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綦江區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綦江區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綦江區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9號)精神,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高效便民、協同推進、風險可控的原則,聚焦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提升企業和群眾辦事滿意度和獲得感。
二、實施范圍
(一)明確概念含義。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實行目錄管理。嚴格執行《重慶市第一批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見附件1,目錄中“索要單位”為實行告知承諾制單位),實施目錄管理;實行動態調整,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的立改廢釋情況,適時調整更新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確保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推行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區司法局;完成時間: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實施)
(三)確定適用對象。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無法承諾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機關事中事后核查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
三、規范流程
(一)編制工作規程。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按照申請、告知、承諾、辦理、核查、監管等基本工作流程,按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圖(參考)》(見附件2),結合本系統實際,編制相應工作規程。(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2021年4月底前)
(二)制作格式文本。加強與對應市級單位溝通,按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見附件3),統一制定本系統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2021年4月底前)
(三)完善辦事指南。編制本系統統一的、與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相關的辦事指南。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圖應通過對外服務場所、門戶網站和“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和下載。(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區政府電子政務中心、區政務服務辦;完成時間:2021年4月底前)
(四)線下線上推進。申請人當面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場發給告知承諾書并指導填寫;申請人也可以通過網絡下載告知承諾書,按要求填寫完畢后,當面遞交或者郵寄給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要結合“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臺系統,添加告知承諾制模塊,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區政府電子政務中心;完成時間:長期堅持)
四、核查監管
(一)強化事中事后核查
1.分類確定核查辦法。針對證明事項特點、風險等級高低等因素,分類制定本單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2021年4月底前)
2.推行綜合核查方式。結合實際靈活采用核查方式方法,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核查;可以利用網絡平臺、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在線核查;可以開通對不實承諾的投訴舉報渠道,通過依法處理有關問題線索進行針對性核查;也可以請求其他職能部門協助核查,被請求的部門應當履行協助義務,確有原因不能協助的,應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被請求協助核查的單位;完成時間:長期堅持)
3.推進信息數據共用。全力推進政務服務數據資源整合、歸集、共享、開放,依托“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全市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形成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體系。對確因條件限制無法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相互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協助調查機制,實現及時核查和有效核驗。(責任單位:區大數據發展局、區政府電子政務中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長期堅持)
4.明確不實承諾責任。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長期堅持)
(二)強化信用監督管理
1.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應用、運行全市統一的告知承諾系統,推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信用信息線上歸集、推送和查詢。行政機關要將申請人承諾是否屬實的情況形成信用記錄(見附件4),并通過數據實時共享或者手工及時填報的方式導入全市告知承諾系統,便于信用信息歸集公示。(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長期堅持)
2.開展誠信激勵懲戒。建立申請人誠信記錄檔案,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做好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探索完善信用等級評價、為守信者提供服務便利、對失信者依法懲戒等多種信用信息應用方式,營造良好的誠信守諾社會環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長期堅持)
(三)強化風險防范措施
1.履行告知指導義務。行政機關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在辦理依申請的行政事項過程中,嚴格履行對申請人的告知提醒義務,切實加強誠信理念宣傳教育。(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長期堅持)
2.實施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長期堅持)
3.建立承諾公示制度。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且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行政機關要依托對外服務場所、門戶網站和“渝快辦”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載體,依法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長期堅持)
4.創新風險防控機制。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責任單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完成時間:長期堅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全面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區長任組長,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副組長,區政務服務辦、區發展改革委、區公安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大數據發展局、區政府電子政務中心等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區司法局,負責具體工作的協調組織和實施推進,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區政府。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也要組建相應工作機制,其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單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職責分工,確保工作任務落地見效。
(二)協調聯動推進。區級行政機關要主動對接相應市級機關,有序推動本系統告知承諾制工作,及時研究、反饋、解決本系統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并形成可復制推廣的典型經驗做法。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與政務服務、大數據管理、信用管理等部門溝通,加強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證照分離”等改革措施的有機銜接,共同優化政務服務流程。
(三)營造濃厚氛圍。全區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運用實體辦事大廳、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平臺,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確保社會公眾和申請人廣泛知曉;要準確發布相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廣泛收集群眾和企業意見,促進工作效果持續提升。要善于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培樹典型,宣傳推介,引導形成社會廣泛支持、參與、監督的良好局面。
(四)強化信息報送。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要分別明確1個內設機構和1名聯絡員,負責本單位推進告知承諾制的聯絡協調、業務咨詢、意見收集、問題反饋、資料報送和系統操作管理等工作;建立工作情況月報告制度,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各單位應于4月30日前報送聯絡員及聯系方式(見附件5),并于每月15日前將上月工作開展情況(包括主要做法、數據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范,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報送至區司法局內網郵箱(sfj@qj.cq)。
(五)做好考核評估。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我區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和年底效能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于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由區司法局會同有關部門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對工作中表現突出、企業和群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推進不力、工作滯后的單位予以通報,督促整改。
附件:1.重慶市第一批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
??????2.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圖(參考)
??????3.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
?????? ?? 4.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信用記錄表(參考)
?????? ?? 5.綦江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聯絡表
附件1
重慶市第一批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
一、辦理行政事項類
序號 | 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 索要單位 | 對應辦理的行政事項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辦理層級 | |
名稱 | 類型 | ||||||
1 | 思想品德鑒定 | 教育行政部門 | 教師資格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思想品德合格、無犯罪記錄 |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五條 | 市級、區縣級 |
2 | 具備無線電操作能力的證明 | 無線電管理機構 | 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備無線電操作能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市級 |
3 | 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證明 | 公安機關 |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有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八條 | 市級 |
4 | 就業證明 | 公安機關 | 核發居住證 | 行政確認 | 用于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地就業 |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 區縣級 |
5 | 就讀證明 | 公安機關 | 核發居住證 | 行政確認 | 用于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地就讀 |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 區縣級 |
6 | 同意接收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律師執業、變更、注銷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有律師事務所同意接收申請人執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 | 市級 |
7 | 實習考核合格的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律師執業、變更、注銷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的實習經歷,且考核合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 | 市級 |
8 | 無故意犯罪或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司法鑒定人注冊、變更、延續、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無故意犯罪或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6年修正)第四條 2.《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市級 |
9 | 未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司法鑒定人注冊、變更、延續、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未受過開除公職處分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6年修正)第四條 2.《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市級 |
10 | 資產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變更、延續、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備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資金 |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年修正)第十六條 2.《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市級 |
11 | 資產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備從事法律服務的資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七條 | 市級 |
12 | 經濟狀況證明 | 司法行政部門 | 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給付 | 用于證明申請人經濟情況符合被援助范圍 |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七條 | 市級、區縣級 |
13 | 軍官證(或士官證等)與身份證信息一致,為同一申請人的證明 | 不動產登記機構 | 不動產登記 | 行政確認 | 用于證明現身份證與原登記所使用的軍官證(或士官證等)為同一人 |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3.《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9.2.3 | 區縣級 |
14 | 原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與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信息一致,為同一申請人的證明 | 不動產登記機構 | 不動產登記 | 行政確認 | 證明現身份證明與原登記所使用的證件為同一機構 |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3.《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9.2.3 | 區縣級 |
15 | 親屬關系證明 | 不動產登記機構 | 不動產登記 | 行政確認 | 用于證明不動產登記中非公證繼承情形下,申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 |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 區縣級 |
16 | 企業辦公場所證明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二級及以下)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有辦公場所 |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九條 2.《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 | 市級、區縣級 |
17 | 營運駕駛員的學歷證明 | 交通主管部門 |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符合執業要求的文化程度 | 《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市級、區縣級 |
18 |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繳納證明 | 旅游行政部門 | 旅行社設立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已繳存足額質量保證金 | 《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 | 區縣級 |
19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于確定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明確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地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 | 市級、區縣級 |
20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個體工商戶注冊、變更、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于確定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明確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地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 | 區縣級 |
21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于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經營場所),明確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 | 區縣級 |
22 |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于確定外國企業常駐機構的住所(經營場所),明確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地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市級、區縣級 |
23 | 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的檢定或校準證書復印件 | 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計量標準器已經檢定合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八條 | 市級、區縣級 |
24 | 檢定或校準人員能力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至少有兩名具有相應能力,并滿足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要求的計量檢定或校準人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 市級、區縣級 |
25 | 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技術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和工作經歷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授權簽字人符合任職條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 市級 |
26 | 檢驗檢測機構工作場所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且滿足法定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 市級 |
27 | 檢驗檢測機構對外部環境的環境影響評價或者備案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工作內外環境符合檢驗檢測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 市級 |
28 | 特種設備檢驗合格證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人員、設備,且符合法定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 | 市級 |
29 | 具有種子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或者同等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材料和勞動合同 | 林業主管部門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核發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備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二條?? | 市級、區縣級 |
30 | 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和機器設備清單 | 出版行業主管部門 | 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企業的設立、變更審批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備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 | 市級(其中,從事1000萬元以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企業的設立、變更審批為市級、區縣級) |
31 | 場地使用證明和印刷機器設備清單、采購發票或合同 | 出版行業主管部門 |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登記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備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 | 市級、區縣級 |
32 | 場地使用證明 | 電影主管部門 | 發行、放映單位設立許可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備與電影放映活動相適應的場所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四條 | 市級(其中,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許可為區縣級) |
33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證明 | 消防救援機構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許可 | 用于證明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已通過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 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八條 | 區縣級 |
二、辦理公共服務事項類
序號 | 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 | 索要單位 | 對應辦理的服務事項 | 證明用途 | 辦理層級 |
34 | 親屬關系證明 | 公證機構 | 辦理公證事項和事務 | 用于辦理各類公證事務 | 市級、區縣級 |
35 | 享受供養親屬待遇人員無收入來源證明、在校學生就讀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 | 用于工傷職工近親屬申領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 區縣級 |
36 | 參保人死亡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申領 | 用于參保人員非因工死亡后申領撫恤金及喪葬費 | 市級、區縣級 |
37 | 參保人死亡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 | 用于辦理領待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相關業務 | 市級、區縣級 |
38 | 參保人死亡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 用于注銷已死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參保關系登記 | 區縣、鄉鎮級 |
39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40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注冊建筑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41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監理工程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42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43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翻譯專業資格證(筆譯、口譯)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44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助理社會工作師證、社會工作師證、高級社會工作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45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一級注冊計量師證、二級注冊計量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46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注冊設備監理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47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注冊測繪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48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建造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49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初級、中級)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50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執業藥師證(藥學、中藥學)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51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注冊城鄉規劃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52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53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一級造價工程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54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注冊安全工程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55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初級、中級)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56 | 學歷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證發放 | 用于證明申請人具有相應考試資格 | 市級 |
附件2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圖(參考)
????????
??
附件3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
〔??????年〕第??????號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
(自然人)
姓?? 名:????????????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法人)
單位名稱:??????????????????????????????????????????
證件類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 址:???????????????? ????????????????????????
聯系方式:??????????????????????????????????????????
(二)行政機關
名?? 稱:???????????????? ????????????????????????
聯系 人:?????????? 聯系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
(二)證明用途
……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
(四)證明的內容
……
(五)告知承諾的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無法承諾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機關事中事后核查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行政機關的核查權力
包括核查時間、標準以及方式;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應依法公開承諾書、明確公開范圍及時限等內容。
(九)不實承諾的責任
申請人承諾是否屬實的信用記錄將納入重慶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導入全市統一的告知承諾系統。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等,具體是:
……;
(三)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機關依法對上述內容進行調查、核查、核驗,具體核查方式包括:
……;
(五)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機關:
??????(簽字蓋章)????????????(蓋章)
??????年??月?? 日??????????????年?? 月??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
附件4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信用記錄表(參考)
申請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 代碼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號碼 | 適用告知 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名稱 | 對應辦理的 行政事項或公共服務事項 | 核查時間及方式 | 承諾是否 屬實 | 辦理該事項的 行政機關 |
附件5
綦江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聯絡表
??????????????????????單位名稱: ?????????????????????????? 具體承辦科室:
序號 | 聯絡員 | 姓名 | 職務 | 聯系電話 | 備注 |
1 | 分管領導 | ||||
2 | 承辦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