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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009312115F/2024-00105 | [ 發文字號 ] | 綦江財處理〔2024〕3號 |
[ 主題分類 ] | 財政、金融、審計 | [ 體裁分類 ] | 財政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財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3 | [ 發布日期 ] | 2024-10-09 |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閔天(重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投訴人:閔天(重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宇?? 聯系電話:18680983909
通訊地址:重慶市萬州區九池街道靈龍路13號1單元202
被投訴人:重慶市綦江區公路事務中心
聯系人:黃繡云???? 聯系電話:17265177695
通訊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九龍大道8號
被投訴人2:重慶市綦江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
聯系人:劉茆椰???? 聯系電話:023-48671051
通訊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大道69號
投訴人不服被投訴人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2024年綦江區農村公路安防工程(第二批)199.59公里波形護欄材料采購”(項目號QJQ24A00269)質疑答復,于2024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投訴。我局依法于2024年8月28日予以受理,本投訴現已審查終結。
一、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投訴訴求
(一)投訴人投訴事項
投訴事項一:
本項目中標供應商湖北天順能富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中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未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格式填寫:一是《中小企業聲明函》“單位名稱”應填寫采購人名稱,實際填寫為中標供應商公司名稱;二是“企業名稱(蓋章)”填寫名稱與加蓋公章名稱不一致。
投訴事項二:
中標供應商存在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和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
(二)投訴人訴求
取消中標供應商中標資格,依法重新確定中標單位。
二、被投訴人投訴回復情況
我局接到投訴后于2024年8月29日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答復通知書,被投訴人于2024年9月3日進行回復,主要表述為:
(一)中標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填寫格式與內容錯誤事項
一是中標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列明的“行業類別、企業劃型”等實質性內容正確;二是中標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滿足招標文件“第四篇 資格審查及評標辦法—二、評標辦法”和招標文件“第一篇 投標邀請書—三、投標人資格要求—(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三是針對企業名稱蓋章處填寫的投標人名稱與所加蓋的公章名稱不符,中標供應商澄清“錯誤原因是文字輸入性錯誤”,被投訴人對該澄清予以認可。
綜述,中標供應商填寫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與內容雖然不規范,但屬于可澄清內容,不能判定中標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無效。
(二)中標供應商存在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和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
一是中標供應商由高健、湖北省天順零碳技術有限公司、徐小偉共同出資,其中湖北省天順零碳技術有限公司出資占比40%。天順風能(蘇州)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控股湖北省天順零碳技術有限公司,無法證實天順風能(蘇州)股份有限公司對中標供應商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二是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中標供應商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無事實依據;三是中標供應商(法定代表人高健),天順風能(蘇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嚴俊旭),湖北省天順零碳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嚴俊旭楊杰),三家公司法人不一樣,中標供應商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情形無事實依據。
三、投訴處理及決定
為查明事實,我局在辦理投訴的過程中依法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并關聯投訴人的質疑事項,通過問詢評審委員會和向企業規模認定的主管部門(荊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函詢,經審查查明:
投訴事項一:中標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與內容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2024年9月19日評標委員會向我局提交了《情況說明》,主要表述為:中標人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采購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響應正確;制造商名稱與投標文件前面內容一致;按照從業人員和營業收入劃型貨物制造商屬于小型企業。依據低價評標法和招標文件規定的特定資格條件,雖然《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其他部分內容填寫存在錯誤,但不影響判斷制造商是否為中小企業的實質性內容,不影響項目的評審。故認定中標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有效。
投訴事項二:中標供應商存在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和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2011〕300號)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第二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向中標供應商所在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荊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出《關于商請“協助開展中小企業認定”的函》,荊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9月20日書面回函我局:認定中標供應商為小型企業;中標供應商是由高健、湖北省天順零碳技術有限公司、徐小偉共同出資,占股比例分別為45%、40%、15%,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是大企業控股公司。
上述事實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質疑函、質疑答復、投訴書、被投訴人投訴情況說明、評標委員會情況說明、中小企業認定函及復函等在案佐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中標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有效”并無不妥,我局認為投訴事項一不成立;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第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貨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務供應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我局對荊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作出的認定予以認可,我局認為投訴事項二不成立。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之規定,我局決定如下:本投訴事項一、二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一、二不成立,予以駁回。
此外,區財政局在處理該投訴時發現:本項目評標委員會在項目評審中雖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認為其為筆誤,但未當場要求中標供應商作出澄清或者說明,該行為未對中標、成交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故區財政局對評標委員會未嚴格按照規定履職給予批評,責令其整改。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或重慶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送達回證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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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達 回 證
送達文書 |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政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綦江財處理〔2024〕3號) |
受送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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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時間 |
2024年?? 月?? 日 |
收件人簽字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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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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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
注:1.受送達人應審查實際收到的文書與本《送達回證》所載文書名稱、文號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當立即將郵件退回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如審核無誤,請在收件人欄簽字或者蓋章,并將填寫后的送達回證寄至: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紅星國際廣場A座24-09室;郵編:401420;電話: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簽字或蓋章”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與收件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