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關于區三屆人大一次會議第113號建議的復函
綦江財函〔2022〕293號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復 函
鐘靜代表:
您提出《關于規范村(社區)、社(組)集體經濟公司、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建議》(第113號)收悉,經我局與農業農村委共同研究,現就有關建議答復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村(社區)、社(組)財務管理的監管職責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和中紀委、財政部、農業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指導意見》,2018年重慶市實施鄉鎮機構改革以來,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鄉鎮機構設置的指導意見》(渝委辦發〔2018〕10號)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村財委托代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渝財規〔2019〕8號)通知要求,明確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社區)委員會、村(社)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監管,承擔主體屬地監管責任,具體由鄉鎮財政辦公室承擔,納入鄉鎮公共服務事項承辦。區縣財政負責村(社)委員會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承擔村(社)委員會財務行業監管責任;區縣農業農村委負責村(社區)、社(組)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承擔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財務行業監管責任。
二、關于建立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統一財務管理制度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委辦發〔2018〕13號)第二大點第三小點第一款關于“厘清鄉鎮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責邊界,指導條件成熟的村探索實行村民委員會與集體經濟組織事務分離”明確要求,財政部正在對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原《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進行修定。現階段,我區村(社區)委員會財務管理暫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暫按小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省市、區縣財政部門均無制定會計核算制度的權限。
三、關于減少村(社區)、社(組)成立公司任務數的建議
2019年,區農業農村委、區委組織部聯合印發了《綦江區關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綦農委〔2019〕115號),通知任務“到2022年,除一些確不具備發展條件的村外,基本消除農村集體經濟“空殼村”,提升壯大一批集體經濟強村,30%以上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年經營收入超過5萬元,村級集體經濟實力不斷提高”的目標。到目前,區農業農村委巳完成企業登記賦碼工作,全區311個村(含涉農社區)均成立了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非必要可以不成立新的集體公司。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今后將成為我區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主要載體。
此復函已經王紅霞局長審簽。對以上答復你們有什么意見,請填寫在回執上寄給我們,以便進一步改進工作。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2022年7月1日
(聯系人:鄧永忠,聯系電話:48668307)
抄送:區委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人代工委,區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