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丁×強 性別:男 年齡:4×歲
身份證號:5102231971××××××××
家庭住址:重慶綦江區文郭扶鎮平等村×組
郵政編碼:401432 聯系電話:136××××××××
所在單位:重慶御賢城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職務:董事長單位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濱河大道××號大墻院×
幢負×-附×號 ??????????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0年8月14日,重慶御賢城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對其承包管理的綦江區橫山鎮錦宏松苑小區物業管理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雜工熊×乾死亡。
現查明,你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按規定學時組織對你公司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事故報告》1份,《居民(熊×乾)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1份,現場勘驗筆錄1份,現場勘驗示意圖1幅,現場照片1-4,證明重慶御賢城市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發生了“8.1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造成雜工熊×乾死亡。
證據二:公司提交的安全管理資料,江×宇、丁×強《詢問筆錄》,證明你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按規定學時組織對該公司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之規定,決定對你處2019年年收入11.6萬元的百分之三十計人民幣叁萬肆仟捌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郵政儲蓄銀行綦江支行,收款人: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賬號:100053285410010004,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或者重慶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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