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印發《綦江區撂荒地治理十條》(綦江府發〔2024〕3號),(以下簡稱《十條》),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3年,是黨中央與地方簽訂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書的第一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摸清底數,分類推進撂荒地利用”。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關于防止耕地撂荒系列部署,有效治理撂荒地,堅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確保糧食播種面積不減少,我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工作的通知》(財辦農〔2021〕11號)等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規范性文件,結合實際,出臺了《綦江區撂荒地治理十條》,為撂荒地治理提供政策支撐,營造耕地保護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
二、目標任務
《十條》的目標任務是:建立撂荒地治理責任體系,健全區、鎮、村、社四級撂荒地治理四級監管工作機制,明確撂荒地分類治理政策措施,有效治理耕地撂荒問題,切實守牢糧食安全底線。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綦江區(不含萬盛經開區)范圍內有撂荒地治理責任的區級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流轉經營權人、授權管理人、代耕代種人。
四、主要內容
《十條》共包括四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第一條),明確治理責任。明確了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撂荒地治理責任主體的具體工作責任。
第二部分(第二條至第八條),明確對撂荒行為的制約措施。第二條規定是保證相關權利人知曉承包、經營的耕地是否為基本農田,告知連續兩年撂荒的基本農田由發包方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第三條規定明確“誰撂荒、誰整治”的原則,撂荒行為人不采取措施整治的由發包方代為整治,費用由撂荒行為人承擔,代耕代種人享受收益,嚴重損害土地生態環境的應當恢復原狀并賠償;第四條明確撂荒耕地行為人不得享受相關補貼、不得申報農業產業項目補助;第五至第八條明確承包經營權人、流轉經營權人、委托管理人、代耕代種人等實際經營管理耕地的主體撂荒耕地時,分別進行處置的方法措施。
第三部分(第九條),明確撂荒地治理的支持政策。要求從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農業資金項目等方面支持整治撂荒耕地。
第四部分(第十條),明確對治理責任主體工作成效進行評價激勵懲處。
五、核心政策問答
問1:現在種糧食掙錢少,并且沒有勞動力,承包地不種任其撂荒行嗎?有什么后果?
答:不能。根據《十條》規定,基本農田連續撂荒兩年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一般耕地撂荒,行為人不履行復耕復種義務又不采取流轉、土地入股、委托管理等方式整治的,由發包方代為整治,組織代耕代種,整治費用由撂荒行為人承擔,代耕代種收益由代耕代種人所有。
問2:連續兩年撂荒基本農田,發包方要終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請問怎么知道承包的耕地是否是基本農田?
答:《十條》第二條規定,可以通過查看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牌及公告、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知曉所承包耕地中哪些是基本農田。另外,基本農田依法變更調整的,有關部門應當時公告并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
問3:耕地撂荒后還能享受地力保護補貼嗎?
答:《十條》第四條規定,撂荒耕地不得享受地力保護補貼、實際種糧補貼等相關補貼。并且,有撂荒行為的主體在未完成整治前,不得申報、享受農業產業項目資金補助。
問4:承包耕地沒有勞力種、不愿種怎么辦?
答:根據《十條》規定,確實不能種、不愿種的,可以通過流轉、入股等方式由他人耕種,或者交村、社集體托管。
問5:土地流轉給他人經營期間撂荒的怎么辦?
答:根據《十條》規定,連續撂荒兩年的,承包經營權人應當單方終止流轉合同并進行整治。
六、專家視角
綦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副主任李崗表示:《十條》是綦江區委、區政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表現,對保護耕地、鞏固糧食安全根基具有重要意義。
《十條》的制定具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明確了區、鎮、村、社四級責任主體的治理責任和承包經營權人、流轉經營權人、委托管理人、代耕代種人等實際經營管理主體的整治責任,針對各種撂荒行為人的撂荒情況分別明確了具體的處置方法和步驟,撂荒地治理約束措施和激勵政策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解決了治理撂荒地無法可依的問題,是一項制度性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