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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7398230135/2024-00053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政府辦公室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6 | [ 發布日期 ] | 2024-09-09 |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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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綦江區馬龍水庫工程的土地征收申請已經依法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準機關、時間及批準文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7日以渝府地〔2024〕611號文件批準。
二、征收范圍、面積及目的
征收趕水鎮龍滄村2組、適中村4組集體土地7.6224公頃,其中:農用地7.5172公頃、未利用地0.1052公頃,具體范圍以勘測定界圖為準。土地征收后,擬用于綦江區馬龍水庫工程建設。
三、征收時間安排及其他
(一)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本府將組織征收中心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相關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補償安置費用后,按照協議約定期限騰退土地和房屋。在約定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本府將依法責令交出土地。
(二)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本府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依據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本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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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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