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索引號 ] | 115002227398230135/2024-00057 | [ 發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政府辦公室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9 | [ 發布日期 ] | 2024-09-30 |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自然災害救助
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
?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4年修訂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 9月 29 日
(此件公開發布)
?
?
重慶市綦江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修訂版)
?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維護黨中央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按照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及《重慶市綦江區突發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綦江實際,編制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綦江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時的區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工作。
毗鄰區縣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綦江造成重大影響或區委、區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區內應急救助工作。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本預案是為規范全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部門職責的專項應急預案。
本預案上銜《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重慶市綦江區突發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下接各鎮街專項應急預案。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是區政府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全區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級相關部門、鎮街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等。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上級領導批示指示精神;
(2)協調推動各成員單位和各鎮街貫徹落實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安排部署的各項工作;
(3)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助需求評估;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鎮街需求,并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鎮街的工作溝通;
(5)組織指導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由應急專家及各行業領域專家組成的應急管理專家庫,專家庫由區應急管理局統籌組建和完善。專家隊伍主要負責對全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建議,為全區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恢復重建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意見。
氣象、規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及時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鎮街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可能受影響鎮街或區域發布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周邊區縣及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區應急管理局、各鎮街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要求,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1區應急管理局、各鎮街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發生。
4.1.2區應急管理局、各鎮街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區級有關涉災部門(行業)按照要求向區應急管理局提供本部門(行業)的災情及其他相關數據,并接受區統計局的業務指導;并按統一的口徑上報市級主管部門,確保災情數據口徑一致,不重不漏。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各單位應第一時間向區委、區政府以及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對造成行政區域內 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災害事件,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收集、匯總全區災情(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范圍、災害造成的損失等內容)和救災工作情況(包括投入的應急力量、資金、物資和裝備等,以及災區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向區委、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4.1.3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做到“初報快、續報全、核報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鎮街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區應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規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按照《重慶市因自然災害死亡(失蹤)人員認定和統計報送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認定報告,同時抄報市應急管理局。
4.1.6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統計更新上報災情。對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嚴格執行 24小時零報告制度(干旱災害除外),逐級上報。災情穩定后,區應急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各鎮街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并逐級上報。
4.1.7對于干旱災害,各鎮街應在旱情初顯,且群眾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向區應急管理局初報災情,區應急管理局匯總情況后,上報區委、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8 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區應急管理局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向區各有關單位通報。
災情信息發布,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原則;災情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應主動通過廣播、電視、新聞網站、政府網站、政務微信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應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自然災害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級別。
5.1.1啟動條件
綦江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 2000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 1000間或 4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5萬人以上;
(5)區委、區政府認為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建議,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區政府區長)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5.1.3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區政府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區政府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主持召開會商會,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安排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鎮街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區委報告。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實地開展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區政府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率有關成員單位赴受災鎮街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率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鎮街需求。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鎮街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及受災鎮街需求評估。
(4)調撥救災款物。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向鎮街預撥區級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根據災害發生發展趨勢研判,區級預撥資金不能滿足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實際需要時,申請安排下撥區級預備費,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區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使用。交通運輸部門組織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區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全區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鎮街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國資委督促監管企業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險恢復等工作。區委社會工作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人武部根據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鎮街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鎮街按需做好相關保障和組織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區應急管理局、區教委、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衛生健康委、區市場監管局、區消防救援總隊、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受災鎮街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區衛生健康委、區疾控中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鎮街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災區秩序。區公安局加強受災鎮街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區發展改革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區應急管理局、區經濟信息委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區金融事務中心做好受災鎮街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區住房城鄉建委開展災后房屋建筑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區城市管理局開展災后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評估等工作。區水利局開展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區交通運輸委開展公路、水路交通有關設施修復,優先搶通通行路線。區經濟信息委、國網綦江供電公司開展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區經濟信息委組織開展受災鎮街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鎮街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鎮街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區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鎮街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民政局組織開展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區紅十字會、區慈善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區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鎮街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區委網信辦、區融媒體中心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結果報送區委、區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區委、區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2.1啟動條件
綦江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6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 1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 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或 200戶以上、4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 2.5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5)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Ⅱ級響應的情形。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決定,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區政府區長)報告。
5.2.3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召開會商會,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安排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鎮街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區政府區長)報告。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實地開展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率有關成員單位赴受災鎮街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率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鎮街需求。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鎮街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及受災鎮街需求評估。
(4)調撥救災款物。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向鎮街預撥區級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根據災害發生發展趨勢研判,區級預撥資金不能滿足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實際需要時,申請安排下撥區級預備費,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區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發改委等有關部門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使用。交通運輸部門組織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區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全區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鎮街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國資委督促監管企業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險恢復等工作。區委社會工作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人武部根據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鎮街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鎮街按需做好相關保障和組織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區應急管理局、區教委、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衛生健康委、區市場監管局、區消防救援總隊、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單位)協助受災鎮街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區衛生健康委、區疾控中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鎮街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災區秩序。區公安局加強受災鎮街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區發展改革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區應急管理局、區經濟信息委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區金融事務中心做好受災鎮街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區住房城鄉建委開展災后房屋建筑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區城市管理局開展災后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評估等工作。區水利局開展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區交通運輸委開展公路、水路交通有關設施修復,優先搶通通行路線。區經濟信息委、國網綦江供電公司開展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區經濟信息委組織開展受災鎮街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鎮街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鎮街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區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鎮街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民政局組織開展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區紅十字會、區慈善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 1)加強新聞宣傳。區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鎮街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區委網信辦、區融媒體中心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結果報送區委、區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區委、區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3.1啟動條件
綦江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6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 600人以上、12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 300間以上、500間以下,或 100
戶以上、2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 1.5萬人以上、2.5萬人以下;
(5)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Ⅲ級響應的情形。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決定,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主任(區政府區長)報告。
5.3.3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鎮街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報告,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率有關成員單位赴受災鎮街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辦公室副主任(區應急管理分管救災工作的副局長)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率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向鎮街預撥區級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區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發改委等有關部門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使用。交通運輸部門組織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區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全區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鎮街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人武部根據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鎮街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區衛生健康委、區疾控中心指導受災鎮街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區金融事務中心指導做好受災鎮街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區委社會工作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紅十字會、區慈善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鎮街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鎮街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1啟動條件
綦江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1人以上、3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 200人以上、600人以下;或單個鎮街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 200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 150間以上、300間以下,或 50
戶以上、100戶以下;或單個鎮街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 100間以上或 5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7000人以上、1.5萬人以下;或單個鎮街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行政區域內鄉村人口 10%以上;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報告。
5.4.3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分管救災的副局長)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分管救災和物資保障工作的副局長)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鎮街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區政府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報告,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或委派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分管救災和物資保障工作的副局長)率有關成員單位赴受災鎮街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區應急管理局減災救災科科長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率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向鎮街預撥區級年度自然災害救助預算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區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發改委等有關部門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使用。交通運輸部門組織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區應急管理局迅速統籌調度全區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鎮街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人武部根據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鎮街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區衛生健康委、區疾控中心指導受災鎮街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區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鎮街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災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標準可酌情調整。
根據救災工作進展,可動態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出現應急響應不足或過度響應等情況。
災情基本穩定后,救災工作轉入常態,應急響應隨即終止。終止響應與啟動響應批準權限相同。
6.1.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區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各鎮街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各鎮街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區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鎮街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物資和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鎮街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定期通報受災鎮街救助工作情況,組織開展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估。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區政府組織實施,應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應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規劃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1 災情穩定后,區應急管理局應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房臺賬,進行需求評估,制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任務超出區級承受能力,需申請上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的,應將資金申請報告、倒損住房需重建臺賬報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
6.2.2區政府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制度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至受災群眾。積極發揮居民住宅、農房等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
6.2.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區應急管理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
6.2.4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和農村宅基地農用地轉用等工作。區農業農村委指導鎮街優化宅基地審批流程,為受災群眾重建農房開通“綠色通道”,開展竣工驗收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各鎮街應在每年 9月中旬,調查、核實本轄區受災家庭面臨困難及需要救助情況,并上報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應在每年 9月下旬,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吃飯、飲水、穿衣、取暖等方面困難和需要救助情況,并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于 10月 15日前上報市應急管理局。
6.3.2區應急管理局應編制工作臺賬,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3.3 如依靠區級力量完成冬春救助任務確有困難、需申請上級冬春救助資金的,應于 10月 15 日前將資金申請報告、冬春救助評估報告報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應配合市級有關部門通過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核實救助需求、救助對象等情況。
6.3.4根據各鎮街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及時安排下撥專項資金,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期間的吃飯、飲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3.5區應急管理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過冬衣被等問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欠減免等政策,區發展改革委保障應急糧食供應。
6.3.6 嚴格按照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村(居)小組提名、村(社區)委員會民主評議、鎮街審核、區應急管理局審批程序,精準確定救助對象,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結束后,區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區冬春救助工作績效。
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區應急管理局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區級救災資金預算,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區政府有關部門、各鎮街、管委會要安排一定比例專項資金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1.1?區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2區財政局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不足時,各級財政應積極調整優化支出結構,統籌整合有關資金,多渠道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求。
7.1.3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1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優化儲備庫布局,完善倉儲條件和儲備網絡。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鎮街,應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區級、鎮街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采購計劃,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搭建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數據庫。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重點做好糧食、生活必需品、藥品、醫療器械、專項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滿足災后群眾基本生活需要。應急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集中儲備與分散儲備相結合的物資儲備體系,與區內具備物資儲備功能的企業單位建立應急儲備聯系機制,實行應急物資儲備補充、更新、輪換、調運等管理制度。
7.2.4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居民家庭儲備基本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災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資捐贈和支持。
7.3.1?區經濟信息委牽頭負責通信應急保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協助參與,統籌協調電信、移動、聯通公司組織實施。
7.3.2區應急管理局充分依托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拓寬災情報送渠道,提升及時準確獲取重大災情能力。
7.3.3區應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7.4.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區委、區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鎮街、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區委、區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鎮街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災情發生后,區委、區政府要視情況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1 加強應急隊伍體系和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建立災害信息員分級培訓制度,健全覆蓋區、鎮街、村(社區)三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7.5.2 組織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業務咨詢工作。
7.5.3 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自愿參與救災工作,倡導志愿者通過有關組織機構有序參與救災工作,政府部門可給予必要幫助。發展社會力量加入減災救災人才隊伍,組織開展救災專業培訓,建立救災志愿者服務記錄制度。
7.6.1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充分依托國家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6.4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鎮(街道)、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1 組織應急、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氣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區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有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2建立健全應急廣播電視體系,充分利用應急廣播、電視等傳媒作用,不斷擴大災情預警預報信息覆蓋面。充分發揮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作用,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聯動機制,組織開展全區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積極創建“全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在全區大、中、小學普遍開展防災減災教育,培養學生防災減災意識。
組織開展區、鎮街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基層災害信息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培訓。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全區各鎮街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1本預案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預案實施后,區應急管理局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區政府審批。各鎮街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4本預案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3.5本預案批準印發后由區應急管理局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綦江府辦發〔2022〕50號)同時廢止。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由區政府區長任主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任常務副主任,區政府有關副區長任副主任。
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委政法委、區委網信辦、區委社會工作部、區發展改革委、區教委、區科技局、區經濟信息委、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委、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委、區應急管理局、區林業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氣象局、區商務委、區文化旅游委、區衛生健康委、區國資委、區統計局、區大數據發展局、區人武部、區消防救援支隊、武警綦江中隊、團區委、區紅十字會、區融媒體中心、區行政學院、綦江通發辦、國網綦江供電公司為成員單位。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決策部署及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
(2)研究制定全區防災減災救災規劃及有關制度;
(3)統籌協調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區抗震救災和地質災害防治救援指揮部、區氣象災害防御指揮部等專項指揮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4)統一指揮、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全區自然災害搶險救援工作,研究制定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5)組織會商、分析、評估災區形勢,研究提出對策和措施;
(6)聽取受災鎮街災情、救災工作匯報,向區委、區政府匯報全區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7)完成上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向市政府上報轄區災情;落實市、區領導關于救災工作指示、批示,了解、掌握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
區委宣傳部(區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媒體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新聞報道、政策解讀和公益宣傳;做好災害預防知識宣傳教育,以及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傳播;做好輿情監測工作,及時向社會通報救災工作動態,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區委網信辦:負責統籌協調指導防災減災救災網絡輿情引導處置工作。
區委社會工作部:負責積極支持引導社工、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自然災害防治項目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年度投資計劃等銜接平衡;協調落實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等專項資金;承擔糧食監測、應急成品糧儲備、調控工作;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基礎上,組織編制或指導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等。
區教委:負責組織指導學校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宣傳教育和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做好本系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工作;指導學校做好受災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管理,按要求及時開放投入使用。
區科技局:提供科技領域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應急救災工作;為防災減災救災提供科技支撐。
區經濟信息委:牽頭負責應急通信保障,協調通信運營商盡快恢復受損通信設施;協調供電公司保障應急電力供應,盡快恢復災區電力供應;協調燃氣單位盡快恢復被破壞的燃氣設施,保障燃氣供應;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等的生產供應工作;協調指導工業企業災后恢復生產;承擔本系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工作。
區公安局:負責自然災害搶險救援交通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避險;做好自然災害有關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協調高速交警實施交通秩序應急管理等。
區民政局:負責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社會救助范圍;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做好因災遇難人員的殯儀工作;倡導文明祭祀,減少森林火災風險。
區司法局:負責自然災害防治和應急搶險救援執法監督和司法保障。
區財政局:負責區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有關工作經費預算、籌集、管理和調度,保證及時足額到位;監督救災資金的使用。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對自然災害引發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時發布有關環境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災區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督監測,指導做好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聯合氣象部門開展重污染天氣會商和空氣質量預報。
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組織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損毀房屋安全鑒定、修復等工作;指導全區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的隱患排查整治;組織、指導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氣象災害防治工作;協助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承擔本系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工作。
區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開展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鑒定、修復等工作;組織實施災后城區清掃保潔工作,指導鎮街開展市容環境恢復;承擔本系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工作;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管理,按要求及時開放投入使用。
區交通運輸委:組織應急運力,協調高速公路、鐵路、水路等多種運輸方式,提供應急交通運輸保障,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救災物資和受災群眾的運輸;組織修復因災損毀交通設施,優先搶通通行路線;協調轄區高速公路、鐵路、水路及其設施的安全管理和應急搶險工作;承擔本系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工作。
區水利局: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共享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水庫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在建)應急搶險處置工作;組織實施水利水毀工程的修復;指導、督促有關鎮街做好水庫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指導飲用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統籌保障災區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等;承擔本系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牽頭負責農作物病蟲害的預防和處置工作;指導農業生產氣象災害防御、農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傳教育,加強農業生產用火管控;統計、核查、上報全區農業因災受損情況;指導協調災后恢復生產;指導鎮街優化宅基地審批流程,為受災群眾重建農房開通“綠色通道”,開展竣工驗收等。
區商務委:指導本系統內企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積極動員商業企業參與救災工作;承擔重要商品應急保供工作,按程序動用儲備物資,穩定市場供應;指導、幫助系統內受災企業開展生產自救;擔本系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工作。
區文化旅游委:負責統籌協調 A級景區做好自然災害防治和突發災害應急搶險處置;指導、督促旅游經營企業做好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游客轉移、疏散等安全避險工作;協調組織恢復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承擔本系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工作;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管理,按要求及時開放投入使用。
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指導醫療機構自然災害防治工作;調配醫療衛生資源,組織專業醫療衛生隊伍及時趕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推動衛生健康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負責衛生應急隊伍、車輛、裝備的調度;承擔本系統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工作。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自然災害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自然災害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編制全區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防治工作;在市應急管理部門指導下,牽頭建立全區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承擔全區自然災害災情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統籌、協調、指導、督辦全區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區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負責區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等。
區統計局:指導、協助災情統計、核定、分析等工作。
區國資委: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按要求開展搶險救災、停工停產、因災損毀廠房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復工復產等工作。
區林業局:負責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承擔森林火災預防預警監測的相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協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督促指導災后森林草原生態修復工作。
區人武部:按程序組織協調民兵預備役參加搶險救災工作;指導鎮街人武系統組織民兵參與救災工作。
武警綦江中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參與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行動;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護重要目標安全,解救、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
區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發揮應急救援主力軍的作用,組織消防救援隊伍、調動應急救援裝備投入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團區委:負責組織和發動成年團員有序參與搶險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區行政學院:負責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教育培訓和課題研究。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協助實施倒損房屋重建的勘測選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工作。
區氣象局:負責做好天氣氣候的監測、預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提供氣象服務信息;組織開展氣象災害評估,為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綦江通發辦:協同有關部門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國網綦江供電公司:負責搶險救災電力供應、電力安全工作;組織開展災區供電設施的維護和毀損設施搶修恢復工作,及時恢復電力供應。
區紅十字會:負責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管理、接收捐贈款物,并及時調撥救災資金、物資支持災區抗災救災工作,協助開展緊急人道救助;組織紅十字隊伍及志愿者等參與救災工作;動員社會人道救助力量參與災后重建。
區慈善會:負責依法籌募善款,管理接受捐贈款物,為受災地區提供及時的援助,幫助受災群眾度過難關,恢復生產生活。
區金融事務中心:負責配合市級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穩定金融秩序有關工作;助推災后恢復重建等。
受災鎮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核查災情,開展先期應急救助;及時組織力量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安排本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用于受災人員生活救助;承擔轄區內災情統計、核實、上報工作。
各成員單位除承擔上述職責外,還應根據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要求,承擔與其職責有關的其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根據救災工作需要,積極提供有利條件,配合完成有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