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綦江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解讀部門:區住房城鄉建委
2024年7月,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規范綦江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2年7月,我區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已施行近12年時間,隨著政策環境變化,部分內容與國家有關政策不符,已不能適應綦江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特別是部分條文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需進一步修正、補充、完善。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市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21〕29號)文件要求,各區縣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行確定工業項目生產性用房及倉儲、檢驗檢測、自用車庫等配套用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為落實渝府發〔2021〕29號文件要求,制定該《通知》。
二、目標任務
《通知》的目標任務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配套費征收管理,完善工業項目生產性用房及倉儲、檢驗檢測、自用車庫等配套用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推動我區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維護。
三、適用范圍
凡在綦江區(不含萬盛經開區)城市(鎮)開發邊界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通知》規定申報繳納配套費。
四、核心政策問答
問1:《通知》中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哪些征收標準?
答1:《通知》延用了綦江府發〔2013〕11號和綦江府辦發〔2016〕8號文件征收標準。根據渝府發〔2021〕29號文件要求,將園區內工業項目的生產性用房等納入了征收范圍。《通知》征收標準可概括如下:
征收類別 |
征收標準 |
城市(鎮)開發邊界及風景旅游區內的建設項目 |
230元/平方米 |
中心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項目 |
160元/平方米 |
其它建制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項目 |
120元/平方米 |
原老鄉場開發邊界內的建設項目 |
100元/平方米 |
園區內企業建設地址在城區街道開發邊界內的建設項目 |
15元/平方米 |
園區內企業建設地址在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項目 |
10元/平方米 |
城區的商業用房、寫字樓建設項目 |
290元/平方米 |
問2:申報繳納配套費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2:一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環節,需提供重慶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建筑面積及計容建筑明細表或規劃建設方案;涉及減(免)或緩繳的,還需提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申報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緩繳申報表,其他涉及免繳、減繳的有效依據或者證明材料。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環節,需提供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多測合一成果報告(規劃核實部分)、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聯合驗收后)。
問3:如何確定建設項目是否繳納配套費,繳納多少配套費?
答3:首先看建設地址是否在《通知》適用范圍內,然后根據征收類別確定征收標準,再看項目是否屬于減(免)范圍,最后計算繳納金額。
以東溪鎮上書村村民張某為例,家庭戶籍人口5人,經審批,利用自用住宅基地新建自用住房,建筑面積300平方米。東溪鎮上書村位于開發邊界內,新建住房應當繳納配套費,對應征收標準為160元/平方米;按照渝府發〔2015〕53號文件規定,村民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積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張某可減免150平方米配套費;應繳納配套費=150平方米*160元/平方米=24000元。
以A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為例,經審批,2024年12月2日在橋河工業園區內新建廠房(生產性用房面積11000平方米、配套設施面積2000平方米)。橋河工業園區位于古南街道開發邊界內,新建廠房應當繳納配套費,對應生產性用房征收標準為15元/平方米、配套設施征收標準為230元/平方米;A企業屬于非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減(免)范圍;應繳納配套費=11000平方米*15元/平方米+2000平方米*230元/平方米=625000元。
問4:企業單次申報建設項目配套費繳納金額在800萬元以上的,如何繳納?
答4:單次申報建設項目配套費繳納金額在800萬元以上的(含800萬元),可分兩次繳納。例如:C企業應繳納1200萬元,第一次繳納不少于總額的50%(即600萬元),第二次繳納應在第一次繳納之日起6個月內且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繳清。
問5:最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什么時候起實施?
答5:《通知》自2024年8月17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施行前已申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手續未竣工驗收的項目,按《原辦法》執行。例如:B企業于2024年8月1日已申報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手續,但項目未竣工驗收,則應按原《辦法》執行。
五、專家視角
廣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中心王銳表示,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反映了一個城市發展水平,基礎設施建設水平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到城市居民的生產生活質量。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為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提供了很大比例的資金支撐,加強配套費征收管理對城市經濟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王銳建議:一是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配套費的征收標準、增收范圍、征收管理等,進一步理順配套費減免、退還和補繳流程和環節,為科學管理提供制度依據。二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收費標準。三是適度增加處罰,適當提高滯納金占本金的比例等,強化征收管理執法手段。四是加強收費監督,借助大數據平臺,加強實時共享,將配套費繳納情況納入企業誠信檔案。
六、專業名詞解釋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鎮)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專項費用,屬于政府性基金。
城鎮開發邊界是指可以集中進行城鎮開發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空間品質的區域邊界,是允許城市建設用地拓展的最大邊界,是國土空間規劃中應當明確的控制線。劃定城鎮開發邊界是加強空間開發管制、控制城市和小城鎮無序蔓延的重要措施。
七、新舊政策差異
舊政策 |
新政策 |
主要差異 |
第二條 ?凡在本區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業主),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 |
一、征收范圍 凡在本區城市(鎮)開發邊界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業主),均應申報繳納配套費。 |
《綦江區國土空間分區規劃(2021-2035年)》中未定義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劃定城鎮開發邊界面積控制在80.64平方千米以內。 |
第六條 ?未按規定辦理配套費繳納手續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或者開工許可手續。 |
五、征繳程序 (一)未按規定辦理配套費繳納手續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或者開工許可手續。 (二)未按規定繳清配套費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
與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第十二條規定保持一致。 |
第十一條 ?未按規定繳納配套費的,區城鄉建委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區國土房管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 | ||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可免繳配套費: (一)中小學及幼兒園(含住宅小區幼兒園)的教學業務用房; (二)社會福利設施、社會公益性設施; (三)享受國家稅收減免的殘疾人企業生產、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術企業、工業園區內企業的生產性用房; (五)科研機構科研用房; (六)符合全區商貿流通業發展規劃的專業市場、批發市場; (七)村民在城鎮體系、農民新村規劃區范圍內經有關部門批準,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每人按建筑面積30平方米免收配套費。 |
三、減免項目 (一)嚴格執行《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免繳、減繳項目。 (二)村民在建制街鎮開發邊界內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15〕53號)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即“經規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村民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積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 (三)法律、法規、規章對配套費免繳、減繳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上述三款規定之外需要免繳、減繳配套費的,應當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區財政局及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明確執行起止時間。 |
一是刪除了《原辦法》中可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四)工業園區內企業的生產性用房和(六)符合全區商貿流通業發展規劃的專業市場、批發市場條文,刪除原因為:上述2條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 二是刪除了《原辦法》地下車庫和設備用房按“居住比”減繳配套費的條文,刪除原因為:中心城區只對公共停車場全額免繳配套費,對房地產業開發企業修建的地下停車庫無優惠政策,與之保持一致。 |
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可減繳配套費: (一)改、擴建工程,以原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為依據抵減原房屋建筑面積,按新增建筑面積計繳; (二)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用房按50%計繳; (三)地下車庫和設備用房(不含物管用房)減免面積按“(居住面積/總建筑面積)×地下車庫和設備用房面積”進行計算 | ||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完成申報審核后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先征收后返還。 |
四、繳納方式 (一)符合本通知“減免項目”中(一)、(二)、(三)項規定的免繳、減繳項目,完成申報審核后直接減免。符合本通知“減免項目”中(四)項的建設項目,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先征收后安排。 |
修改后與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第十六條規定保持一致。 |
第十七條 ?配套費應當一次性繳清。繳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含1000萬元),可分兩次繳納。其中,第一次繳納不少于總額的50%,第二次繳納應在第一次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
四、繳納方式 (二)建設項目申報面積應繳的配套費,未達到規定數額的,應當一次性繳清;達到規定數額的,可分次繳納。單次申報建設項目配套費繳納金額在800萬元以上的(含800萬元),可分兩次繳納。其中,第一次繳納不少于總額的50%,第二次繳納應在第一次繳納之日起6個月內且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繳清。 |
《通知》降低了單次申報建設項目配套費繳納金額緩繳起點,將緩繳起點由1000萬元降低到800萬元,減輕了企業的資金壓力。 |
第二十條 ??對應征未征或經批準分次繳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業主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繳清配套費的,由區城鄉建委按照“前賬不清,后證不辦”的原則責令限期繳納,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通知》刪除了該條文,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前賬不清,后證不辦”的原則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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