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重慶質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投訴人:重慶質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授權代表人:羅秋云, 聯系電話:13330205243
通訊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街道西城映畫一單元
被投訴人:中共綦江區委政法委員會
聯系人:余欣,聯系電話:15736005623
通訊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孟家院社區銀華大廈4樓
投訴人不服被投訴人2022年2月16日向投訴人作出的對重慶市綦江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建設采購項目(項目編號:21A01308)質疑答復,于2022年3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訴。我局依法于2022年3月8日予以受理。本投訴現已審查終結。
一、投訴人的投訴事項、投訴依據及投訴訴求
(一)投訴人投訴事項
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將本項目認定為服務類采購項目,但在招標文件中,被投訴人使用的卻是《政府采購招標文件(范本貨物類)》中的“技術部分”, 因此,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投標報價10%,分值10分的答復自相矛盾。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部長令第18號)中第五十二條綜合評分法的相關要求。
(二)投訴人訴求:
投訴人要求修改或刪除部分條款,且重新進行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
二、被投訴人投訴回復情況
被投訴人認為,因該項目軟件為核心部分,后期需要不斷調試和維護,故該單位將重慶市綦江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列為服務類項目。由于目前重慶市政府采購服務類項目無標準范本,該單位在編制該項目招標文件時,參照《重慶市政府采購 貨物類招標文件標準文本》中的《政府采購招標文件(范本貨物類)》中“第四篇 資格審查及評分標準”第三、評標標準條款(一)評審因素中的2技術部分。在分值設定時,嚴格按照服務類的分值進行設定,分值為10分,滿足《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10%-30%的要求。
三、投訴處理及決定
為查明事實,我局依法對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在辦理投訴的過程中,充分關聯了投訴人的相關質疑事項,并進一步向被投訴人發函求證相關資料。
經審查查明:
本項目中,被投訴人認為綜治信息系統軟件平臺、基礎軟件、視頻會議系統、無紙化會議系統軟件等為本采購項目的核心部分,該核心部分金額約為500萬元,占預算總金額比重較大,且該信息系統建設整體設計上要和市級系統適配,總控達到和諧統一,后期需要對系統進行不斷調試和維護等服務,故我局認為被投訴人將本項目列為服務類采購項目并無不妥。
經查,目前重慶市政府采購服務類項目尚無標準范本,被投訴人在質疑回復中寫明:本采購項目參照2021年《政府采購招標文件(范本貨物類)》中的“技術部分”。《政府采購招標文件(范本貨物類)》中“技術部分”的表述是“技術部分(XX%),分值XX”,范本中并未對“技術部分”作實質性要求,“技術部分”也非貨物類采購項目的獨有內容。
另外,投訴人提供的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部長令第18號)已于2017年10月1日廢止。
因此我局認為投訴人投訴事項不成立。
上述事實有招標文件、質疑答復、投訴書、被投訴人答復函等在案佐證。
綜上所述,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予以駁回。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楊哲 聯系電話:48658810
附件:送達回證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2022年4月2日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送 達 回 證
送達文書 |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政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綦江財處理〔2022〕3號) |
受送達人 | |
收件時間 | 2022年 月 日 |
收件人簽字或蓋章 | |
備注 | |
送達人 |
注:1.受送達人應審查實際收到的文書與本《送達回證》所載文書名稱、文號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當立即將郵件退回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如審核無誤,請在收件人欄簽字或者蓋章,并將填寫后的送達回證寄至: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紅星國際廣場A座24-09室;郵編:401420;聯系人楊哲,電話: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簽字或蓋章”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與收件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