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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慶市綦江區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日期: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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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重慶市綦江區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管理辦法》(綦江府辦發〔2024〕20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中心于2018年印發了《重慶市綦江區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管理辦法》(綦江府辦發﹝2018﹞45號)。由于原《辦法》從時間上、內容上已不適應推動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更好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對《重慶市綦江區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同時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及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20〕120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中心的意見》(渝委發〔2021〕1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發〔2021〕11號)等政策及各區縣先進經驗做法,修訂了管理辦法。

二、目標任務

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支持產業企業轉型升級、做長做強產業鏈條,提升區域獲得信貸水平,融資增信基金放大倍數達到3倍以上10倍以內,不良率控制在5%以內。

三、適用范圍

融資增信基金支持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在綦江區的 中小企業增信融資,重點支持“專精特新”、“高新技術”類企業。

四、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計六章,其中總則、使用范圍和條件、融資增信業務管理、附則等內容根據相關政策進行了一定的完善。本次主要是參照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各企業實際訴求,調整了融資增信支持及業務辦理內容。

(一)?申請使用融資增信基金的中小企業條件

條件

具體要求

條件一

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在綦江區的中小企業

條件二

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

條件三

符合金融機構融資條件要求

(二)合作機構條件


提供間接融資的區內銀行機構

直接融資提供增信服務的金融機構

條件一

合作的金融機構須先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中小企業融資條件、額度、期限、利率以及風險補償比例等,方可辦理以融資增信基金提供風險緩釋的融資業務

條件二

發放的融資增信貸款余額原則上為融資增信基金的10倍以內

為企業提供增信服務的直接融資余額原則上為融資增信基金的10倍以內

條件三

發放融資增信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報價(LPR)上浮50%,貸款期限1年及以上;

直接融資綜合成本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0%,融資期限2年及以上

條件四

要求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抵質押物評估值不超過融資額的100%

若直接融資發生損失,自愿承擔最終損失的60%比例

條件五

若融資增信貸款發生損失,自愿承擔最終損失的60%比例

(三)申請流程

(1)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融資增信業務;

(2)金融機構按流程進行授信調查;

(3)金融機構向管理機構申報融資增信業務預審;

(4)金融機構授信審批;

(5)金融機構向管理機構申請融資增信業務備案審核;

(6)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需經區政府審定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審核程序。備案審核及審定的方式為非現場合規性審查。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融資增信業務出具《備案通知書》。

(四)金融機構備案材料

(1)中小企業增信貸款業務推薦函;

(2)企業基本信息表;

(3)企業抵押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4)銀行與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復印件;

上述材料需加蓋銀行機構公章,銀行放款后提交放款憑證復印件。

(五)補償相關

(1)企業增信融資發生逾期30日后,承辦金融機構應向管理機構報送企業基本概況、抵押物狀況、金融機構催收情況以及處置計劃等。

(2)當企業貸款逾期超過90日,且已成為不良貸款,金融機構已采取包括不限于催收、債權轉讓、司法追討(須經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等追索措施,追索回的資金無法覆蓋逾期本息時,方可申請啟動風險補償程序。

(3)收到金融機構風險補償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出具《風險補償批準書》,金融機構收到《風險補償批準書》后,從增信基金專戶中扣劃載明的風險補償資金。

(六)其他

(1)補償計量依據應為企業融資逾期時應償還的本金及利息,不包括逾期后的利息、罰息、復利等(直接融資參照執行)。若經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時,未能對抵押物實施有效處置,風險補償計量依據還應扣除抵押物價值(按司法拍賣最終保留價計算)。

(2)合作過程中,若出現重大問題,管理機構有權對合作金融機構作重新評估,并作出是否繼續合作的決定。因情況變化,導致增信融資業務需要取消的,融資增信基金及時清算退出,退出資金原則上用于其它增信融資業務。

(3)融資增信基金只能用于企業自身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4)管理機構不定期對增信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查,融資企業未按申報的融資用途使用資金的,管理機構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收回融資資金或責成企業糾正。給融資增信基金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核心政策問答

問1:申請使用融資增信基金的中小企業,需滿足什么條件?

答1: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在綦江區的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同時自身需符合金融機構融資條件要求。

問2:融資增信基金申請流程?

答2: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融資增信業務后,金融機構按流程進行授信調查,授信調查如符合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機構向管理機構申報融資增信業務預審,預審合格后,金融機構對企業進行授信審批,授信后,金融機構向管理機構申請融資增信業務備案審核,管理機構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需經區政府審定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審核程序。備案審核及審定的方式為非現場合規性審查。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融資增信業務出具《備案通知書》。

問3:企業申請的融資增信基金額度有多少?

答3:具體額度由金融機構根據企業自身情況進行審批并確認。管理機構按權限對增信融資業務進行備案審核,確定風險補償比例。單筆融資授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基金總規模,授信額度低于基金總規模50%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由管理機構備案審核,授信額度超過基金總規模50%或者500萬元及以上的須提請區政府審定。

問4:《辦法》中“基金總規模”是指?

答4:“基金總規模”是指管理機構與所有合作金融機構合作資金之和。

問:5:企業申請的融資增信基金,在使用范圍上有限制嗎?

答5:融資增信基金只能用于企業自身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問6:新文件執行后,未完結的存量融資增信業務怎么處理?

答6:已實施且未完結的存量融資增信業務,按管理機構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原協議執行至存量融資增信業務終結。

六、新舊政策差異

舊政策

新政策

主要差異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支持中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促進全區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涉企政策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意見》(渝府辦發〔2018〕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支持產業企業轉型升級、做長做強產業鏈條,提升區域獲得信貸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及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20〕120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中心的意見》(渝委發〔2021〕1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發〔2021〕11號)等有關要求,結合綦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上級政策發生變化,引用了新的文件及政策。

第三條 ?融資增信基金主要支持注冊地在綦江區(原綦江縣,下同)的中小企業增信融資,包括直接融資(僅限發行債券,下同)和間接融資。融資增信基金為區內銀行機構發放中小企業增信貸款和為區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增信服務的金融機構所產生的最終損失提供40%風險補償。

第三條 ?融資增信基金支持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在綦江區的中小企業增信融資,重點支持“專精特新”、“高新技術”類企業,包括直接融資(僅限發行債券,下同)和間接融資。融資增信基金為區內銀行機構發放中小企業增信貸款和為區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增信服務的金融機構所產生的最終損失提供40%風險補償。

將“注冊地在綦江區(原綦江縣,下同)的中小企業增信融資”改為“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在綦江區的中小企業增信融資,重點支持“專精特新”、“高新技術”類企業”。

第九條 ?申請使用融資增信基金的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注冊地在綦江區轄內;

第九條 ?申請使用融資增信基金的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在綦江區的中小企業;

將“注冊地在綦江區轄內”改為“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在綦江區的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與融資增信基金合作的區內銀行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二)發放融資增信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貸款期限1年及以上;

第十一條 ?與融資增信基金合作的區內銀行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二)發放融資增信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報價(LPR)上浮50%,貸款期限1年及以上;

“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為“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報價(LPR)”。

第十四條 ?融資增信基金管理機構按權限對增信融資業務備案審查后,提請區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管理機構按權限對增信融資業務進行備案審核,確定風險補償比例。單筆融資授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基金總規模,授信額度低于基金總規模50%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由管理機構備案審核,授信額度超過基金總規模50%或者500萬元及以上的須提請區政府審定。

明確了單筆融資授信額度具體管理方式。

政策原文: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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