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等十二個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在綦市屬機構,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等十二個制度已經第三屆區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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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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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制定程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調整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
第四條??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實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凡是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
第五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組織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區司法局負責具體指導區政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區發展改革委、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和其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區司法局做好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具體包括: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2.?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
3.?產業發展規劃、重點區域產業布局規劃和其他方面重要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二)制定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體包括:
1.?教育、勞動就業、醫療衛生、養老、住房保障、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城鄉建設、鄉村振興、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土地、礦產、水、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6.?國家級和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及文化遺產等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7.?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公用事業價格的制定或者調整。
(三)重大公共建設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具體包括:
1.?政府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2.?需經區政府核準、對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3.?金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
(四)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國有企業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自行決策,不作為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辦法:
(一)機關內部人事、財務、后勤和內部工作流程等事項;
(二)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
(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是區政府及其部門年度總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年度工作同步編制、同步推進、同步檢查。
第九條??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協調推進下一年度區政府決策事項建議的征集工作。
(一)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可以直接列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二)區政府分管負責人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研究審定;
(三)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職責權限和工作實際,研究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五)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集。
第十條??區司法局應當按照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組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部門或專家、專業機構、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對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審核,統籌擬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后,應當報決策事項涉及的區政府分管負責人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規定,區政府辦公室應當與同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做好銜接。
第十二條??經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區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程序將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審示,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應當按程序報區委同意。
第十四條??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由區政府辦公室印發,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原則上應當于3月31日前通過區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的決策事項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的,不得提請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實行動態調整。
根據區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的實際情況,確需對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調整的,由區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后報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主要負責人審定,并應當按程序報區委主要負責人同意。 ???
第十七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區司法局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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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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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增強公眾參與實效,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0〕5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公眾參與工作,適用本辦法。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區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履行公眾參與程序。 ??
第三條??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履行公眾參與程序,其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等因素,采取座談會、舉行聽證會、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
第六條??座談會適用于涉及相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強調針對性和實效性。
采取座談會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參會代表,在座談會召開5個工作日前,將決策草案、制定依據及起草說明等資料送達參會代表,并告知座談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參與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七條??聽證會適用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實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事項。
采取聽證會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15日前,發布聽證會公告。聽證會公告應當載明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事項、聽證參加人的名額及條件、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等內容;在舉行聽證會的5日前,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名單,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會材料。
法律、法規、規章對舉行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書面征求意見適用于涉及相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且采取書面方式征求意見較為便利的決策事項,可采用發出書面征求意見函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問卷調查、民意調查主要適用于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涉及民生的決策事項。
采取問卷調查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問卷調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調查機構進行,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問卷內容的設計應當簡單、通俗、明確、易懂。
采取民意調查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民意調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調查機構進行,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民意調查對象應當具有相關性和代表性。
第十條??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方式適用于涉及不特定的廣大社會公眾利益或社會公眾普遍關心、關注度較高、涉及面較廣的決策事項。
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方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制定依據及起草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途徑、期限、聯系部門以及聯系方式等。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實地走訪方式適用于涉及相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且需當面深入了解訴求的決策事項。
采取實地走訪方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與相關主體的關聯度,科學制定走訪計劃,并選取有代表性的區域、群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走訪,進行充分調研。
第十二條??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的意見建議,并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實際需要,專項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并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告知等適當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
第十四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公眾參與情況報告,載明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情況,特別是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決策承辦單位未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公眾參與情況報告應當作為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按照規定開展公眾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區政府審議時應當一并提交公眾參與報告。應當組織而未組織公眾參與的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區政府審議。
公眾參與及采納情況應當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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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重大民生行政決策民意調查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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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增強公眾參與實效,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0〕5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有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開展民意調查。
本辦法所稱民意調查,是指在作出重大民生行政決策之前,應當深入相關部門、單位、基層和群眾,廣泛收集有關基礎資料,征求群眾意見,并在對有關資料分析研究的基礎上,作出科學客觀的論斷,為決策提供事實依據和實證參考。
第三條??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履行重大民生行政決策民意調查程序。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履行民意調查程序,其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民意調查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民意調查應當深入到基層一線,實事求是地進行調查了解,掌握充分確鑿的第一手資料。對調查了解來的事實和材料,進行科學客觀的分析研究,透過表面現象,找出問題本質,得出正確結論。
(二)反映民意。民意調查應堅持以人為本,關注國計民生,充分聽取決策事項利害關系人的訴求,廣泛征求各方面群眾意見,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
(三)突出重點。民意調查既要抓住對決策事項影響較大的重點內容和關鍵環節,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著眼長遠,全面考慮其他情況和因素對決策事項的影響。
第五條??民意調查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調查方案。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要求,制定調查方案。調查方案應包含調查指導思想、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范圍和調查提綱及其他應明確的事項。
(二)成立調查小組。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調查方案要求,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成立調查小組,也可聘請第三方專業調查機構。
(三)組織實施調查。按照調查方案確定的指導思想、內容方法等,準備相關文件資料,開展實地調研,收集有關資料。
(四)撰寫調查報告。調查分析應深入、全面、科學,調查結論應切合實際、準確、客觀,調查報告應該觀點明確、論據充分、論證合理。
第六條??民意調查屬于重大民生行政決策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重要方式。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民意調查情況完善決策草案,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并對相對集中的未采納意見說明理由。
第七條??民意調查報告應當載明必要事項,包括調查事項、調查范圍、調查方式、調查所得的各類意見和意見分析數據等內容。
第八條??按照規定開展民意調查的重大民生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區政府審議時應當一并提交民意調查報告。應當組織而未組織民意調查的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區政府審議。
民意調查及采納情況應當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民意調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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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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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程序,充分發揮專家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中的參謀作用,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家論證工作,適用本辦法。
區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對專業性及技術性較強、涉及資源配置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風險可控性等進行論證。
第三條??專家、專業機構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依法獨立開展論證工作。
第四條??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程序。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履行專家論證程序,其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所涉及的專業內容,從行業主管部門、教育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社會組織、有關企業等單位中或者從市、區有關專家庫中選擇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論證。
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包括行業專家和法律專家,以行業專家為主。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時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并要求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六條??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應當為單數,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的單數專家組成;決策事項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大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一般應當有7名以上(含7名)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第七條??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論證、委托論證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采取專家論證會方式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座談會議或者網絡、視頻、電話會議等方式進行。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指定一名專家負責主持論證會,以及專家論證意見書的撰寫工作。
專家論證意見書應當充分反映各專家的意見,并在意見書上簽名。對意見書中的結論性意見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可以不在意見書上簽名,但應當提交書面不同意見作為意見書的附件。
第九條??采取書面論證方式的,由決策承辦單位選定的專家獨立開展研究,并在指定時限內分別以個人名義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書。
第十條??采取委托論證方式的,由決策承辦單位選定的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咨詢、評估等機構進行論證,受委托機構應當在指定時限內提交專家論證意見書。
第十一條??對專家提交的意見書,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采納合理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專家論證情況報告。
專家論證情況報告應當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應專家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風險可控性;
(二)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決策的執行條件;
(四)決策可能面臨的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或者問題;
(五)決策實施后可能引發問題的對策;
(六)對決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議;
(七)其他相關因素研究及建議。
第十二條??專家論證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按照規定開展專家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區政府審議時應當一并提交專家論證情況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應當組織而未組織專家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區政府審議。
專家論證結論及采納情況應當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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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程序,從源頭上防范化解社會風險,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決策承辦單位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在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估方法,對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風險因素進行科學預測、調查識別、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專業、應評盡評、查防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履行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程序。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履行風險評估程序,其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風險評估。
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辦公室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全面深入推進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綦江委辦發〔2018〕8號)有關規定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開展,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開展風險評估。
委托開展風險評估的,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專業資質和行業權威。與重大行政決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回避。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內容、標準、步
驟、方法、時限;
(二)采取公示公告、問卷調查、實地走訪、調查研究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等意見,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風險點和風險源;
(四)確定風險等級;
(五)提出風險防控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六)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八條??風險評估報告應全面分析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
(一)合法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機關是否享有相應的決策權并在決策范圍內進行決策,決策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大多數社會公眾的利益,是否兼顧各方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擬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適當,是否盡最大可能維護所涉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對象和范圍界定是否準確,擬給予的補償、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時。
(三)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施是否具備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相關配套措施是否經過科學嚴謹周密論證,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決策方案是否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數社會公眾的承受能力,是否缺乏社會公眾支持的基礎。
(四)可控性分析。主要分析決策事項是否存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公共安全穩定隱患,是否會引發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個人極端事件;是否會引發嚴重負面輿情、惡意炒作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宣傳解釋和輿論引導工作是否充分;對可能引發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是否有完善的防范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九條 ?決策風險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大部分社會公眾有意見、反映特別強烈,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且難以疏導,或者可能引發嚴重輿情事件,存在較大風險隱患的,為高風險;
(二)部分社會公眾有意見、反映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但可以采取風險防范措施予以化解,或者可能引發輿情炒作,存在一定風險隱患的,為中風險;
(三)大多數社會公眾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見,存在較小風險隱患的,為低風險。
第十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的風險等級,按照以下原則作出決策建議:
(一)對于高風險的,應當根據情況提出不予實施的決策建議,或者調整決策草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的建議;
(二)對于中風險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再提出決策建議;
(三)對于低風險的,可以直接提出決策建議。
第十一條??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區政府審議時應當一并提交風險評估情況報告。應當組織而未組織風險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區政府審議。
風險評估結論及采納情況應當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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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序,提高決策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區司法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督促決策承辦單位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序。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序。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序,其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實行兩級審查機制。
決策承辦單位的內設法制機構(含外聘法律顧問)負責合法性初審。區司法局負責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的內設法制機構(含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參與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和論證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可邀請區司法局參加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第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并通過本單位內設法制機構(含外聘法律顧問)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
未經合法性初審或經初審不合法,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第七條??決策承辦單位內設法制機構(含外聘法律顧問)在進行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工作時,應當重點審查主體權限、決策草案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決策程序情況等內容,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八條??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區政府集體討論前,應當將決策草案送請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合法性審查提出傾向性意見要求。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集體討論。
第九條??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合法性審查的公函;
(二)決策草案、起草說明、解讀方案及其解讀材料,起草說明中應當包括決策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內容以及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情況;
(三)按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的相關材料以及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特別是限制性、禁止性規定;
(五)本單位內設法制機構(含外聘法律顧問)合法性審查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六)本單位集體討論的材料;
(七)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決策承辦單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區司法局應當明確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內補報,未按時補報的,退回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超越區政府法定權限;
(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其有關政策規定;
(三)是否違反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區司法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到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外出進行考察;
(三)組織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協調會、咨詢會、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意見;
(四)其他需要采取的方式。
第十二條??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考察調研、聽取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因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決定或者區政府有特殊要求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區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區司法局應當在特殊時限要求內完成合法性審查。
第十三條??區司法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按照下列方式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一)對不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予以告知決策承辦單位;
(二)對符合法定權限、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的,提出合法
的書面審查意見;
(三)對超越法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有關政策規定的,提出不合法的書面審查意見;
(四)對具體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有關政策規定,提出修改的書面審查意見;
(五)對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提出未履行相關程序的書面審查意見后再送請合法性審查。
對國家、市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區司法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區政府討論。
第十四條??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并將采納情況向區政府書面報告;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審議。
第十五條??區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六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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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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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更好地接受重慶市綦江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的監督,進一步提高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是指《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有關事項,以及區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是指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區政府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前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第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程序。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程序,其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條??決策承辦單位按程序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決策事項,應當準備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決策制定的法律依據或者政策依據;
(三)有關單位意見采納情況及不采納的理由說明,社會公眾反饋意見匯總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
(四)應當提交的調研報告、聽證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意見和風險評估報告等;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條??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時,決策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并回答詢問。
第六條??區政府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主動配合區人大常委會做好聽取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報告所組織的相關視察、調研和論證等工作。
第七條??區人大常委會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提出意見建議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后報區政府審議,并將研究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區人大常委會。
區人大常委會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無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報區政府審議。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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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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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是指區政府通過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以傳閱會簽或者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替代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重大行政決策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與相關單位充分協商,向區政府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報區長審定后,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上會。
遇有緊急情況未履行本辦法程序需要立即審議的,由區長決定。
第五條??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區政府審議,應當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有關部門意見及采納情況;
(四)公眾參與情況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表或者依法不履行相關程序的情況說明;
(五)決策承辦單位內設法制機構(含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六)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七)區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八)其他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由區長或受區長委托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決策承辦單位對決策草案的背景、可供比較的方案及其主要內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相關部門的不同意見予以說明。區司法局對合法性審查情況予以說明。
第七條??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區長最后發表意見。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采用書面形式發表意見。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八條??區長在集體討論、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通過、原則通過、再次討論、不予通過等決定。
區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第九條??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區委請示報告。
第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依法應當報市政府批準或者提請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區委審議決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區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政務新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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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督查工作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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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動重大行政決策的貫徹落實,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的問題,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督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納入區政府督查檢查工作范圍,實施常態化跟蹤檢查,及時掌握執行進度、效果及存在的問題。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督查工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四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督查,具體工作由區政府督查機構承擔。
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區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區政府督查機構負責將其納入區政府督查檢查工作范圍,進行分解立項,明確目標節點、責任單位和落實時限。每月進行跟蹤督辦,督促決策執行單位如期完成所承擔的任務。年底時,對決策執行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政府督查機構跟蹤了解決策執行情況,對決策執行單位報告不及時或者未主動報告的,督促決策執行單位按照要求報告。
第七條??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單獨或者會同相關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推進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及時發現并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難點問題。
第八條??政府督查機構重點圍繞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中的難點問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開展督查調研,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
第九條??重大行政決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書面督查、實地督查等方式,并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組織開展書面督查的,應當要求被督查單位就相關重大行政決策的形成或者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限期書面報告情況;組織開展實地督查的,應當深入被督查單位,通過現場檢查、座談、暗訪等多種形式全面了解實際情況。
第十條??督查結束后,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形成書面督查報告,報告包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需提請領導協調的事項以及工作建議等內容。
第十一條??督查報告經區政府領導審定后,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及時將督查結論反饋被督查單位,或者采用適當形式予以通報。
督查結論中要求整改的事項,責任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機構視情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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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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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跟蹤、調查與評價,提高決策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規則》(渝府辦發〔2021〕14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是指區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與風險等進行調查分析與綜合研判,形成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決策執行單位負責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程序。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執行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履行后評估程序,其他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
(一)決策時所依據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執行情況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有試點或者試點期限要求的,試點結束或試行期限屆滿;
(五)重大改革事項、對公民權利義務發生普遍影響或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政策執行滿一年;
(六)五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等執行期限或進度過半時;
(七)五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項等執行結束后;
(八)區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對重大行政決策在一年內已經組織過后評估的,未出現新情況、新事由、新爭議的,可以不再重復組織后評估。
執行上級改革任務或落實上級政策部署,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上級機關組織決策后評估的,可以不重復組織后評估,接受上級委任或根據上級要求協助后評估的除外。
第六條??決策執行單位可以自行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開展。
委托開展后評估的,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專業資質和行業權威。與重大行政決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回避。
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不得參加決策后評估。
第七條??委托開展第三方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評估內容、質量要求、完成期限、評估經費、評估成果歸屬、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方機構在受委托范圍內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將評估內容轉委托。
第三方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應當保持獨立性、公正性,禁止預先設定結論性、傾向性意見
第八條??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
第九條??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可以對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各個領域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第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可以采用問卷調查、意見征詢、輿情跟蹤、實地考察、座談研究等方法進行。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成立由相關領域專家、執行單位代表等人員組成的評估小組;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公眾代表等參加。評估小組承擔制訂方案、組織調研、形成報告等具體評估工作。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應當包括評估目的、對象與內容、標準與方法、程序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與組織保障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采取各種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信息以及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進行分類整理與綜合分析。
(四)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記錄評估的全過程,并作出建議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評估結論。
第十二條??評估工作結束后,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估報告并提交區政府。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二)重大行政決策的目標實現程度;
(三)決策執行成本與效益分析;
(四)決策的社會認同度,應當重點說明社會公眾(特別是有直接利益相關方)對決策實施的滿意度;
(五)決策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繼續實施的潛在風險;
(七)作出建議繼續執行、中止執行、停止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評估結論以及相關建議;
(八)區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決策繼續執行、中止執行、停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重要依據。
區政府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其中,決定中止執行、停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貫徹落實,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因決策中止執行、停止執行或者調整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四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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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
材料歸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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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全面記錄、準確反映重大行政決策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是指對決策事項起草論證、會商研究和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以及決策的公布、解讀,決策的執行、調整、后評估等全過程通過一定的載體形成記錄,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記錄材料進行歸檔等一系列相關活動。
第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的記錄、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工作。
區政府辦公室、區司法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有關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區政府辦公室、區司法局會同區檔案局指導檢查決策承辦單位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工作職責。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歸檔范圍主要包括:
(一)決策的啟動程序檔案:包括決策事項建議、初步可行性論證、報請啟動決策程序、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等檔案材料;
(二)決策方案的擬制檔案:包括主要調研成果、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有關法律和政策依據,公眾參與情況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表或者依法不履行相關程序的情況說明等檔案材料;
(三)合法性審查檔案,包括決策承辦單位內設法制機構(含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及決策合法性的依據材料,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區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調整或者補充的材料等檔案材料;
(四)集體討論檔案:決策承辦單位報請區政府集體討論的請示,提交區政府集體討論的決策草案和起草說明,區政府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紀要,決策出臺前履行向區委或區人大請示報告產生的書面材料、會議紀要、領導批示、決策修改稿等檔案材料;
(五)決策公布和解讀檔案:決策正式印發、公布、解讀,在政府網站公布決策的網址鏈接、公布網頁截圖等等檔案材料;?
(六)決策執行和評估檔案:決策執行工作方案、任務分工,執行情況檢查監督,決策后評估報告、決策調整等檔案材料。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立卷歸檔的基本要求:
(一)各相關單位應將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納入本單位檔案分類方案中,單設類別進行管理,明確檔號和歸檔范圍;
(二)決策事項按照區政府發布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順序進行編號,一個決策事項編制一個順序號;
(三)按決策事項組卷,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單獨編制案卷號;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對外公開的內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開組卷,整理時,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連續編制案卷號;
(四)使用規范的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并按要求填寫;
(五)卷內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碼,頁碼宜編寫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六)卷內文件材料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不同階段先后順序排列,裝訂整齊;
(七)收集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當為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記錄,并采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保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
(八)重大行政決策檔案保管期限均為永久;
(九)其他立卷規定。
第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據其載體屬性進行存儲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嚴防信息篡改、丟失、外泄,確保實體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重大行政決策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七條??查閱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應當履行查閱手續,進行檔案查閱登記。
第八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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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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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強化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國家、市對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是指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承辦、決定、執行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損失的行為,終身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活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應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罰相當、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過錯行為的調查、定性和追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責任追究機關負責具體實施。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協作機制,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重大行政決策違紀違法問題線索。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追究機關應當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決策程序;
(二)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的;
(四)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
(五)重大行政決策出現嚴重失誤的;
(六)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停職檢查;
(五)調離工作崗位;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
(八)降職;
(九)行政處分;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上述責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據過錯情況單處或者并處。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的程序按照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九條??區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