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實施辦法》的通知
綦江府辦發〔2015〕6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區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重慶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本區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區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金的退出現役的在鄉復員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傷殘民兵(民工)、參戰參試退役人員、農村籍退役士兵中60周歲以上享受老年生活補助人員,農村和城鎮無工作且年滿60周歲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補助人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以上優撫對象屬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和1—6級殘疾軍人的除外。
第三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原則:
(一)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相銜接,建立優撫對象“醫療保險、醫療救助、醫療補助、醫療減免”四位一體保障體系。
(二)同類別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基本相當,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與本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
第四條 優撫對象在戶籍鎮(街)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按照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規定予以資助。
第五條 優撫對象醫療費用符合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區政府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享受其醫療救助。
第六條 政府對優撫對象實行定額門診醫療補助、住院醫療補助和大額醫療補助。
(一)定額門診醫療補助由區民政在年終直接打入《社會保障卡》,包干使用,超支不補。住院人員可用于定額門診醫療補助抵代自費部分醫療費。定額門診醫療補助標準為:
1.在鄉老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每人每年補助800元。另外,對在鄉老復員中患癌癥病人員增加補助1800元、對長期臥床不起人員增加補助800元。
2.在鄉七至八級殘疾軍人,每人每年補助600元;九至十級殘疾軍人每人每年補助500元。
3.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含參戰傷殘民兵民工)、參戰參核退役人員、農村籍退役士兵中60周歲以上享受老年生活補助人員、農村和城鎮無工作且年滿60周歲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補助人員,每人每年補助300元。
(二)優撫對象住院費用在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規定目錄范圍內,享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和民政醫療救助后,剩余部分按就醫醫院級別實施醫療補助:
1.在鄉老復員軍人、在鄉7—10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含18周歲以下60周歲以上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一級醫院就醫的補助80%,二級醫院就醫的補助50%,三級醫院就醫的補助30%。補助金額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3000元。
2.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鄉參戰參核退役人員、享受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人員,在一級醫院就醫的補助70%,二級醫院就醫的補助40%,三級醫院就醫的補助30%。補助金額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優撫對象在享受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優撫醫療補助后,其個人支付部分符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目錄費用超過5000元的,給予30%優撫醫療大額補助。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3000元。
(四)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有工作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單位的,按照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的舊傷復發治療程序申報,經審核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區財政解決。
第七條 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憑區衛計委、區民政局聯合制發的《重慶市綦江區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證》和居民身份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醫,憑證免付普通掛號費,減半支付住院診療費和護理費,手術費按80%支付。
第八條 具有雙重以上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保障,不重復享受。
第九條 優撫對象醫療就診統一執行重慶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住院醫療費審核報銷范圍執行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
第十條 優撫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醫療補助:
(一)未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不符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藥品目錄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設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專項資金,其資金來源為:
(一)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區財政預算資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
(四)慈善捐助資金的15%。
(五)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三條 成立綦江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辦公室,由區民政局、財政局、衛計委、人力社保局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負責處理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相關工作和優撫對象享受人員的審核。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提供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年度測算安排預算,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區人力社保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做好服務管理工作,對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區衛計委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落實醫療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優撫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和數據交換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實行“一站式”結算服務,即優撫對象在就診的定點醫院接受醫療,醫療減免、醫療保險、醫療救助、醫療補助實行一個地點即時結算,通暢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對優撫對象醫療費中的優撫醫療補助部分實行墊付,每月與區民政局結算。
第十九條 建立優撫對象醫療管理系統,實行全區優撫對象醫療信息網絡化、信息化服務管理,優撫對象醫療管理系統由區民政局協同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優撫對象違反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定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據《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由區人力社保局責令退還被騙取醫療救助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醫療保險服務機構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依據《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由區人力社保局責令退還被騙取的醫療救助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取消社會保險服務資格,解除服務協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享受優撫醫療保障待遇;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取消其優撫醫療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