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趕水鎮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員會,鎮屬各辦公室(站、所、中心),在趕區管單位:
為充分吸取近年來全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事故教訓,牢牢把握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新理念、新要求,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根據2月19日國家應急部視頻會議和2月21—22日全市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年度工作會議安排部署,決定在全鎮范圍內開展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及時發現整治一批安全隱患嚴重的零售點,取締關閉一批不再符合基本安全條件的零售點,嚴厲打擊懲處一批非法違法活動,確保所有煙花爆竹零售點達到基本安全條件:
(一)選址與布局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布置在軍事管理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橋下及涵洞、三層及以上建筑物內。
4.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布置在兩層建筑物內時,其正上方不應有人員活動場所,上下層之間不應有樓梯和洞口。
5.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毗鄰其他建筑物時,其毗鄰墻體應為不燃材料墻體,且不應有門窗和洞口。
6.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部應將產品堆放區和銷售柜臺分區布置,確保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7.嚴禁將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作為其他經營場所和生活場所的人員進出入通道。
8.專柜銷售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相對獨立,其他商品銷售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應通過煙花爆竹銷售場所。
9.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醒目位置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0.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醒目位置設置禁止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識。
(二)建筑物結構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采用搭棚形式設置時,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建。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實磚墻,或者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其他密實墻。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安全疏散門宜采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采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顧客進出的門洞寬不應小于1.5米,搬運產品進出的門洞寬不宜小于1.2米。
(三)電氣與消防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跨越。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止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電氣線路應穿鋼管敷設。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采用非防爆型電器時,電器應與產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離。
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嚴禁有明火,不應有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管道通過。
5.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止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采暖宜選用水暖,且產品與采暖設備的距離應不小于30厘米。
6.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配備至少兩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滅火器放置位置應便于取用。
二、整治內容
1. 關閉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零售點;
2. 關閉與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建筑物安全距離不足、集中連片經營、在超市內銷售、未按規定專店銷售的零售點;
3. 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
4. 嚴禁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
5. 嚴禁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存放煙花爆竹。
三、整治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制定方案(即日起至3月31日)
各村居,趕水供銷社制訂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組織召開專項整治工作會議和傳達部署有關精神。
第二階段:經營單位自查,認真整改(4月1日至4月30日)
煙花爆竹經營戶對照整治內容進行自查,落實相關要求,整改存在的問題或隱患。
第三階段:村居、趕水供銷社排查,派出所、安監辦集中整治(5月1日至5月31日)
各村居、趕水供銷社對轄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進行一次地毯式全面排查,趕水派出所、鎮安監辦開展一次集中整治,對屬于“兩關閉”情況又無整改可能和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對零售點存在“三嚴禁”以及其他問題和安全隱患的登記造冊,于5月31日前書面報送趕水鎮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注重實效。各村居、趕水供銷社、趕水派出所、鎮安監辦要把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作為當前重點任務,狠抓責任落實到位、措施執行到位、隱患整治到位、取締關閉到位、打擊懲處到位,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市場監管。各村居、趕水供銷社、趕水派出所、鎮安監辦要加大對轄區內各零售點的檢查頻次,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確保購貨渠道正規合法,嚴禁銷售違法產品。
(三)重拳打擊非法。各村居、趕水供銷社、趕水派出所、鎮安監辦要把煙花爆竹專項整治與打非治違工作緊密聯系,強化整治力度,堅決杜絕非法、違規、違章經營儲存現象,打擊無證非法經營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產品,關閉非法經營場所,并對相關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資料報送。各煙花爆竹經營戶于4月30日前報送附件3《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自查表》;鎮安監辦、趕水供銷社于5月24日前報送附件1《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關閉名冊》、附件2《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查處情況匯總表》、附件4《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檢查表》。
報送至QQ 10037❉❉或郵箱10037 ❉❉@qq.com
附件:1.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關閉名冊
2.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查處情況匯總表
3.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自查表
4.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檢查表
重慶市綦江區趕水鎮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附件1
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關閉名冊
填報單位: (公章)
序號 |
零售點名稱 |
主要負責人 |
許可證號 |
經營場所地址 |
關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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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審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查處情況匯總表
填報單位: (公章)
項目名稱 |
零售點 |
檢查 零售點 數量 |
存在違 |
其 中 |
報請 吊銷 |
停業 整頓 |
沒收 產品 |
經濟 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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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超標、 違禁、專業 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 |
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 |
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存放煙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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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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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鎮零售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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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零售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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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審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自查表
經營點名稱: 自查時間:
序號 |
檢查項目 |
填是 或否 |
是否整改合格 |
整改完成時間 |
1 |
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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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存在與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建筑物安全距離不足、集中連片經營、在超市內銷售、未按規定專店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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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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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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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存放煙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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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簽字:
附件4
趕水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整治檢查表
檢查單位: 檢查人員: 檢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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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填是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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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點名稱 |
1.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
2.是否存在與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建筑物安全距離不足、集中連片經營、在超市內銷售、未按規定專店銷售 |
3.是否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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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 |
5.是否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存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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