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綦江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綦江府辦發〔2020〕18號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綦江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綦江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第二屆區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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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1日
綦江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16〕12號)要求,按照《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的規定,結合綦江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整治。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全面深入實施市政府令第282號,做到執法有據、用法準確、公開透明,達到“整治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
——堅持點面結合。突出重點道路、重要景觀、重要窗口等節點區域,率先對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村社區干部)、兩代表一委員和安全隱患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環境污染嚴重、影響重點項目建設及城市景觀風貌等違法建筑進行集中整治,通過點上突破帶動面上推進。
——堅持分類處置。在全面清查摸底的基礎上,根據違法建筑的實際情況和對規劃實施、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城市景觀、重要基礎設施建設的影響等因素,按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拆除(回填)、沒收違法收入等分類處置辦法。
二、目標任務
認真貫徹落實中發〔2016〕6號和渝府發〔2016〕12號文件要求,在2020年底前,通過建立查違治違體制機制,組織專項行動、開展專項整治、狠抓長效管理等措施,堅決遏制違法建筑“增量”,全面整治“存量”違法建筑,形成人人參與,全社會共同整治違法建筑的濃厚氛圍和合力消除違法建筑的良好局面。
(一) 遏制“新增”
全面完成組織指揮系統、整治工作機構、快速反應平臺和全域全覆蓋巡查機制的構建,并形成常態化監管態勢。同時,暢通違法建筑舉報投訴、通報反映渠道,組織相關人員快速核查認定,?確保發現認定的在建違法建筑在規定時限內予以消除。
(二) 整治“存量”
迅速組織開展全區存量違法建筑的清理排查,建立健全臺賬,并實行動態更新和銷號管理,科學制定逐步消減直至全部整治存量違法建筑的計劃。各街鎮的存量違法建筑整治計劃以居住小區、村(社區)為基本單元制定,報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指揮辦”)批準實施。
三、實施步驟
(一)工作準備階段(2020年4月30日前)
調整綦江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揮部及辦公室,落實辦公場地、工作人員。制定《綦江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建立統一指揮、協調配合、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體制機制。各街鎮、各管委會成立相應工作機構,落實辦公場地、人員。
(二)動員部署階段(2020年5月底前)
廣泛開展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專項宣傳,營造氛圍。設立違法建筑舉報(有獎)電話,啟動相應機制。組織召開全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動員暨調查清理培訓會。主動申報自有違法建筑,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村社區干部)、兩代表一委員帶頭向所在街鎮申報,公職人員個人直系親屬(父母、子女)涉及有違法建筑的,由公職人員一并上報所在單位,單位匯總后報街鎮。社會群眾向所屬街鎮申報。
(三)調查摸底階段(2020年6月底前)
全面調查清理、公示違法建筑存量并建立臺賬,對帶有違法建筑的存量合法建筑擬限制其產權轉讓和抵押登記的進行公示,按要求制定存量違法建筑整治計劃。
(四)全面整治階段(2020年11月底前)
實現全面遏制新增違法建筑,存量違法建筑整治率100%。
(五)鞏固提高階段(2021年6月底前)
總結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各項體制機制,鞏固整治成果,確保長效常態。
四、主要措施
開展全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點多面廣、任務繁重,矛盾尖銳、壓力巨大,全區上下務必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強化措施、密切配合、協同作戰,以高壓態勢打贏這場攻堅戰。
(一)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揮部,由區長任指揮長,區政府分管副區長為常務副指揮長,相關區領導任副指揮長,相關區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街鎮行政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指揮辦”),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局,由區城市管理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為切實保障區指揮辦實體化運行,從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和區住房城鄉建委分別抽調1人、從區城市管理局抽調8人,共計抽調10人到區指揮辦開展工作。抽調人員與原單位工作脫鉤,工資待遇由原單位發放,由區指揮辦負責工作考核。
各街鎮、管委會也要組建相應的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機構,配備2—5名專職人員從事開展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落實工作責任
違法建筑的整治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街鎮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筑的整治工作,是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直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區指揮辦負責組織制定全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計劃,安排全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對街鎮、管委會整治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和考核;協調街鎮和區級相關單位開展在建違法建筑的消除和存量違法建筑成片集中整治工作。
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委老干局、區經濟信息委、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委、區文化旅游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局、區林業局、區信訪辦、區融媒體中心、工業園區管委會、東部新城管委會(食品園區管委會)、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區市場監管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渝綦水務公司、國網綦江供電公司、港華燃氣公司等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職責依法開展違法建筑整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機制
開展違法建筑專項整治,必須狠抓機制建設,不設“禁區”,不留死角。
1.在建違法建筑快速發現、消除機制。一是健全基層巡查網絡,形成區、街鎮(管委會)、村(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三級日常巡查機制。街鎮、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的巡查,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管區域內的巡查,村(社區)負責物管區域外的巡查,做好記錄、建立日志。村(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法建筑應立即勸阻并及時報告街鎮。二是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并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引導公眾共同參與違法建筑整治工作。三是定期和不定期提取全區航拍影像資料加強前后比對,豐富“發現”層級、強化遏制手段。四是對發現的在建違法建筑作出快速反應,由街鎮、管委會和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職責現場核實、認定、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對建設現場實施監管,并組織力量在規定時限內予以消除。
2.存量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機制。堅持疏堵結合,對存量違法建筑采取拆除(回填)、沒收違法收入兩種方式予以整治。
一是拆除(回填)。根據市指揮辦《關于進一步明確違法建(構)筑物整治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渝違整指辦發〔2015〕22號)規定,違法建筑在城鄉規劃區、城市發展備用地和基礎設施預留地內,存在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破壞城鄉景觀、影響公共安全等情形的,應當依法處以拆除。
二是沒收違法收入。按照《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第十一條之規定,符合城鄉規劃控制要求和建筑質量要求、不影響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可以依法處以沒收違法收入,并可并處違法建筑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收入標準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分地區分類別評估,違法建筑面積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實地測量。
3.違法建筑整治工作臺賬及動態管理機制。對發現的在建違法建筑和存量違法建筑,原則上以居住小區為基本單元制定臺賬,居住小區以外的單體樓棟和農村以社區和村為基本單元制定臺賬。
在建違法建筑工作臺賬要按日更新,實現從發現、制止到消除的全過程跟蹤管理;存量違法建筑工作臺賬要及時更新每一件違法建筑案件取證、公告、處罰、執行等處置狀態。
各街鎮在建違法建筑工作臺賬每月15日、28日前上報區指揮辦匯總;存量違法建筑工作臺賬每月28日前上報區指揮辦匯總。
4.掛牌督辦和管理限制機制。對嚴重影響規劃實施、市容市貌的節點區域和群眾反映強烈、環境污染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建筑事項(案件)進行掛牌督辦,明確辦結時限和要求。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違法建筑發現、勸阻、報告等義務整改不力的,依法限制其相關手續辦理;對認定個人合法產權房屋附著有違法建筑的,依法限制其產權轉讓和抵押登記。
(四)強化資金保障
區財政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為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五)廣泛宣傳引導
各街鎮、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違法建筑整治工作作為一項民心工作,從群眾訴求、政府作為、社會評價等方面,組織各類新聞媒體宣傳報道整治工作。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引導作用,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對重大的依法強拆行動進行宣傳造勢。要加大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社會宣傳力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區、街鎮舉報電話,推動永久性宣傳牌進小區、進樓棟,營造人人參與、全社會共同整治違法建筑的濃厚氛圍。
(六)從嚴督查督辦
將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納入區委、區政府對各街鎮、各部門、各單位的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內容。每月定期在區政府常務會上通報違法建筑整治工作進展情況。街鎮也要對村(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等進行考核管理。對違法建筑整治工作重視不夠、措施不實、進展滯后、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全區通報,并實行約談。對在違法建筑整治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附件:綦江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揮部構成和職責分工
附件
綦江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揮部構成和職責分工
一、組織構成
指???揮???長:姜天波????區政府區長
常務副指揮長:施崇剛????區政府常務副區長
副?指??揮?長:劉益文????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杜永平????區政府副區長、區公安局局長
????詹旭東????區政協副主席
成??員: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委老干局、區經濟信息委、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委、區文化旅游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局、區林業局、區信訪辦、區融媒體中心、工業園區管委會、東部新城管委會(食品園區管委會)、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區市場監管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渝綦水務公司、國網綦江供電公司、港華燃氣公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是區領導的,由常務負責人擔任)。
區指揮部在市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揮部和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指揮全區的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指揮辦”),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局,由區城市管理局局長張文野任辦公室主任。區指揮辦工作人員從區城市管理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等相關部門抽調,抽調人員與原單位工作脫鉤,工資待遇由原單位發放,由區指揮辦負責工作考核。
區指揮部領導及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承擔相應職務的領導或負責人自行承接擔任,由所在部門和單位報區指揮辦備案,不再單獨發文明確。
二、重點職責分工
區指揮辦:負責組織制定全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計劃,安排全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對街鎮整治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和考核;協調街鎮和區級相關單位開展在建違法建筑的消除和存量違法建筑成片集中整治工作。對違法建筑分類整治進行審核把關。落實指揮部決定,籌備相關會議的召開。
區委辦公室:負責將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納入區委專項督查檢查內容。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將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納入區政府專項督查檢查內容。
區委組織部:負責對主管部門移送的自行拆除整改不到位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相關黨員干部開展約談提醒;負責將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納入區級部門、街鎮經濟社會考核實績內容,并與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選拔晉升掛鉤。
區委宣傳部:負責統籌整治行動全過程的宣傳報道工作,在區內各新聞媒體發布通告及動態,建立舉報曝光平臺,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區委網信辦:負責違法建筑整治網絡輿情的收集、整理、引導。
區委老干局:負責做好違法建筑整治涉及的離退休干部群體宣傳引導工作,引導離退休干部在規定時間內主動申報和處置違法建筑。
區經濟信息委:負責統籌協調電、氣、通訊等行業單位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區公安局:負責維護執法現場治安秩序,從嚴處理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民政局:負責做好整治工作涉及的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安撫和引導工作。
區司法局:負責對本次整治行動通告等用于宣傳、公告、解釋的書面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法律審查意見;負責協助做好群眾法律解釋有關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會同區指揮部編制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經費預算;負責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經費保障。
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對承建違法建筑的設計、施工、裝修單位進行查處;負責對不履行巡查、發現、勸阻、制止、上報等工作職責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處;負責對涉及房屋建筑安全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區城市管理局:承擔對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城市違法建筑行政執法職責,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上報。充分利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力量對所工作區域進行巡查,及時發現新增違法建筑,并及時報告區指揮辦。
區文化旅游委、區市場監管局:對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筑作為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許可或備案等手續的,不得辦理;已經辦理的,依法撤銷。
區信訪辦:負責做好與整治行動相關的信訪事項應對處置工作,確保信訪形勢整體平穩。
各管委會:負責做好轄區內違法建筑整治工作。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對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職責內的違法建筑進行認定和查處,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上報;協助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違法建筑的相關認定工作;對帶有違法建筑的合法建筑限制其產權轉讓和抵押登記;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開發樓盤中出現違法建設行為未按規定時限整改或未履行處罰決定的,暫停受理該企業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手續。
各街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存量違法建筑的整治、消除和新增違法建筑的巡查、發現、制止、消除。
渝綦水務公司、國網綦江供電公司、港華燃氣公司:在辦理供水、供電、供氣服務手續時,應當查驗規劃許可證件或房屋產權證明,對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或房屋產權證明的,不得提供相應服務;已提供的,依法停止。
其它部門和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開展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履行相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