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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防范和懲治

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1118

重慶市綦江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責任制規定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以下簡稱《意見》《辦法》《規定》),按照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實施意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鎮街和區級各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區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部門統計職能科室負責人和統計人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計機構負責人及配備的專兼職統計人員。

第三條  各鎮街和區級各部門領導班子承擔全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班子成員承擔主體責任,紀檢監察工作負責人承擔監督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四條  各鎮街和區級各部門領導班子要深入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統籌謀劃部署。認真落實上級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結合本單位、本系統工作實際,研究制定統計法治建設工作規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明確班子成員及職能部門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的責任,始終把依法統計依法治統貫穿統計工作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始終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作為政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強化領導推動。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列為班子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聽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討論、確定統計法治建設的重大事項,督導檢查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落實。確保本單位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三)嚴懲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區統計機構健全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制度,完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查處機制,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全面推動統計執法檢查“雙隨機”抽查制度,嚴格執行企業統計信用制度。各鎮街、區級各部門要支持統計機構和統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嚴肅追究統計人員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紀政務責任,全面落實統計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制度。

(四)加強宣傳教育。貫徹落實全區統計法治宣傳教育規劃,抓好領導干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將《統計法》納入黨校干部教育培訓主體班必修內容。建立完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增強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建立統計機構全員普法機制。

(五)強化隊伍建設。區統計機構加強對統計法治工作領導,配強統計執法人員,充實統計執法骨干人才庫,提高統計執法人員素質和裝備水平,保障統計執法經費和條件,推動樹立統計執法權威,增強統計執法機構直接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能力。

第五條  各鎮街、區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第一責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計劃和措施,及時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傳達學習上級關于統計法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安排部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年度工作和重點任務。

(二)組織健全工作機制。主持研究健全統計法治建設制度,推動建立責任體系,明確領導責任、具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努力形成從上到下、自始至終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

(三)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定期聽取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工作匯報,協調解決統計普法、執法監督和誠信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好對上級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保障重點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四)領導督辦重要案件。領導、組織和支持統計執法機構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查處重大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區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要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及時聽取匯報、研究討論、進行督辦、做好協調,堅決保持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零容忍”。積極支持配合上級統計部門直接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

(五)帶頭執行紀律法律。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統計機構及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下級統計機構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教育監督管理。

第六條  班子成員中分管法治工作負責人的主體責任為:

(一)組織協調法治工作。根據本單位、本系統法治建設工作總體部署,及時提出貫徹落實意見,研究布置具體任務。定期向領導班子匯報法治工作開展情況特別是統計違紀違法情況和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情況。指導督促法治機構制定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具體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機制。聽取法治機構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問題。

(二)組織擬定統計法治文件。對本單位、本系統印發的文件是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要求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中予以體現。

(三)組織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各鎮街、區級各部門要組織擬定統計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方案,指導法治機構開展統計法治宣傳教育,確保本單位、本系統統計人員了解熟悉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內容,促進黨政領導干部學習統計法遵守統計法,推動對統計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普法宣傳。

(四)組織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區統計機構分管法治工作負責人要組織健全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和機制,組織落實既定的統計執法檢查事項,推動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檢查,組織及時查處本地區、本系統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組織及時提出對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處分處理建議,審核處分處理意見和執法文書。

(五)健全法治監督機制。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對統計法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監督統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開展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推動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區統計機構分管法治工作負責人推動統計執法隊伍建設,充實做強統計執法骨干人才庫。

第七條  班子成員中分管統計(專業)負責人的主體責任為:

(一)落實統計(專業)分管責任。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執行統計法治建設的各項部署,研究落實分管范圍內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督促指導分管統計(專業)切實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

(二)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分管領域人員認真學習、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開展對統計調查對象的法治宣傳,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內容納入專業培訓。

(三)組織依法開展調查。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確保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守住統計法律法規的底線、紅線。

(四)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區統計機構分管統計專業負責人要健全分管領域統計調查制度設計、統計任務布置和統計數據采集、處理、存儲、報送和發布等環節的數據質量管控制度,按照《重慶市統計局數據質量評估辦法》對數據質量進行查詢,始終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貫穿于統計調查工作全過程。

(五)建立數據核查機制。及時將統計調查和質量查詢中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線索移交法治機構,支持配合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執法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八條  統計人員根據所承擔的統計調查業務,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負直接責任。統計調查業務包括統計設計、審批備案、調查對象確定、任務部署、數據采集、數據審核、數據管理、數據質量核查,以及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基層基礎管理等。

(一)統計調查設計人員應當根據統計調查目的和計劃,依法設計統計調查制度,科學確定調查范圍、調查指標、調查對象、調查時間、調查頻率、調查方法及組織方式等內容。確保調查對象和統計范圍符合設計目的,調查表式(問卷)的內容能夠清晰、準確反映調查目的,調查指標規范統一,指標解釋明確清晰,所用統計分類標準正確,調查方法科學嚴謹。合理設置調查指標精度,科學測算樣本量,確定切合實際的抽樣和樣本輪換方式。

(二)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人員。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審查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確保符合區統計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管理要求,按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三)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單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時更新。調查單位的確定要符合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要求。

(四)統計調查組織實施人員應當按規定布置統計調查任務,告知統計調查對象相關權利和義務,執行具有法定標識的調查項目,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宣傳、動員等工作。

(五)數據采集人員應當準確把握統計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溝通技巧,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確定調查對象,如實采集、初審、報送調查對象原始數據,做好調查網點的維護、管理。

(六)數據審核人員應當按照《重慶市統計局統計數據質量監控辦法》和《重慶市聯網直報數據在線審核規范》及時審核下級機構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報送、提供的數據,如有疑問應按規定及時退回下級或調查對象核實修正,保留修改痕跡,并提供相關說明。

(七)數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統計數據資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詢等管理目標要求,按照標準化的流程和規定分類、備份或清理統計資料。

(八)數據質量查詢人員應當堅持獨立扎實、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定期抽取一定數量統計調查對象,赴統計調查對象現場,認真核查調查單位的真實性和調查表填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九)統計執法人員應當按照《重慶市統計執法檢查有關規定(暫行)》等法律法規開展統計執法工作,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

第九條  區統計機構領導班子負責組織落實全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責任制落實不力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鎮街、區級各部門要把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執行情況列為年度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黨員的重要內容,作為對各級統計機構負責人、統計人員的總體評價、業績評定、獎勵懲處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及其班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不力,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予以通報:

(一)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貫徹落實,上級統計機構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實到位;

(二)未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統計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未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未建立定期聽取統計法治建設工作匯報和定期研究、部署統計法治建設工作會議制度; 

(三)未建立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制度,未形成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有效機制,未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未建立執行統計執法檢查“雙隨機”抽查制度和統計信用制度;

(四)對本地區、本部門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相關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級統計機構轉交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未及時如實核查,交辦案件未依紀依法進行處理,不支持配合上級統計機構直接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不支持統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

(六)本地區、本系統發生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予糾正,未組織落實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

(七)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八)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等打擊報復;

(九)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十二條  統計人員未能嚴格履行本制度第八條所列責任,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領導班子及其班子成員、統計人員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按照《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區統計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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