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實施綦江區萬隆學校教師周轉宿舍及學生宿舍項目征收石壕鎮香樹村2社部分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
綦江府〔2020〕186號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同意實施綦江區萬隆學校教師周轉宿舍及學生宿舍項目征收石壕鎮香樹村2社部分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你局《關于實施綦江區萬隆學校教師周轉宿舍及學生宿舍項目需征收石壕鎮香樹村2社部分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請示》(綦規資文〔2020〕301號)收悉。經區政府研究,原則同意該方案,請遵照實施。
此復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征收石壕鎮香樹村2社部分集體土地
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13〕58號)和《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綦江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16〕16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準征地范圍、地類、面積
經批準,本次征收石壕鎮香樹村2社集體土地0.1031公頃(其中農用地0.0318公頃、建設用地0.0713公頃)。
二、土地補償標準、金額及支付方式
土地補償費按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16000元/畝,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統籌用于被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20%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范圍及確定方法、安置補助費標準及安置途徑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安置范圍的確定
1.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1)《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綦江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發布之日期間戶籍一直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人員;
(2)《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綦江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期間因法定婚姻、法定收養、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3)因被大中專院校錄取將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就讀學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畢業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連續就讀的碩士、博士研究生);
(4)因應征入伍將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注銷,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義務兵和現役不滿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國家供養安置條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執行勞動教養將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注銷,且征地公告之日戶口尚未登記的人員。
(二)征地人員安置對象數的確定
1.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被征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具體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由石壕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會組織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確定。二是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征地人員安置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征地人員安置人數,直至該戶剩余的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及以上為止。
2.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遷戶可申請全戶人員為征地人員安置對象。
(三)安置補助費標準及安置途徑
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給予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標準:36000元/人。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當月,對未滿16周歲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全部按規定參加相應年齡段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個人按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安置補助費的其余部分支付給個人,用于安置其生產、生活。
符合安置條件的男年滿60周歲以上、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后,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次月起發放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待遇。
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或困難補助。
(四)被征地單位的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1.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人員;
2.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輪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和輪換回鄉居住、落戶的人員;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銷戶口的人員;
4.本次征地前已進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及其家庭戶在征地人員安置后新入戶的人員;
5.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原非農業戶口人員,但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保留征地人員安置權利的人員除外;
6.《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養等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原非農業戶口人員;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四、住房安置
凡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持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被拆遷房屋的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為住房安置對象。根據綦江府發〔2016〕16號文件規定,住房安置對象的安置面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計算。
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可選擇統建優惠購房、貨幣安置或劃地自建安置(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住房安置不采取劃地自建房安置方式),以戶為單位只能自愿選擇一種安置形式。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安置對象的,合并為1戶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遷時只安置1次住房。
(一)統建優惠購房安置
1.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以戶為單位每人按建筑面積30平方米(自然間15平方米)進行安置。
2.安置房建安造價、綜合造價以綦建委〔2016〕78號發布綦江區建筑工程單方造價指標為準。
3.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按應安置面積優惠購買統建安置房。
4.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請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其價格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計算。
5.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經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并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1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戶主合并安置。
6.征地前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征地人員,可申請按住房安置標準以綜合造價購買住房。
7.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城鎮人員,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審核同意后,可申請按住房安置標準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其未成年子女長期(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經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并長期與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可申請增加15平方米的安置面積,與父母合并安置。
8.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二)貨幣安置
1.貨幣安置標準為綦建委〔2016〕78號規定的該地區經濟適用房價格。
2.住房安置對象的貨幣安置款為:貨幣安置標準×應安置面積。
3.選擇貨幣安置的,不發放過渡費,每人一次性發給2400元搬遷補助費。
4.貨幣安置款包括購房款、水電設施費和辦理“兩證”費用等全部款項。
5.選擇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的,根據《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發放征地拆遷住房貨幣安置對象自購房安置補助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綦江府發〔2016〕13號)文件規定發放自購房補助金額。
五、房屋、青苗及地上建(構)附著物補償費
(一)房屋補償標準
征地拆遷范圍內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房屋拆遷,按下列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1.拆遷房屋評估補償。按照綦江府發〔2016〕16號文件規定標準,被拆遷的合法房屋面積按附表進行補償,合法產權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部分,按當年自建住房建安造價扣除綦江府發〔2016〕16號附表6的結構價差后進行補償,房屋補償款支付給所有權人。
2.不能認定產權的房屋,在規定時間內簽定房屋拆遷協議的,給予適當補償。按磚混結構285元/m2,磚木結構、板房、全部磚墻體彩鋼棚245元/m2,土墻、干打壘、穿逗210元/m2,簡易結構、鋁合金加半磚彩鋼棚105元/m2。
3.被拆遷房屋的裝飾物補償
裝飾裝修補償分五個等級,具體補償標準按綦江府發〔2016〕16號文件附件8計算。
4.舊房殘值處理
舊房殘值由重慶市綦江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綦江府發〔2016〕16號附表7規定的標準向拆遷戶購買房屋殘值。被拆遷人的房屋殘值歸拆遷人所有,由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統一組織拆除。
5.電話、閉路電視(衛星接收器)、電、天然氣等
拆遷電話屬貨幣安置的按注冊電話,每部補助移機費158元;拆遷閉路電視屬貨幣安置的,每戶補助650元(拆遷衛星接收器的,每戶補助300元)。農網電表:78元∕個;寬帶:550元∕戶;太陽能2000元/臺;熱水器拆裝費50元/臺;空調拆裝費(窗式50元/臺;掛、柜式150元/臺);天然氣:根據原實際安裝價格進行補償。
6.農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農村住房補償。
(二)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1.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征收土地總面積(其中扣除林地、建設用地面積)計算補償,每畝定額補償14000元;林地上的林木和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每畝定額補償8500元或按照《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上述費用由征地部門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由石壕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參照綦江府發〔2016〕16號文件附件2、3、4規定標準具體落實支付到農戶或相關權益人,如有結余,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生產生活。?
2.青苗費補償按被征收耕地每畝2000元,零星栽種花草樹木按被征收耕地每畝2600元實行綜合定額補償,地上構筑物補償按綦江府發〔2016〕16號文件附件4標準,直接歸被征地戶所有;林地上的林木補償每畝5300元,直接歸被征地戶所有。以上費用在綜合定額補償費中列支。
3.建筑占地以外的院壩、自然界范圍,納入計算地上附(構)著物綜合定額補償總面積內計算綜合定額補償。院壩、自然界范圍內的零星花草樹木、構筑物按綦江府發〔2016〕16號文件附件4、5標準,據實補償給農戶或相關權益人,在綜合定額補償費中列支。
4.按照國家和我市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規定批準的規模化苗木花卉種植戶(含花草樹木等構附著物),以批準的種植規模內實際種植面積為準,在青苗和構(附)著物綜合定額補償費中每畝給予經營者9400元補償,另外每畝補償4000元搬遷損失費。
六、拆遷
(一)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按兩次計發,以人為單位,每人每次400元。
(二)實行統建優惠購房的,從拆除房屋當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時的應安置人員為準,發給搬遷過渡費。過渡時間最長為3年,不足3年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過渡費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三)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按拆遷房屋面積每平方米獎勵30元,在規定時間內移交房屋的(含聲明放棄殘值的),每平方米獎勵20元,兩項共計獎勵50元/平方米。未按約定時間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或未按約定時間移交房屋的,不予獎勵。
(四)拆遷補償的其它問題
1.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被拆遷房屋實際用于個體經營,能夠提供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連續兩年有效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的,發給一次性搬遷補助3000元。持過期工商營業執照的并實際經營的,每戶補助搬遷損失費2000元。
2.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被拆遷戶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使用生產用水的,其戶頭費補助按以下方式辦理:有原正式發票的,按發票金額補助;無發票的,提供水公司當時繳納戶頭費安裝證明,經核實屬實的,按證明金額補助。
3.房屋補償安置費用結算
在簽訂住房貨幣安置協議并移交房屋后7個工作日內由綦江區土地房屋拆遷征收中心將補償安置費用一次性結算給安置對象。
4.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費、青苗費、零星栽種花草樹木補償費、附(構)著物、土地補償費發放時間
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費、青苗、零星栽種花草樹木補償費、附(構)著物、土地補償費在辦理征地人員安置對象和經過區社保局核定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后7日內發放。
七、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應按時交付給綦江區土地房屋拆遷征收中心。逾期未將集體或個人建(構)筑物按規定搬遷拆除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處理。
八、監督檢查
在實施征地工程中,被征地拆遷群眾對有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征地政策規定可進行舉報,經調查核實,情況屬實并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