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特殊困難群眾普查建檔工作的通知
重慶市綦江區民政局
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特殊困難群眾
普查建檔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文件精神,在執行《重慶市民政局關于開展城鄉特殊困難家庭普查建檔工作的通知》(渝民發〔2011〕96號)文件的基礎上,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74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城鄉特殊困難群眾建檔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普查建檔的目的和意義
隨著我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城鄉低保對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通過相關專項救助制度實施,城鄉低保對象在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困難也得到了較好的解決。但處于城鄉低保邊緣的困難群眾,因各種特殊原因形成“支出型”貧困或因突發事件導致貧困的低收入家庭,還缺乏有效的救助幫扶措施。因此,我區從2011年7月開始,按照《重慶市民政局關于開展城鄉特殊困難家庭普查建檔工作的通知》(渝民發〔2011〕96號)文件規定,開展了特殊困難家庭普查建檔工作,并對他們有針對性地實施了包括醫療救助在內的救助措施,目的就是摸清城鄉特殊困難家庭的生活狀況,有針對性地實施救助幫扶。
隨著我區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仍有部分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174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合理認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并納入普查建檔范圍,可以有效緩解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困境,也是對社會救助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從而實現社會救助全覆蓋。
二、進一步明確普查建檔的對象和范圍
普查建檔的對象和范圍必須是具有本區戶籍,未納入救助范圍的城鄉居民。
(一)特殊困難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倍以內的低收入家庭,因各種原因造成特殊困難的。具體情形如下:
第一類:因家庭成員患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先天性心臟病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過大導致家庭困難的。
第二類:因子女就讀高中、大中專院校教育費用負擔較重導致家庭困難的。
第三類:因家庭主要成員重殘(一、二級殘疾)、患慢性病、年老體弱等缺乏勞動力造成家庭困難的。
第四類:因家庭遭遇火災水災等災害,以及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意外事件導致家庭困難的。
第五類: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城鄉居民因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乳腺癌、宮頸癌、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再生障礙性貧血、終末期腎病(尿毒癥)、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腎移植前透析和手術后抗排異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重癥甲形HIN1、1形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類疾病及其他惡性腫瘤中晚期疾病,在本市城鄉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后,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商業保險報銷、賠付和救助后,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即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年內自付醫療費用達10萬元以上),超過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以下,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按照《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相關規定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普查建檔范圍范圍:
1、對于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2、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
3、經調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具備自救能力的以下人員:
(1)共同家庭成員中擁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商業門面、店鋪的;
(3)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輛(享受燃油補貼的殘疾人機動車、非營運的摩托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的;
(4)家庭成員擁有注冊的公司,企業的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
4、申請當事人已經死亡的;
5、因其他特殊情況不符合特殊困難家庭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情形。
三、進一步明確普查建檔的方法和步驟
城鄉特殊困難家庭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普查建檔工作按照村(居)民委員會提名初審、鎮街審核建檔、區民政局備案管理的程序辦理。
(一)提名初審。村(居)民委員會根據轄區居民家庭困難程度,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之上提出城鄉特殊困難群眾建議名單,經村(居)民委員會集體會審后,填寫《重慶市城鄉特殊困難群眾登記表》并予以公示無異議后,報鎮街審核;對群眾有異議的,要再次進行情況核實。
(二)審核建檔。鎮街對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特殊困難家庭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要與財政、人力社保、國土房管、公安、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數據進行比對核實,并召開有民政分管領導、紀檢干部、民政辦主任、民政工作人員等參加的會議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特殊困難家庭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由鎮街及時納入建檔范圍,并將相關資料報區民政局備案。
(三)抽查備案。區民政局對鎮街上報的審核結果,組織人員進行抽查,對合格率低于90%的鎮街,在全區范圍內進行通報,并退回鎮街重新審核。
四、進一步明確普查建檔的時間要求
普查建檔每年開展一次,各鎮街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將《重慶市綦江區×年特殊困難群眾登記表》和《重慶市綦江區×年特殊困難群眾花名冊》(電子件、紙質件)報區民政局。
同時,各鎮街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將特殊困難家庭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檔案資料分類裝訂成冊,切實加強檔案資料的管理。
五、進一步明確普查建檔對象的救助措施
(一)將特殊困難家庭中第一類、第三類家庭的患病人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救助。
(二)特殊困難家庭中第二類、第四類和第五類家庭,符合社會救助政策規定的,給予相應救助幫扶。
六、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
特殊困難家庭和因病致貧建檔工作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涉及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各鎮街對此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精心組織實施,做到任務到人,責任落實。各鎮街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杜絕基層干部在開展特殊困難家庭建檔工作中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損害群眾利益的現象發生。
(二)數據準確,確保質量
各鎮街要嚴格按照條件和程序從嚴掌握,要加大對困難家庭的排查力度,對不符合特殊困難家庭條件的要及時清除。特殊困難家庭的信息填寫要完整,數據信息錄入要準確,以便各鎮街在導入合作醫療保險系統時的準確性,確保及時對特殊困難家庭進行救助。
附件:1. 重慶市綦江區×年特殊困難群眾花名冊
2. 重慶市綦江區×年特殊困難群眾登記表
重慶市綦江區民政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1
重慶市綦江區×年特殊困難群眾花名冊
填報單位:
序號 |
姓名 |
戶主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戶籍所在地 |
造成困難原因 |
建檔類別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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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簽字: 經辦人: 年 月 日(蓋章)
附件2
重慶市綦江區×年特殊困難群眾登記表
戶籍性質:城市( ) 農村( )
建檔類別:城鄉特殊困難家庭( )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
戶主姓名: ;家庭人口: 人。
家庭地址: 區縣(自治縣) 鄉鎮(街道) 村(居) 組。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員
姓名 |
身份證號 |
是否參加醫療保險 |
合醫證號 |
與戶主 關系 |
性別 |
年 齡 |
學歷 |
婚姻 狀況 |
在校 學生 |
殘疾 等級 |
是否 重病 |
從業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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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主要收支情況
家庭人均年或月收入(元) |
醫療費用支出(元) |
教育費用支出(元) |
其他重大支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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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導致家庭困難的原因(在對應欄打“√”,可多選)
家庭成員 患重大疾病 |
子女就讀高中、 大中專院校 |
家庭缺乏勞動力 |
各種突發事件 |
其他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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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員 重殘 |
主要成員 患慢性病 |
主要成員 年老體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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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審批情況
村(居)民委員會初審意見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 |
初審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蓋章) |
審核意見 : 經辦人 : 年 月 日(蓋章) |
備注:本表一式三份,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建檔后,村(居)、鄉鎮(街道)、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各保存一份。
重慶市城鄉特殊困難家庭登記表指標說明
(印制在登記表背面)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員
1.在是否參加醫療保險欄選擇填寫: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②城鎮職工醫療保險;③其他商業醫療保險。
2.在與戶主關系欄選擇填寫:①戶主;②配偶;③子女;④孫子女;⑤父母(岳父母);⑥祖父母(岳祖父母);⑦其他。
3.在學歷欄選擇填寫:①小學及以下;②初中;③高中或中專;④大專;⑤本科及以上。
4.在婚姻狀況欄填寫:①已婚;②未婚;③離婚;④喪偶。
5.在校學生欄選擇填寫:在校學生打“√”;非在校學生打“×”。
6.殘疾等級按本人持有殘疾證件填寫。
7.是否重病是指:①患白血病;②再生障礙性貧血;③惡性腫瘤;④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⑤先天性心臟病;⑥其他重病。
8.在從業狀況欄選擇填寫:
城市:①在職人員;②臨時擇業;③退休人員(指領取退休金人員);④失業人員;⑤經商;⑥其他。
農村:①務農;②經商;③務工;④其他。
二、家庭主要收支情況
1.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按月填寫;農村按年填寫。
2.醫療、教育、其它重大支出:為最近一年內的支出金額。
三、導致家庭困難的原因
1.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是指:家庭成員患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先天性心臟病等,導致家庭支出過大,造成家庭困難的。
2.家庭缺乏勞動力是指:家庭主要成員重殘(一、二級殘疾)、患慢性病、年老體弱等缺乏勞動力的。
3.各種突發事件是指:家庭遭遇火災等災害,以及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導致家庭困難的。
四、審核審批情況
1.村(居)民委員會應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審意見。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