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獎勵辦法的通知
綦江府辦發〔2016〕48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獎勵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實施標準化戰略,引導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鼓勵企業研制創新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加快建設“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區”,提升我區標準化總體水平,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5〕50號)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獎勵實行自愿申請,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區標準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質監局)負責技術標準戰略獎勵的組織、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五條 技術標準戰略獎勵分為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化示范建設獎、標準化活動組織獎三大類。
第六條 申請標準化獎勵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新材料、汽摩整車及零部件、節能環保建筑主導產業及傳統支柱產業提升等政策和發展方向,有利于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相關科技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增強綦江的核心競爭力;
(三)有利于提升“綦江制造”的市場競爭力;
(四)有利于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節能減排、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效率、加強環境保護、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五)有利于加快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等社會事業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四區一城”建設。
第七條 技術標準戰略獎勵的標準。
(一)標準創新貢獻獎。
1.獲得重慶市產品標準獎的,一次性獎勵額度為5萬元。
2.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一次性獎勵額度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5萬元。
3.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一次性獎勵額度分別為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
(二)標準化示范建設獎。
1.承擔國家、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項目經驗收考核合格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一次性獎勵額度為10萬元、5萬元。
2.通過AAAA、A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試點確認并運行良好的,一次性獎勵額度分別為10萬元、5萬元、3萬元。
(三)標準化活動組織獎。
成立市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一次性獎勵額度分別為5萬元、3萬元;成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成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成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工作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成立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成立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成立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工作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八條 技術標準戰略獎勵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
申請技術標準戰略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1.《重慶市綦江區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獎勵申請表》;
2.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根據申請獎勵類別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申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應提交重慶市產品標準獎、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批準文件。
申請標準化示范建設獎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關于標準化示范項目的成果鑒定或結題驗收文件,“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試點確認證明材料,相關的有效認證證書。
申請標準化活動組織獎的,應提交有關標準化主管部門關于組建標準化活動組織的批準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
區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書面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三)評審。
區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評審組對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評出擬獎勵項目建議名單。
(四)批準。
區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獎勵項目建議名單報區政府批準表彰。
第九條 獎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專項用于開展標準化工作及相關的技術研究和開發工作。
獲獎單位應當安排不低于獲獎資金的30%獎勵標準化工作有功人員。
第十條 申請技術標準戰略獎勵的單位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出具虛假申請材料。凡弄虛作假的,將取消獎勵,原獎勵費用上繳財政,停止申請資格3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參與技術標準戰略獎勵評審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申請獎勵項目予以審查。凡不作為或弄虛作假的,將根據情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行,原《綦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綦江縣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綦江府辦發〔2011〕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