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民政局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實施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綦江區民政局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實施辦法》的通知
根據重慶市民政局、財政局《關于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的通知》(渝民發〔2009〕134號)和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0〕2號)精神,經請示區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綦江區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民政局 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
2015年11月9日
重慶市綦江區免除城鄉困難群眾
基本喪葬服務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的通知》渝民發〔2009〕134號和重慶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0〕2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對象是具有我區常住戶籍、死亡后實行火葬的城鄉低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和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
第三條 城鄉低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和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死亡后,喪事承辦人應向死者戶籍所在地街(鎮)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重慶市綦江區困難群眾喪葬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補助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喪事承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二)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補助申請表》一式三份,街(鎮)民政部門、區殯儀館、區民政局各一份。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助對象,依據相關政策已由福利機構或社保機構負擔其喪葬事宜的,不再重復享受喪葬補助;
按照規定能夠在工傷保險基金或有關賠付內領取喪葬補助金的,不在本辦法適用范圍內。
第五條 街(鎮)民政部門受理申請時,應將喪事承辦人填寫的《補助申請表》內容與喪事承辦人提交的身份證件、死亡證明的原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將以上原件退還喪事承辦人。街(鎮)民政部門要當場核實死者所屬類別,對符合本條件的,在《補助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證明,將《補助申請表》第二、三聯交喪事承辦人辦理喪葬事宜。
第六條 區殯儀館憑喪事承辦人提交的《補助申請表》第二、三聯,經審核后。對本辦法明確的基本喪葬服務項目,在1500元以內直接辦理免費事宜。超出1500元限額的,其超出部分由喪事承辦人自行承擔。
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項目為:
1.普通殯葬專用車遺體接運費,隨車人工抬運及遺體消毒費;
2.三天內普通冷藏(凍)柜遺體存放費;
3.遺體接運專用尸袋費;
4.普通火化設備遺體火化費;
5.一個價值200元以內的骨灰盒。
第七條 區殯儀館應當尊重死者,依據喪事承辦人委托事項為死者喪事提供優質服務,并引導喪屬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助對象在區外死亡后火化的,由于距離較遠無法及時取得證明材料,喪事承辦人可在辦理喪事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殯儀館出據的火化證和殯葬費用專用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向死者戶籍所在地街(鎮)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重慶市綦江區困難群眾喪葬(異地)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異地)補助申請表》)。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憑《(異地)補助申請表》(第二聯)和殯儀館出據的殯葬費用專用收據向區殯儀館領取補助費。經區殯儀館審核后,按照規定免除的基本喪葬服務費項目,在1500元以內發放其基本喪葬服務補助金。
《(異地)補助申請表》一式二份,街(鎮)民政部門、區殯儀館各一份。
第九條 區殯儀館對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已免除和補助費用進行匯總后,于每年12月5日前報送區民政局。區民政局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后轉送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撥付補助資金至區殯儀館。
結算清冊一式三份,區殯儀館、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各一份。
第十條 區民政局對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補助對象異地死亡火化遺體基本喪葬服務的已補助費用進行匯總,并編列結算清冊,于每年12月8日前送區財政局結算。
第十一條 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資金,每年由區財政按實際審核安排預算解決。
第十二條 街(鎮)民政部門應妥善保存《補助申請表》、《(異地)補助申請表》第一聯和申請材料,并建立數據庫備查。數據庫內容應包括:喪事承辦人及死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等。
第十三條 街(鎮)民政部門應于12月5日前將本年度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補助統計表報區民政局。區民政局在12月20日前將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補助統計表 (包括異地火化補助情況)報至重慶市民政局。
第十四條 各街(鎮)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補助工作的宣傳和管理,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區民政局、區財政局應對基本喪葬服務費補助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冒領、騙領情況的,由所在街(鎮)民政部門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原《重慶市綦江區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喪葬服務費暫行辦法》(綦江民發〔2012〕110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綦江區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