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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隆盛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在綦市屬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要求,隆盛鎮被確定為全市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鄉鎮。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隆盛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包括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印發2023103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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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區隆盛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事項類型

執法主體

執法依據

1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檢查

行政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3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4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行政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5

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6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行政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7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行政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8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行政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9

對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行政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10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11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12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13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14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15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16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17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處罰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18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19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20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21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實施強制轉移

行政強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

22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行政強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23

制止、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強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24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強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25

對鑒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筑作出強制治理決定

行政強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26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強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27

對造成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制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行政強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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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賦權事項名稱

原行使部門

賦權范圍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一、通用賦權事項(15項)

1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區縣水利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2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處罰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3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4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5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罰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6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處罰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7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處罰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8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9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10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11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12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污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13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14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15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二、自選賦權事項(28項)

16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17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18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處罰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19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處罰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20

對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21

對《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條。

22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處罰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行政處罰權(責令關閉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三款。

23

對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24

對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25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

26

對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27

對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

28

對在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29

對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未保持整潔、美觀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30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31

對廣告經營者未保持充氣式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32

對違反《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33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

34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35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36

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

37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38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39

對在城市河道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罰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

40

對違反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處罰

區縣交通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41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42

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處罰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43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區縣應急管理部門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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