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辦法》的起草背景
自2005年實施農村飲水安全以來,全區建成飲水安全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499處,其中建制鎮規模化水廠18處,村級集中式供水工程共481處,隨著工程投用年限的增加,部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出現了管護不到位、部分飲用水水質不能穩定達標等問題。針對存在問題,市級主管部門要求各區縣落實管理機構、制定管理辦法和保障管理經費,為切實推動我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形成長效機制,充分發揮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效益,結合我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現狀,我局牽頭起草了《管理辦法》(送審稿)。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總體概況。《管理辦法》包含制定依據、適用范圍、部門職責、工作考核與責任追究等共計11條。
(二)各級政府的責任。區政府對全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維護負總責;街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負總責。
(三)各部門的責任。區水利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行業監督;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核定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價;區財政局負責管理經費的保障;區生態環境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安全評估工作;區衛生健康委負責開展衛生學評價,每年枯水期和豐水期的水質檢測;區教委負責監督各農村學校飲水水安全管理;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供水工程的不動產權登記等工作;區經信委負責供水工程電力保障工作。
(四)供水單位的責任。各供水單位負責制定管理制度、落實管理人員和工程運行管護。
(五)工作考核與責任追究。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情況納入區政府對街鎮和部門的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與運行管護資金分配和績效考核掛鉤。凡管護責任主體缺位,造成直接管理范圍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出現重大水質安全事故、供水安全事故,以及發生截留、挪用、貪污財政補貼維修管護補助資金等行為,對責任主體及相關責任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