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石角鎮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創造文明、和諧、健康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2018年12月29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石角鎮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本通告規定的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鎮政府大院;車站、碼頭、超市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橋梁、隧洞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重要軍事設施、倉庫、加油站、學校、天然氣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衛生院、幼兒園、敬老院;文物保護單位;輸變電設施、以及居民小區化糞池等重點部位及其周邊50米范圍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森林重點防火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以上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場所,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并負責管理。
三、在禁放區域和場所內,禁止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除依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重量超過十公斤的煙花爆竹。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公安、應急、環保、市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職能職責及時查處。
四、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零售經營點購買,燃放時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及城市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五、我鎮對煙花爆竹經營實行專營。區供銷合作社負責煙花爆竹的統一歸口經營管理工作。區應急局負責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煙花爆竹。
零售經營點在許可證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經營,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六、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重慶市公布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新《條例》的規定,并有權勸阻和向公安、應急、環保、市政、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違反《條例》的行為,舉報電話:48250001、48251200。
九、對違反新《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綦江區石角鎮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