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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切實做好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的實施 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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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民政局
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政法委員會
重慶市綦江區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
重慶市綦江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慶市綦江區統計局
重慶市綦江區醫療保障局
重慶市綦江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切實做好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的實施
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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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民發〔202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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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兒童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工作實際,進一步加強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現將《重慶市綦江區切實做好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的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做好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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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民政局?????? 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政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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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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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重慶市綦江區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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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醫療保障局? 重慶市綦江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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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綦江區殘疾人聯合會
?????????????????????????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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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切實做好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
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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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兒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權益保護,健全完善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機制,根據重慶市民政局等10部門《關于切實做好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101號)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對象
(一)監測摸排對象
此次監測摸排對象為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其中:
流動兒童指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雙方或一方離開戶籍地,跨區(縣)域異地居住或生活6個月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長期外出務工或一方長期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長期外出時間按連續6個月以上把握,對父母外出期間偶爾回家探親、休假的也納入監測摸排范圍。無監護能力主要指因重病、重殘、失聯、失蹤、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銷監護資格等原因難以履行監護職責,具體認定標準參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標準執行。
(二)統計分析對象
根據流動人口統計范圍,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雙方或一方離開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居住或生活6個月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納入統計分析范圍。
二、任務分工
(一)監測摸排
本次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以區縣為單位開展,監測摸排由區民政局牽頭負責,區教委、區公安局、區衛生健康委、區醫保局、區殘聯、區婦聯等部門按工作職能分別對相關情況進行監測摸排,并對經區民政局統一匯總后反饋的需要協助核對的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數據信息進行甄別、比對、完善和更新。流動兒童監測摸排以流入地為主實施;留守兒童監測摸排以其戶籍地為主實施,但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留守兒童,除戶籍地監測摸排外,居住地也要納入監測摸排范圍,建立信息臺賬,并做好關愛服務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指導鎮街、村(社區)開展摸底排查,采集上報流動兒童、留守兒童基本信息、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建立詳實完備、動態更新的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信息庫。對存在家庭生活困難、自身殘疾、監護缺失、流浪、心理和行為異常的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以及主動提出救助幫扶需求流動兒童,建立重點關愛服務對象信息臺賬。
區教委負責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對在校在園流動兒童、留守兒童進行監測摸排,主要包括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就學情況。
區公安局負責對流動兒童辦理居住證情況進行監測摸排。
區衛生健康委負責對流動兒童、留守兒童健康管理情況進行監測摸排,主要包括0-6歲健康管理服務、0-36個月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情況。
區醫保局負責對流動兒童、留守兒童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情況進行監測摸排。
區殘聯負責對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殘疾情況進行監測摸排,主要包括殘疾等級、接受康復救助等情況。
(二)統計分析
結合人口統計調查和民政等相關部門監測摸排數據,對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數量規模、年齡結構、分布區域等總體狀況進行統計分析,由區統計局牽頭負責,區民政局配合。
三、實施步驟
全區首次監測摸排工作從2024年7月開始,2024年9月底前完成數據采集,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數據錄入和比對核實;2024年12月底前結束,之后轉為常態化工作。
(一)動員部署和專題培訓(7月-8月)。區民政局會同區教委、區公安局、區統計局等部門制定工作實施方案,組建工作專班,研究部署全區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區民政局組織兒童督導員、兒童社工等開展入戶走訪培訓。
(二)數據采集階段(8月-9月)。由區民政局指導鎮街、村(社區)嚴格按照排查口徑,依托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婦聯執委、網格員、兒童社工、志愿者等基層隊伍,全面開展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排查摸底工作,核對完善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有關信息,填寫《流動兒童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1)《留守兒童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2)。同時,各部門加強基礎數據共享,區教委向區民政局提供隨遷子女數據信息;區公安局向區民政局提供辦理居住證流動兒童信息,區民政局根據教育、公安部門提供的基礎信息,形成摸排底數,作為入戶開展兒童信息登記的基礎。
(三)數據錄入階段(10月)。區民政局要指導鎮街兒童督導員做好流動兒童、留守兒童信息錄入工作,及時準確將本轄區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
(四)比對核實階段(11月)。區民政局在收集匯總鎮街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數據后,要及時主動將《流動兒童監測摸排統計花名冊》《留守兒童監測摸排統計花名冊》反饋至區教委、區公安局、區衛生健康委、區醫保局、區殘聯等部門和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甄別、比對兒童有關信息,并將核對情況反饋至區民政局,區民政局根據反饋情況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中修改完善相關信息。
(五)統計分析階段(12月)。區統計局結合人口統計調查和民政等相關部門監測摸排數據,對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數量規模、年齡結構、分布區域等總體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出具統計分析報告。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全區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是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相關單位的共同責任。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聯系溝通和協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按照既定時間節點完成首次監測摸排工作,并持續加強動態更新。各鎮街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階段性目標,明確時間表、責任人,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序時推進、落實落地。
(二)強化協同配合。區民政局要加強與其他部門協同配合,牽頭建立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聯系機制,發揮教師、基層警務人員、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基層網格員、志愿者等力量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認真配合做好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特別是對監測摸排中發現相關政策沒有落實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對不再符合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條件的,要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監測摸排和統計分析工作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上級業務指導部門。
(三)嚴格信息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工作對象相關標準、口徑和要求,認真做好數據采集匯總甄別和比對工作,做到情況清、底數明。處理流動兒童、留守兒童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發布流動兒童、留守兒童數據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總體統計分析數據發布由統計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負責;監測摸排數據一般作為關愛服務基礎數據依據,如需對外發布要履行審批程序,其中,入學入園情況數據發布應征求教育部門意見,居住證辦理、健康管理、參加醫保、殘疾狀況等數據發布應分別征求公安、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意見,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私自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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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動兒童基本情況登記表
2.留守兒童基本情況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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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流動兒童基本情況登記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填報人:
兒童基本信息 |
姓名 |
|
性別 |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 ||||||
公民身份號碼 |
|
是否登記戶口 |
是□否□ | ||||||
戶籍地址 |
市區(縣)鎮(道)村(社區)+詳細地址 | ||||||||
現居住地 |
市區(縣)鎮(道)村(社區)+詳細地址 | ||||||||
共同居住人 |
父母雙方□父母一方□其他監護人□ | ||||||||
居住登記 |
辦理居住證□暫住登記□未登記□ | ||||||||
居住類型 |
自購房□出租房屋□其他□ | ||||||||
離開戶籍地日期 |
年月日 |
來現居住地日期 |
年月日 | ||||||
監護情況 |
較好□一般□較差□ | ||||||||
父或母或其他監護人無監護能力□父或母或其他監護人監護能力不足□無人監護□ | |||||||||
兒童基本信息 |
就學情況 |
學齡前□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教育□特殊教育□ 無就學能力□失學□ | |||||||
就讀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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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學校寄宿 |
是□否□ | ||||||
學業狀況 |
在讀□輟學□休學□畢業□結業□肄業□ | ||||||||
健康狀況 |
健康□殘疾□重病□慢性病□心理/行為異常□ | ||||||||
免費接受基本 公共衛生服務 |
0-6歲兒童健康管理服務 |
在戶籍地接受□在居住地接受□未接受□ | |||||||
0-36個月兒童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 |
在戶籍地接受□在居住地接受□未接受□ | ||||||||
納入醫保情況 |
已參保□未參保□ | ||||||||
殘疾類別 |
無□ 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多重殘疾的需列明多個具體殘疾類別) | ||||||||
殘疾等級 |
無□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 ||||||||
接受康復救助 情況 |
是□否□ | ||||||||
父母基本信息 |
父親 |
|
母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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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
公民身份號碼 |
| ||||||
聯系方式 |
|
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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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
戶籍地址 |
| ||||||
現居住地 |
|
現居住地 |
| ||||||
其他監護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
與兒童關系 |
| |||||
公民身份號碼 |
|
聯系方式 |
| ||||||
戶籍地址 |
| ||||||||
現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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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生活情況 |
家庭困難情況 |
無□ 低保家庭□ 特困家庭□ 低保邊緣家庭□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家庭□其他□ | |||||||
生活保障情況 |
無□低保□特困□急難社會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殘疾人兩項補貼□ 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慈善幫扶□其他□ | ||||||||
附件2
留守兒童基本情況登記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填報人:
兒童基本信息 |
姓 名 |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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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
民族 |
| |||||||||
公民身份號碼 |
|
是否登記戶口 |
是□否□ | |||||||||
戶籍地址 |
市區(縣)鎮(道)村(社區)+詳細地址 | |||||||||||
現居住地 |
市區(縣)鎮(道)村(社區)+詳細地址 | |||||||||||
監護情況 |
較好□一般□較差□ | |||||||||||
父或母無監護能力□受委托照護人照護能力不足□無人監護□ | ||||||||||||
健康狀況 |
健康□殘疾□重病□慢性病□心理/行為異常□ | |||||||||||
兒童基本信息 |
免費接受基本 公共衛生服務 |
0-6歲兒童健康管理服務 |
已接受□未接受□ | |||||||||
0-36個月兒童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 |
已接受□未接受□ | |||||||||||
納入醫保情況 |
已納入醫保□未納入醫保□ | |||||||||||
殘疾類別 |
無□ 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 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多重殘疾的需列明多個具體殘疾類別) | |||||||||||
殘疾等級 |
無□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 |||||||||||
接受康復 救助情況 |
是□否□ | |||||||||||
就學情況 |
學齡前□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教育□特殊教育□無就學能力□失學□ |
就讀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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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狀況 |
在讀□輟學□休學□ 畢業□結業□肄業□ |
是否學校寄宿 |
是□否□ | |||||||||
父母基本信息 |
父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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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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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
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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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
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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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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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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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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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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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 同時外出 |
是□ 否□ |
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 |
是□否□ | |||||||||
委托照護狀況 |
有無受委托 照護人 |
有□無□ |
與兒童關系 |
爺爺□奶奶□外公□ 外婆□其他□ |
聯系方式 |
| ||||||
受委托照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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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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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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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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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情況 |
家庭困難情況 |
無□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 防止返貧監測家庭□其他□ | ||||||||||
生活保障情況 |
無□低保□特困□急難社會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殘疾人兩項補貼□ 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慈善幫扶□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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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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