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重慶君其城市環境服務有限公司)
投訴人:重慶君其城市環境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君其
授權代表人:李輝 聯系電話:13452177468
通訊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陶家鎮治安村7社
被投訴人:重慶市綦江區東溪鎮人民政府
通訊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東溪鎮人民政府
聯系人:黃明碧 聯系電話:13637883700
投訴人不服被投訴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投訴人作出的對“重慶市綦江區東溪鎮場鎮清掃、保潔、綠化等市場化服務”(采購項目號QJJY-2022-C045)的質疑答復,于2022年9月19日向我局提出投訴。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19日予以受理。本投訴現已審查終結。
一、投訴人的投訴事項、投訴依據及投訴訴求
1.投訴人認為化糞池清掏資質和城市環境衛生經營服務資質都是企業進行相對應作業必須取得的資格條件,即不具備上述
資質,企業就沒有從事此項作業的資格,因此都是作為資格條件,而采購人將化類池清掏資質和城市環境衛生經營服務資質設置為評審因素,就違反了財政部 87號令第五十五條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投訴人請求刪除此項要求。
2.經咨詢主管部門,不論是化糞池清掏資質還是城市環境衛生經營服務資質,都對企業的成立年限、從業人員、營業收入方面有較高的要求,而這些都屬于規?;瘲l件,一定程度上排斥了絕大多數企業參與競標。財政部87號令第十七條以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都明確規定:“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故采購人這樣的設置完全是不合理的,與財政部的規定相悖,投訴人請求刪除此項要求。
二、被投訴人的答復
????1. 被投訴人認為東溪鎮是歷史文化名鎮,對環境衛生服務要求相對較高。在做招標文件時考慮了古鎮有公廁化糞池25座的特殊情況,按照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糞便處理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市政委〔2009〕356號)要求,從實際需求和清掏安全方面考量,需要經過專業培訓進行作業。
2. 被投訴人認為此次招標項目嚴格按照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文件進行,并無排斥和限制行為。對投訴人提出刪除招標文件“第 16 頁企業實力”的要求不予采納。
三、投訴處理及決定
為查明事實,我局依法對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在辦理投訴的過程中,充分關聯了投訴人的相關質疑事項。經審查查明:
我局認為化糞池清掏工作不是城市環境清掃保潔的核心工作,被投訴人在評審因素中提出投標企業具有化糞池清掏要求的加分,符合渝市政委〔2009〕356號文件,與本次采購相關,屬于被投訴人的合理要求。該要求不作為資格條件且分值較低,體現企業實力差異,作為評審因素中的加分項并無不妥。
至于城市環境衛生經營服務資質,采購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具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城市環境衛生經營服務資質等級證書”,只要投標人具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證書即可,并未要求具有某一特定的衛生經營服務資質,因此,我局認為該項要求屬于被投訴人的合理要求,作為評審因素并無不妥,未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
綜上所述,我局認為投訴事項不成立。
上述事實有招標文件、質疑答復、投訴書、被投訴人答復函等在案佐證。
綜上所述,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之規定,我局決定如下:本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予以駁回。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楊哲 聯系電話:48658810
附件: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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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日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送達回證
送達文書 |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政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綦江財處理〔2022〕10號) |
受送達人 | |
收件時間 | 2022年 月 日 |
收件人簽字或蓋章 | |
備注 | |
送達人 |
注:1.受送達人應審查實際收到的文書與本《送達回證》所載文書名稱、文號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當立即將郵件退回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如審核無誤,請在收件人欄簽字或者蓋章,并將填寫后的送達回證寄至: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紅星國際廣場A座24-09室;郵編:401420;聯系人楊哲,電話: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簽字或蓋章”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與收件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