標準,以及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服從指揮,聽從管理。7、駕駛員須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隨車安全設備設施齊全有效和車輛技術狀況良好;駕駛員每天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前,應當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認真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駕駛員每天完成運輸任務后,須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場,同時做好收車的安全檢查工作。

[[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4]]《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二十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罰款;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span>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18]]《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四條第二項:事故發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6]《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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