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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御賢城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濱河大道12號大墻院×幢負×-附×號郵政編碼:401420
法定代表人:丁×強 職務:董事長 聯系電話:136×××××××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0年8月14日,重慶御賢城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對其承包管理的綦江區橫山鎮錦宏松苑小區物業管理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雜工熊×乾死亡。
現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為:未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學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導致從業人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意識,經查,你公司對熊×乾等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只開展了1天(8學時),未達到規定學時;未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向從業人員提供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未組織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演練。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事故報告》1份,《居民(熊×乾)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1份,現場勘驗筆錄1份,現場勘驗示意圖1幅,現場照片1-4,證明你公司發生了“8.1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造成雜工熊×乾死亡。
證據二:霍×義、趙×全、江×宇、丁×強等人《詢問筆錄》共5份及公司提交的安全管理資料。江×宇、丁×強《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未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霍×義、趙×全、江×宇《詢問筆錄》以及公司提交的安全管理資料,證明你公司未按規定學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導致從業人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意識,經查,你公司對熊×乾等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只開展了1天(8學時),未達到規定學時;霍×義、趙×全、江×宇《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未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霍×義、趙×全、江×宇《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未向從業人員提供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江×宇、丁×強《詢問筆錄》,證明你公司未組織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演練。
以上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三(九)項“嚴格落實企業職工先培訓后上崗制度。……非高危企業新職工上崗前要經過至少24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8學時的再培訓”的規定,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第二款“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你公司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積極處理善后事宜,符合《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政府令第238號)第十四條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之規定,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貳拾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郵政儲蓄銀行綦江支行,收款人: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賬號:100053285410010004,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或者重慶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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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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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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