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福林水庫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級相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綦江區福林水庫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綦江區福林水庫工程建設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福林中型水庫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9號)、《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渝府發〔2008〕12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綦江區福林水庫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的批復》(渝府〔2019〕16號)等法規、文件有關規定,參照《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21〕13號)的補償標準,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重慶市綦江區福林中型水庫(以下簡稱福林水庫)建設征地涉及的水庫淹沒區及影響區、工程樞紐建設區、灌區工程建設區等永久土地征收部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移民生產安置工作應當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堅持征地人員安置與農業安置(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后靠分散安置、貨幣安置、安置房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妥善安置搬遷移民。
第四條??移民安置應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關系,移民對象應當顧全大局,服從國家和集體的統籌安排。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為福林水庫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主體,區水利局在區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區福林水庫工程建設指揮部的統籌協調下負責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相關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福林水庫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等具體相關工作。
第二章??征地移民安置對象
第六條??本工程建設征地移民是指福林水庫淹(占)地紅線范圍內水庫淹沒區、水庫影響區、樞紐工程區、料場臨時占地區、灌區工程區的房屋和耕地、園地等生產生活資料被淹(占)的建設征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的人員。按照建設征地實際情況,本工程移民分為三類:一是既淹(占)房又淹(占)地的,簡稱雙淹(占)移民;二是只淹(占)房的,簡稱淹(占)房移民;三是只淹(占)地的,簡稱淹(占)地移民。移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七條??農村移民安置人口包括生產安置人口和搬遷安置人口。
(一)生產安置人口,是指因水庫淹(占)而喪失基本生產資料需要重新安置生產資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的人員。
1.生產安置對象
下列人員計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1)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3)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4)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5)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6)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移民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3年以上)。
2.戶口在淹沒區或工程占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確定為生產安置人口:
(1)征地移民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2)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二)搬遷安置人口,是指被淹(占)房屋或者為被淹(占)耕(園)地又淹(占)房屋需要重新建房或解決居住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的人員。
1.搬遷安置對象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實施細則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搬遷安置對象。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搬遷安置對象。
(3)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搬遷安置對象范圍。
2.不屬于搬遷安置對象的情形
符合搬遷安置對象范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搬遷安置對象:
(1)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2)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八條??選擇征地人員安置的淹(占)地移民,住房在福林水庫淹(占)地紅線范圍外的不搬遷、不補償、不安置,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章??征地移民安置方式
第九條??生產安置方式:根據移民意愿,采取農業安置與征地人員安置相結合方式安置移民,對符合選擇征地人員安置或農業安置條件的生產安置人口,以淹(占)地戶為單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征地人員安置采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為主的方式進行生產安置,農業安置采取有償調劑土地的方式進行生產安置。
第十條??搬遷安置方式:根據移民意愿,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進行安置。
第四章??生產安置
第十一條??征地人員安置
(一)人員安置
1.人數的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實施細則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2.安置對象的確定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鎮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則指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人員安置對象,全部落實到具體人員:一是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二是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平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三是只征收未發包土地的,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初審,區水利局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人力社保、公安、農業農村、土地房屋拆遷征收中心等部門復核,區人民政府核準。
3.參保補貼規定
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測算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做好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工作。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級有關規定執行。
4.促進就業
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二)征地補償
1.補償費用構成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2.區片綜合地價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每畝5.25萬元)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原則
土地補償費由福林水庫征地移民具體實施機構或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補助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或委托有關行政機關發放給人員安置對象,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為36000元。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4.房屋補償
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見附件1)。
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認定。
農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房補償。
5.裝飾物補助
被搬遷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助,其補助標準見附件7。
6.水電等設施補償
被搬遷住房安裝的獨立水、電、氣、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等設施,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7.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征收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按被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計算,每畝定額補償16000元。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每畝定額補償16000元,其中,林木補償按照附件3計算;或者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第二、三款的費用支付給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附件2、3、4、5規定標準補償給其所有權人。
8.苗木花卉種植專業戶補償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經審批或者備案的苗木花卉種植專業戶,按照國家和我市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規定,以批準的種植規模內實際種植面積為準,在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定額補償費每畝16000元中給予經營者每畝9600元補償,另外按每畝6400元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9.生產經營活動的搬遷補助費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從事工業、畜禽養殖業、商業、服務業和種植花卉苗木經營活動的,?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按以下規定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1)工業企業實施搬遷的,按被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15—20%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2)經審批或者備案的苗木花卉種植專業戶,以批準(備案)的種植規模內實際種植面積為準,按每畝?6400?元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3)從事生產經營的畜禽養殖專業戶,按附件?8?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4)具有合法產權的被搬遷農村房屋,持有合法經營證照,?且正在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3000元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5)從事農家樂、民宿等經營活動,持有合法證照正在經營的,其為經營服務的相關設施設備按評估凈值?15—20%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10.不予補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違法建(構)筑物;
(2)已拆除的房屋(因區政府安排提前拆除的除外,但應當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3)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4)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農業安置
在保證土地征收后本社內部剩余耕(園)地能夠保證農民有足夠的耕地資源進行耕作生產的前提下,征地涉及區移民耕地的安置標準滿足每組計算生產安置人口確定的耕(園)地面積的90%推算農業安置容量,選擇農業安置的人口要滿足安置容量。每戶調劑耕(園)地面積應與實際淹(占)耕(園)地面積一致,調劑土地的耕作半徑不宜超過2公里,均在本社內部剩余耕(園)地范圍內調劑土地,調劑土地具體地塊以鎮、村、組確定的地塊為準;農村移民通過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征收耕(園)地土地按區片綜合地價為5.25萬元/畝。
農業安置人口納入后期扶持范圍,按國家大中型水庫后期扶持政策執行。
第五章??搬遷安置
第十三條??搬遷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鎮(街)國土空間規劃、村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十四條??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被搬遷合法產權房屋居住面積(不含畜圈等非居住功能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的一次性自建房補助(包含新宅基地、水電等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由被搬遷戶按照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自建住房。
第十五條??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十六條??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或者對應的貨幣補償。
住房安置對象已達法定婚齡未婚的(不含離異、喪偶未再婚等情形),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或者對應的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和被搬遷房屋的不動產權持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本條的規定申請住房安置:
(一)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移民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3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或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和其他農村住房,也未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其合并安置。但通過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家析產、司法處置等方式取得被搬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上浮50%予以補助,不予住房安置。
第十八條??采取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每平方米1020元的重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核定并予以發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九條??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條??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
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見附件9)參照被征地范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與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格之差確定。
貨幣安置款包括購房款,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安裝費和不動產權登記費等全部款項。
第二十一條??住房安置對象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合法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一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二條??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搬遷費按戶兩次計發,每次標準為3人以下(含三人),每戶1500元;4人,每戶2000元;5?人以上(含5人),每戶2500元,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需要的費用。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2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實行安置房安置的,自被搬遷住房騰空驗收交付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后6個月止,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期限最長為3年,不滿3年的按實際過渡期限計算,超過3年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按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算。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三條??被搬遷房屋的殘值按附件6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其房屋拆除由征地實施機構或者委托其他相關行政事業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不能認定合法產權的房屋,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協議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按鋼棚400元/㎡,磚混結構285元/㎡,磚木結構、板房、全部磚墻體彩鋼棚245元/㎡,土墻、干打壘、穿逗210元/㎡,簡易結構45—105元/㎡標準執行。
第六章??征地移民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切實加強移民資金管理,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
第二十六條??相關鎮人民政府在國家金融機構開設建設征地移民補償資金專戶,福林水庫建設征地移民資金按程序通過專戶撥付給相關鎮人民政府。相關鎮人民政府嚴格按照征地移民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征地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相關鎮人民政府鎮長為征地移民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內征地移民資金的使用管理承擔主要責任,其他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征地移民資金暫存期間所發生的銀行存款利息,作為征地移民經費的補充,由資金暫存單位用于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九條??被征地的村(社)應嚴格按照政策規定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移民資金,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征地補償費(包括林地、其它土地)撥付程序。
(一)農業安置人口的征地補償費撥付。
根據每組選擇農業安置情況,相關鎮人民政府將選擇農業安置戶實際淹(占)耕(園)地面積,按征收耕(園)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計算撥付到征地涉及村民小組。由鎮、村、組有組織、有計劃地調劑本組淹(占)線外的剩余耕地,完善《承包耕地轉讓協議書》的簽訂,將調出耕(園)地的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兌現給調出耕地的村民,并依法按程序幫助農業安置移民完善土地調劑手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二)征地安置人員的征地補償費撥付。
征地安置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第十一條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原則進行撥付給人員安置對象,用于安排其生產、生活。
第三十一條??青苗及地面構(附)著物補償費及集體財產的管理。
(一)按照土地承包關系兌付補償費。各村民小組將征收的耕(園)地、林地等造冊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相關鎮人民政府。
(二)相關鎮人民政府根據村民小組上報的名冊,與村民小組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兌付青苗及構(附)著物補償費。
(三)相關鎮、村指導各村民小組組織形成集體資產的處置方案,并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由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報村、鎮同意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房屋及附著物補償費管理。
(一)房屋及構(附)著物所有權人要與相關鎮人民政府簽訂《房屋及構(附)著物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相關鎮人民政府根據簽訂的《房屋及構(附)著物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兌付房屋及附著物補償費。
(二)房屋及附著物補償費按搬遷進度支付,在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放棄房屋殘值并經騰空驗收交付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第七章??移民后期扶持
第三十三條??福林水庫工程后期扶持范圍為實際動遷的農村移民。在扶持期內,后期扶持移民人數按照移民搬遷實施方案分年度核定,選擇征地人員安置的移民不納入扶持范圍。
第三十四條??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按國家大中型水庫后期扶持政策執行。已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搬遷移民,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條??后期扶持采取資金直補和項目扶持兩種結合方式,直補資金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項目扶持用于解決移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八章??淹沒(占地)區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加強對淹(占)區的管理,凡在2018年8月27日區政府下發《關于禁止在綦江區福林水庫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的通告》(綦江府發〔2018〕231號)后,擅自在淹沒線以下(占地)區域內裝修的裝飾物,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不得借故拒遷或者拖延搬遷;已經得到安置的移民不得返遷。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農村房屋被征地搬遷的合法建筑面積部分,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35元的協議簽訂獎勵;在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內騰空交付房屋且承諾放棄殘值的,給予每平方米25元的房屋騰空交付獎勵;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搬遷協議或未按協議簽訂約定時間騰空交付房屋的不給予相應獎勵。
第三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對相關部門及相關鎮的移民安置工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考核。
第四十條??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責令退賠,并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在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紀檢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建設征地移民安置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務和誹謗、侮辱、毆打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拖延搬遷或者拒遷的,當地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應當依法進行,體現移民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綦江區農村合法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2.青苗補償標準?
??????3.花草樹木補償標準?
??????4.構筑物補償標準?
??????5.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準?
??????6.房屋殘值補償標準?
??????7.裝飾物補償標準?
??????8.畜禽養殖專業戶搬遷補助費標準?
??????9.綦江區各鎮(街)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附件1
綦江區農村合法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結構 | 房屋結構 | 單價 |
鋼砼 |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 1280 |
磚混 | 磚墻(條石)預制蓋 | 1020 |
磚木 | 磚墻(條石)瓦蓋 | 860 |
磚墻(片石)瓦蓋 | 820 | |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 720 | |
土墻 (穿逗) | 土墻(木板)穿逗瓦蓋 | 490 |
石棉瓦蓋、玻纖瓦蓋 | 430 | |
簡易 | 磚柱(石柱、木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 240 |
簡易棚房 | 190 |
說明: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
?????????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
????????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
????????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2
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類別 | 標準 | 備注 |
青苗 | 3000 |
說明:
一、集中成片栽種的經濟樹可按青苗補償標準上浮50%計算。“集中成片”的界定標準為:
(一)以主桿離地1.2米,直徑在10cm以上,一畝60株以上;
(二)以主桿離地1.2米,直徑在10cm以下,一畝100株以上;
(三)幼苗一畝200株以上。
二、集中成片(一畝60株以上)栽種的果樹(含葡萄園)、盛果園按青苗補償標準增加1.8倍,掛果園按青苗補償標準增加1.3倍,幼果園(一畝200株以上)按青苗補償標準增加1.2倍。
三、專用養殖池按水面積計算補償(含損失),其補償標準按青苗補償標準增加1倍計算。
附件3
花草樹木補償標準
一、耕地(含園地)上零星栽種的花草樹木,按被征收耕地面積計算,每畝補償3400元。
二、林地上的林木按被征收林地面積計算,每畝補償7000元。
附件4
構筑物補償標準
?????????????????????????????????????????????????????????????單位:元
名稱 | 結構 | 單位 | 單價 | 備注 | |
堡坎、圍墻(含魚塘坎) | 條石 | 清條石 | 立方米 | 240 |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
條石 | 180 | ||||
片石 | 130 | ||||
磚 | 210 | ||||
土圍墻 | 50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10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補償;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補償,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結路面標準補償。 | |
碎石(含條石)泥結路面 | 80 | ||||
簡易路面(機耕道) | 40 | ||||
鋼絲護網 | 米 | 1.5 | |||
水泥樁 | 根 | 80 | |||
水井 | 條石 | 立方米 | 100 | 按容積計算補償后,一律不再計算材料補償 | |
水泥 | 90 | ||||
簡易 | 30 | ||||
機井 | 個 | 3000 | |||
墳墓 | 單人(土) | 座 | 2000 | 由征地單位公告墳主,按期遷葬,逾期不遷葬,按無主墳處理。 | |
單人(石) | 2800 | ||||
雙人(土) | 2500 | ||||
雙人(石) | 3800 | ||||
地壩 | 石板 | 平方米 | 80 | 地壩是指正規成形的曬壩或院壩,非正規不成形的零星小塊 | |
水泥 | 70 | ||||
三合土 | 50 | ||||
土 | 20 | ||||
糞池、貯水池 | 條石、堅石硬打 | 立方米 | 90 | 農民自建室內糞坑和燕窩形糞坑,一律不予補償。已按標準補償的糞池、貯水池,其材料費不再補償。 | |
三合土、水泥 | 70 | ||||
土 | 20 | ||||
水渠 | 條石、磚砌 | 立方米 | 90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專用水渠,屬恢復性的不予補償。 | |
片石(三合土) | 60 | ||||
電桿 | 9米以上園電桿 | 根 | 200 | 電桿、電線指街鎮以下集體、個人投資的,屬恢復性的不予補償。 | |
水泥方電桿(含9米以下圓電桿) | 100 | ||||
電線 | 戶外低壓線 | 米 | 5 | ||
戶外動力線 | 8 | ||||
戶外飲水管 | 直徑60毫米(含60毫米) | 米 | 6 | 不含市政管網 | |
直徑60—100毫米(含100毫米) | 9 | ||||
直徑100毫米 | 20 | ||||
鋼架、大棚 | 鋼架薄膜 | 畝 | 4000 | ||
竹木薄膜 | 2000 |
附件5
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準
單位:元
名稱 | 規格 | 單位 | 單價 | 備注 |
果樹 | 移栽嫁接苗 | 株 | 5 | 不分樹種,直徑以主干離地1米處量算(分叉處不足1米的,按分叉處主干量算)。直徑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20元。 |
直徑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 40 | |||
直徑4—7厘米 | 60 | |||
直徑7—10厘米 | 80 | |||
直徑10—13厘米 | 130 | |||
直徑13—16厘米 | 200 | |||
香蕉(芭蕉) | 新栽未結果 | 株 | 5 |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為相應規格計算 |
5—10株 | 窩 | 60 | ||
10—15株 | 窩 | 70 | ||
葡萄 | 新移栽苗 | 株 | 5 | 直徑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10元。 |
直徑1—2厘米 | 20 | |||
直徑2—3厘米 | 25 | |||
直徑3—4厘米 | 40 | |||
桑樹 | 直徑2厘米以下 | 株 | 5 | 直徑1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5元。 |
直徑2—5厘米 | 10 | |||
直徑5—8厘米 | 20 | |||
直徑8—10厘米 | 35 | |||
雜樹 | 直徑3厘米以下 | 株 | 5 | 以主干離地1.2米處為準,直徑在2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5元。 |
直徑3—5厘米 | 10 | |||
直徑5—10厘米 | 20 | |||
直徑10—15厘米 | 30 | |||
直徑15—20厘米 | 45 | |||
干果樹 | 移栽嫁接苗 | 株 | 5 | 包括花椒、木瓜、核桃、板栗、棕樹、油橄欖、皂角等,直徑16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10元。 |
直徑5厘米以下 | 25 | |||
直徑5—10厘米 | 45 | |||
直徑10—15厘米 | 120 | |||
慈竹雜竹等 | 小籠(20根以下) | 籠 | 60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為相應規格計算。 |
大籠(21—40根) | 90 | |||
楠竹 | 直徑5厘米以下 | 根 | 15 | 離地1.2米處的直徑為準。 |
直徑5—10厘米 | 30 | |||
直徑10厘米以上 | 45 | |||
鳳尾竹 | 小窩(20—30根) | 窩 | 25 |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為相應規格計算。 |
大窩(30—50根) | 35 | |||
萬年青 | 按窩計算 | 窩 | 5 | |
花木 | 木本花 | 株 | 10 | 盆栽花一律不予補償。 |
草本花 | 5 |
說明:本表只適用于房前屋后零星栽種的樹木補償標準。
附件6
房屋殘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結構類型 | 房屋結構 | 補差標準 |
鋼砼 | 40 | |
磚混 | 磚墻(條石)預制蓋 | 30 |
磚木 |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 26 |
磚墻石棉瓦(含油氈、玻纖瓦) | 23 | |
土墻 (穿逗) | 穿逗、土墻瓦蓋 | 22 |
石棉瓦、玻纖瓦蓋 | 21 | |
簡易 | 土墻氈蓋(含棚蓋) | 17 |
簡易 | 10 |
附件7
裝飾物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等級 | 單價 | 等級內容 | 計算面積 |
第一等級 | 230 | 外墻粉水以上,室內地磚或木地板,墻面有乳膠漆、仿瓷或墻紙,吊頂、室內水電安裝為暗線,室內門窗進行裝飾材料包裝等精裝修。 | 實際裝飾裝修房屋建筑面積 |
第二等級 | 170 | 地磚或木地板,墻面有乳膠漆、仿瓷,室內水電安裝為暗線,室內門窗進行簡單包裝。 | |
第三等級 | 130 | 地磚、墻面有膩子、室內水電安裝為明線。 | |
第四等級 | 90 | 水泥地坪、墻面刷白,室內水電安裝為明線 | |
第五等級 | 40 | 其他 |
附件8
畜禽養殖專業戶搬遷補助費標準
??????????????????????????????????????????????單位:元∕頭(只、公里)
序號 | 類別 | 規模 | 搬遷 補助費 | 備注 | |
1 | 牛 | 奶牛、種牛 | 5頭以上 | 1000 | 1.具備專門生產經營手續;2.具備專業的養殖設施。 |
肉牛 | 10頭以上 | 200 | |||
2 | 豬 | 經產母豬、種豬 | 10頭以上 | 800 | |
25公斤以上 | 50頭以上 | 100 | |||
25公斤以下 | 50頭以上 | 50 | |||
3 | 羊 | 種羊 | 1只以上 | 500 | |
肉羊 | 50只以上 | 50 | |||
4 | 兔 | 200頭以上 | 5 | ||
5 | 雞、鴨 | 0.5公斤及以上 | 200只以上 | 3 | |
6 | 鵝 | 2公斤以上 | 50只以上 | 5 | |
0.5—2公斤 | 100只以上 | 3 | |||
7 | 鴿 | 肉鴿 | 20只以上 | 3 | |
信鴿 | 飛行里程 | 1 | |||
8 | 蜜蜂 | 箱 | 100 |
附件9
綦江區各鎮(街)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 | 標準 | 范圍 |
Ⅰ | 4400 | 古南街道辦事處、文龍街道辦事處、通惠街道辦事處、三江街道辦事處、新盛街道辦事處 |
Ⅱ | 3200 | 三角鎮、打通鎮、東溪鎮、趕水鎮、永新鎮、安穩鎮、永城鎮、橫山鎮、石角鎮、郭扶鎮、篆塘鎮、扶歡鎮、隆盛鎮 |
Ⅲ | 2700 | 中峰鎮、石壕鎮、丁山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