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綦江府辦發〔2018〕45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支持中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促進全區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涉企政策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意見》(渝府辦發〔2018〕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以下簡稱“融資增信基金”)是指由區財政安排專項用于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風險緩釋的財政扶持資金。
第三條 融資增信基金主要支持注冊地在綦江區(原綦江縣,下同)的中小企業增信融資,包括直接融資(僅限發行債券,下同)和間接融資。融資增信基金為區內銀行機構發放中小企業增信貸款和為區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增信服務的金融機構所產生的最終損失提供40%風險補償。
第四條 融資增信基金的核定、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以及我區經濟發展戰略,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融資增信基金的高效、安全、規范。
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五條 融資增信基金主要來源于整合各類中小企業發展扶持資金和財政專項預算資金。
第六條 融資增信基金的規模由區政府根據全區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七條 區金融辦為融資增信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融資增信基金的日常使用管理,負責對使用融資增信基金的增信融資業務進行備案審查。
第八條 區財政局負責根據區政府確定的規模籌集融資增信基金,對融資增信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第三章 使用范圍和條件
第九條 申請使用融資增信基金的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在綦江區轄內;
(二)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
(三)符合金融機構融資條件要求。
第十條 融資增信基金主要與下列機構進行合作:
(一)為區內中小企業提供間接融資的區內銀行機構;
(二)為區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增信服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與融資增信基金合作的區內銀行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發放的融資增信貸款余額原則上為融資增信基金的10倍以內;
(二)發放融資增信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貸款期限1年及以上;
(三)要求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抵質押物評估值不超過融資額的100%;
(四)若融資增信貸款發生損失,自愿承擔最終損失的60%比例。
第十二條 與融資增信基金合作的為區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增信服務的金融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為企業提供增信服務的直接融資余額原則上為融資增信基金的10倍以內;
(二)直接融資綜合成本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0%,融資期限2年及以上;
(三)若直接融資發生損失,自愿承擔最終損失的60%比例。
第十三條 與融資增信基金合作的金融機構須先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中小企業融資條件、額度、期限、利率以及風險補償比例等,方可辦理以融資增信基金提供風險緩釋的融資業務。
第四章 融資增信業務管理
第十四條 融資增信基金管理機構按權限對增信融資業務備案審查后,提請區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中小企業申請使用融資增信基金向銀行機構融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融資增信業務;
(二)金融機構按流程進行授信調查;
(三)金融機構向管理機構申報融資增信業務預審;
(四)金融機構授信審批;
(五)金融機構向管理機構申報融資增信業務備案;
(六)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經區政府審定批準后,對符合條件的融資增信業務出具《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 銀行機構辦理企業融資增信業務,須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中小企業增信貸款業務推薦函;
(二)企業基本信息表;
(三)企業抵押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四)銀行與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復印件;
上述材料需加蓋銀行機構公章,銀行放款后提交放款憑證復印件。
第十七條 企業直接融資增信業務具體備案材料在融資增信基金合作協議中約定。
第十八條 融資增信基金管理機構出具《備案通知書》后,金融機構方可為企業辦理增信融資業務。
第十九條 當企業增信融資發生逾期30日后,承辦金融機構應向管理機構報送以下資料:
(一)企業基本概況,包括地址、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信息等;
(二)抵押物狀況,包括貸款抵押物基本信息、市場價值、抵押情況、查封情況等;
(三)金融機構催收情況以及處置計劃。
第二十條 同時滿足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啟動融資增信基金給予損失補償(直接融資參照執行):
(一)企業融資逾期超過90日,且已成為不良貸款;
(二)金融機構追索收回的資金無法覆蓋企業逾期本息。
(三)金融機構已采取包括不限于催收、貸款債權轉讓、
司法追討(須經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等追索措施。
第二十一條 承辦金融機構按下列步驟啟動損失補償程序:
(一)向管理機構書面申請融資增信基金補償;
(二)管理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融資增信業務風險補償審批;
(三)金融機構持管理機構出具的《風險補償批準書》從指定賬戶中扣劃載明的補償資金。
第二十二條 融資增信基金風險補償計量依據應為企業融資逾期時應償還的本金及利息,不包括逾期后的利息、罰息、復利等(直接融資參照執行)。若經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時,未能對抵押物實施有效處置,風險補償計量依據還應扣除抵押物價值(按司法拍賣最終保留價計算)。
第二十三條 管理機構與金融機構合作過程中,若出現重大問題,管理機構有權對合作金融機構作重新評估,并作出是否繼續合作的決定。當融資增信貸款不良率達到5%(含)以上時,管理機構立即停止對合作銀行機構的融資增信業務備案;當融資增信貸款余額1年內未達到增信基金3倍(含)以上時,管理機構同比例收回在合作銀行機構存放的融資增信基金。
第二十四條 因情況變化,導致增信融資業務需要取消的,融資增信基金及時清算退出,退出資金原則上用于其他增信融資業務。
第二十五條 中小企業通過融資增信基金增信辦理的融資,其資金只能用于企業自身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監督約束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和貸款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業務的,取消金融機構與融資增信基金合作資格,取消企業使用融資增信基金融資資格,給融資增信基金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會同金融機構不定期對增信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查,融資企業未按申報的融資用途使用資金的,管理機構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收回融資資金或責成企業糾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綦江區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基金管理辦法》(綦江府辦發〔2015〕15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已實施且未完結的存量融資增信業務,按管理機構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原協議執行至存量融資增信業務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