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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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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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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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行政規范性文件
備案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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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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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以及各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登記審查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對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涉密和依法不對外公布的文件等不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下列情形:
(一)制定機關符合《重慶市綦江區司法局關于公布綦江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綦司〔2020〕30號)規定;
(二)文件內容涉及或者影響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三)文件生效之后、失效之前的整個時間段內,對同類事項可以多次適用;
(四)公文種類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基本要求。
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以文件的名稱和形式作為判斷標準。
第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區司法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備案監督職責。
制定機關承擔本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負責。
制定機關的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項:
(一)編制行政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
(二)建立實施行政規范性文件程序性管理制度;
(三)建立實施行政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
(四)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屬性認定進行嚴格審核;
(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完備性審核;
(六)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報送備案;
(七)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組織清理;
(八)建立實施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
(九)其他應當管理的事項。
區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內設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沒有內設法制機構的,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承擔合法性審核。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所在地司法所進行合法性審核。具體負責下列事項:
(一)對起草單位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進行合法性審核。
制定機關應及時將承擔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內設法制機構、專門機構或司法所向區司法局備案。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區政府備案,備案材料徑送區司法局。電子文本應當通過網上報備系統報送,報送的電子文本應當符合相關格式標準和要求。
報送備案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向區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政策解讀材料;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目的、起草依據、擬解決的問題、起草過程、主要內容、施行日期、有效期等的說明),修訂的應提供修訂說明和實施評估報告;
(四)制定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
(五)制定機關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合法性審核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以及集體討論決定的材料;
(六)行政規范性文件公開情況;
(七)既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又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還應提交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材料;
送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區司法局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交。未履行相關起草程序的,區司法局可以退回起草單位。
以上備案文書的格式,由區司法局制定。
第七條??報送備案的材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區司法局及時予以受理登記并通過網上報備系統發送電子回執。
報送備案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區司法局不予受理登記,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報送備案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補正后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登記。制定機關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材料的,視作未按時報送備案。補正期限不計入審查時限。
對不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區司法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條 ?區司法局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權限;
(三)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增加行政權力或者減少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違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九條 ?區司法局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材料或說明情況;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備案審查或者征求有關行政機關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
第十條 ?區司法局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60日內,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未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和明顯不適當情形的,予以備案;
(二)未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情形,但合理性或者文字表述存在嚴重瑕疵,執行中容易產生歧義,需要制定機關予以注意的,予以備案并附相關審查建議;
(三)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內容或者明顯不適當情形的,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并在規定時限內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逾期未修改或者未廢止的,報請區政府予以撤銷;
(四)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沖突的,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請區政府決定;
(五)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形式不符合《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制定機關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制定機關逾期不處理的,報請區政府責令改正。
行政規范性文件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或存在疑難法律問題的,區司法局可采取多種形式征求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有關專家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區司法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的,區司法局可以在備案審查意見中明示法律風險,由制定機關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制定機關辦公室負責審查建議的接收和登記。也可以直接向區司法局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審查建議書應當載明審查建議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有效聯系方式和通信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有效聯系方式和通信地址)、建議審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和文號、建議審查的具體內容和理由依據、審查建議人的簽名或蓋章、審查建議的日期等內容。
審查建議內容不完整的,制定機關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審查建議人補充完整。審查建議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審查建議。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審查處理期限。
第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建議之日起60日內研究處理并答復審查建議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核實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自行糾正。
區司法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可以轉制定機關按前款規定辦理,辦理結果抄送區司法局。必要時,區司法局可直接審查處理。
第十三條??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季度第7個工作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季度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區司法局。
區司法局督促制定機關執行備案審查建議書。發現應當報備而未報備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督促制定機關限期補充報備。
第十四條??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7日前,將本機關上一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向區政府作出年度報告,同時抄送區司法局。
第十五條 ?區司法局應當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進行通報。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區司法局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季度備案目錄、年度報告,不按照要求執行備案審查建議,不按照規定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區司法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區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制定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37號)的相關程序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出臺之前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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