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知識產權資助
獎勵辦法的通知
綦江府辦發〔2021〕1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已經二屆區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綦江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創新發展和知識產權戰略,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新,營造良好創新生態,不斷增強全區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6〕25號)和《關于進一步推行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的通知》(渝知發〔2019〕62號)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綦江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專項資金,由區財政納入年度預算保障,由區財政局和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 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應當遵循注冊授權在先、促進運用保護、誠信申報、部分資助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獎勵范圍、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等。
第五條 資助獎勵對象
商標資助獎勵對象:注冊或登記在綦江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
專利資助獎勵對象:專利權人為注冊或登記在綦江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以及具有綦江區戶籍或居住證的個人。專利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資助獎勵對象為第一專利權人。
第三章 資助獎勵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商標創造資助獎勵
(一)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的,每件資助10萬元;
(二)獲得境外商標注冊的商標權利人,按以下標準進行資助:獲得馬德里境外商標注冊(至少含一個指定國家)的商標權利人,資助1萬元/件,指定國家超過一個的,超過部分按2000元/國家進行資助,同一商標最多資助2.8萬元,同一商標權利人同一年度最多資助10萬元;獲得單一國境外商標注冊的商標權利人,資助1萬元/件;同一商標權利人同一年度最多資助5萬元。
(三)獲得普通商標注冊的商標權利人,每件注冊商標給予500元的資金補助。
第七條 專利創造資助獎勵
(一)國內(含港澳臺)發明專利資助:對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給予資助。其中,企業發明專利1萬元/件,其他單位和個人發明專利5000元/件。
(二)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對獲得歐、美、日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資助2萬元/件;對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資助1萬元/件。同一件發明專利獲得多個國家或地區授權的,只資助1次。
第八條 按照“自主貫標,事后資助”原則,支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上市企業、生產型外貿企業、高成長性科技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等單位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簡稱“貫標”);對上一年度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的資助。原則上每年資助企業不超過20家。申請資助企業超過20家,進行擇優資助。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制定評審辦法,組織專家組每年擇優評選出不超過20家上一年度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的資助。
第九條 鼓勵企業實施技術創新專利導航,完成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并通過市級評審的,每個項目給予3萬元資助。
第十條 鼓勵企業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計劃項目,完成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計劃并通過市級評審的,每個項目給予20萬元資助。
第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銀行向企業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按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費用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8萬元、5萬元、3 萬元的獎勵(同一年度獲得兩項及以上認定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和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補助。
第十四條 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獎勵50萬元。同一商標,在同一年度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的,按最高標準獎勵一次,不重復享受。
第四章 申報審核與資金發放
第十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資助獎勵進行受理、審核。每年發放上一年度的知識產權資助獎勵金,實行“集中申請、集中兌現”,每年申請受理一次,申請時間原則上為每年4月,具體時間以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通知為準。資助獎勵金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原則上自行申報資助獎勵金,每個申報周期內,申報人僅能申報一次。已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申報的申請人,同一申報周期內不得再自行申報。
第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組織相關科、所對申請人提交的資助獎勵金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根據申報通知的相關規定對資助獎勵金申報信息和材料進行修改補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資助獎勵金申報。
第十八條 通過審核的資助獎勵金發放名單報經區政府財政專項資金審批后,在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政務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按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資助獎勵。
第十九條 資助獎勵金由區財政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如果因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信息有誤而導致資助獎勵金轉賬失敗,該申請人將被視為放棄領取資助獎勵金,并取消當前申報周期的資助獎勵資格。
第二十條 資助獎勵金的發放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確保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工作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商標獎勵、補助,專利發展獎勵、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對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申請補助獎勵、獲得補助獎勵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相關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經調查核實,對弄虛作假、惡意騙取(套取)補助、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終止補助獎勵,限期收回已經撥付的獎勵、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的知識產權補助、獎勵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或不予補助、獎勵: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為疑似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暫緩給予專利資助。
(二)專利權存在爭議的,暫緩給予專利資助和專利獎勵。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不給予專利資助;已經資助的,限期收回資助金。
(四)主動放棄、宣告無效等已喪失專利權的不給予專利資助。
(五)其他不宜立即補助、獎勵或不宜補助、獎勵的,暫緩或不予補助、獎勵。
第二十四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可根據知識產權工作需要,對知識產權補助、獎勵的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報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商標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的通知》(綦江府辦發〔2018〕30號)、《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專利資助辦法(修訂)的通知》(綦江府發〔2016〕4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以前申請的專利,其受理、授權資助事宜按專利申請日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