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綦江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
(2019年修訂)的通知
綦江府發〔2020〕3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綦江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2019年修訂)》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2月24日
綦江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2019年修訂)
為統籌推進畜牧業生產發展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國務院發布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7〕48號)等法律法規。國家環保部與農業部聯合印發實施《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44號)等文件。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辦〔2013〕11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4〕37號)等相關文件。市環保局與市農委也聯合印發了《重慶市環保局、市農委關于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有關事宜的通知》(渝環〔2017〕102號)文件。要求各區縣加強規劃引導,統籌考慮保護環境和畜牧業發展需要和資源環境承載力,科學合理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并明確邊界范圍。
為進一步改善人居環境,有效控制綦江區畜禽養殖業污染。為貫徹落實好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一中全會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統籌考慮我區畜牧業發展和環境保護需要,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保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辦〔2013〕114號)、《重慶市環保局、市農委關于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有關事宜的通知》(渝環〔2017〕10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結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關于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渝環〔2019〕187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調整方案。
1.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思想,特別是加強長江經濟帶環境保護的講話,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為指導,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保障綦江區環境安全、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水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調整優化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提高區域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2.基本原則
以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的,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綜合考慮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及生態功能重要性,在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區域為重點,兼顧江河源頭區、重要河流岸帶、重要湖庫周邊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區域,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范圍,切實加強環境監管,促進環境保護和畜牧業協調發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行政。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將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禁止、限制養殖畜禽的區域劃入禁養區、限養區,法律法規和上級未作出限制性規定的區域不劃入禁養、限養范圍,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環境質量。
堅持統籌協調。落實“面上保護、點上開發”要求,與綦江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畜禽養殖業發展規劃等規劃相協調,兼顧發展需求、留足發展空間,統籌兼顧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科學合理設置邊界范圍,滿足動物防疫條件,確保畜產品市場有效供給。
堅持務實管用。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后,必須實行嚴格管控。要明確地理邊界、坐標,將畜禽養殖禁養區落地、上圖、入庫,力求“劃得實,管得住”,使本方案成為畜禽養殖項目用地規劃、環評審批、行政執法的依據,增強保護實效。
3.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
(3)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
(4)《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7〕48號);
(6)《環境保護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44號);
(7)《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
(8)《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9)《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10)《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1)《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5〕69號);
(12)《重慶市地表水環境功能類別調整方案》(渝府發〔2012〕4號);
(13)《關于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有關事宜的通知》(渝環〔2017〕102號);
(14)《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農發〔2017〕229號);
(15)《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
(16)《關于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渝環〔2019〕187號);
(17)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4.區域類型及管理要求
4.1畜禽養殖禁養區
畜禽養殖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4.2畜禽養殖限養區
畜禽養殖限養區指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的區域。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時,區域內不得再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5.區域范圍
5.1畜禽養殖禁養區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畜禽養殖禁止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等文件的明確規定,將以下區域劃為畜禽養殖禁養區。(其中,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風景名勝區除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5.1.1飲用水源保護區
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已經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按照現有陸域邊界范圍執行;未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中各類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法確定。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萬州區31個區縣(自治縣)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通知》(渝府辦〔2013〕40號)、《關于調整萬州區等36個區縣(自治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19號)、《萬州區等18個區縣(自治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及調整方案》(渝府辦〔2017〕21號)和《 萬州區等區縣( 開發區)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及調整方案 》(渝府辦〔2018〕7號) 。綦江區75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其中三江街道綦江河三江水廠水源地、茶樹灣水庫、高廟水庫,市政府沒有批復暫不納入,剩下72個納入禁養區。根據綦江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成果空間數據,綦江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總面積為56.19 km2。
5.1.2風景名勝區
風景名勝區包括古劍山—清溪河市級風景名勝區。根據《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的規定,風景名勝區劃入禁養區。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命名綦江縣古劍山—清溪河風景名勝區為市級風景名勝區的批復(渝府〔2006〕19號)。古劍山—清溪河市級風景名勝區劃入禁養區。根據目前已有成果空間數據,古劍山—清溪河市級風景名勝區總面積為71.70 km²(注:根據《重慶市古劍山—清溪河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09-2029)》,一級保護區面積7.23 km²、二級保護區面積35.03 km²、三級保護區面積29.44 km²,與目前成果數據存在一定偏差,以成果數據為準。)。
5.1.3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
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根據重慶市自然保護區信息統計數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建立涪陵大木山和綦江老瀛山兩個市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復》(渝府﹝2004﹞114號)等文件,綦江區包括老瀛山市級自然保護區、萬隆縣級自然保護區、長田縣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目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9〕42 號)文件,重慶市已啟動全國自然保護地優化整合試點工作。綦江區正在積極配合重慶市林業局開展自然保護地優化整合試點工作過程中,暫按現有方案劃入禁養區,待優化整合工作完成后再對畜禽養殖分區范圍進行調整。
表 5-1 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概況
序號 |
名 稱 |
所在鄉鎮 |
核心區、緩沖區(km2) |
1 |
老灜山市級自然保護區 |
永城鎮、三角鎮、石角鎮 |
15.68 |
2 |
萬隆縣級自然保護區 |
石壕鎮、打通鎮 |
35.97 |
3 |
長田縣級自然保護區 |
永新鎮、郭扶鎮、中峰鎮 |
118.50 |
總計 |
170.15 |
5.1.4森林公園
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包括古劍山市級森林公園、長田市級森林公園。由于無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整個森林公園區劃入禁養區。根據目前空間數據,古劍山市級森林公園、長田市級森林公園總面積分別為8 km²、7 km²。
5.1.5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包括城區及各鄉/鎮/街道建成區,總面積40.26 km²。
5.2畜禽養殖限養區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畜禽養殖禁止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等文件的規定,將以下區域劃為畜禽養殖限養區:
5.2.1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綦江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劃入限養區。綦江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包含城區及鎮街規劃用地范圍、北渡鋁產業園、永城鎮慶江中小企業園、郭扶組團、新盛鎮德勝組團、新盛鎮新盛組團,總面積105.58 km²。
5.2.2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包括綦江、藻渡河、羊渡河、扶歡河、郭扶河、蒲河、永城河、通惠河、清溪河、古岐水庫、聯合水庫、西山水庫及其周邊200米的陸域范圍劃入限養區,總面積為123.78 km²。
5.2.3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包括老瀛山市級自然保護區、萬隆縣級自然保護區、長田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劃入限養區,總面積110.25 km²。
序號 |
名 稱 |
所在鄉鎮 |
實驗區(km2) |
1 |
老灜山市級自然保護區 |
永城鎮、三角鎮、石角鎮 |
18.41 |
2 |
萬隆縣級自然保護區 |
石壕鎮、打通鎮 |
11.91 |
3 |
長田縣級自然保護區 |
永新鎮、郭扶鎮、中峰鎮、古南街道 |
79.93 |
總計 |
110.25 |
5.3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結果
按照上述禁養區和限養區的范圍順序進行疊加扣重,重疊面積不重復計算,綦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總面積為548.91 km²,占綦江區轄區面積的25.10%。其中禁養區和限養區面積分別為302.32 km²和246.59 km²,分別占禁養區、限養區總面積的55.08%、44.92%,各鎮街均有分布。綦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森林公園;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面積分別為52.14 km²、69.46 km²、136.85 km²、4.39 km²、39.48 km²。綦江區畜禽養殖限養區包括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面積分別為65.43 km²、85.97 km²、95.19 km²。
表 5-2 綦江區畜禽養殖禁養限養區劃分結果
區劃名稱 |
類別名稱 |
面積(km²) |
比例(%) |
禁養區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
52.14 |
9.5 |
風景名勝區 |
69.46 |
12.66 | |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 |
136.85 |
24.93 | |
森林公園 |
4.39 |
0.8 | |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
39.48 |
7.19 | |
限養區 |
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
65.43 |
11.92 |
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
85.97 |
15.66 | |
自然保護區試驗區 |
95.19 |
17.34 | |
總計 |
|
548.91 |
100 |
5.4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方案調整說明
因綦江區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劃已確定,需對原方案中涉及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進行調整,另三江街道綦江河三江水廠水源地、茶樹灣水庫、高廟水庫,市政府還沒有批復,所以暫時不納入禁養區范圍;打通鎮羅家壩電廠不納入禁養區范圍,郭扶鎮高廟村(老鄉場)、古南街道兩路村、三角鎮樂興社區、新盛鎮正自、篆塘鎮蓋石洞不納入禁養區范圍,納入限養區范圍。
原方案中,綦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總面積為543.19 km²,其中禁養區和限養區面積分別為280.75 km²和262.44 km²。調整方案中,綦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總面積為548.91 km²,其中禁養區和限養區面積分別為302.32 km²和246.59 km²。
表 5-3 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方案調整情況
區劃名稱 |
類別名稱 |
原方案面積(km²) |
調整方案面積(km²) |
禁養區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
27.96 |
52.14 |
風景名勝區 |
69.53 |
69.46 | |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 |
139.13 |
136.85 | |
森林公園 |
4.24 |
4.39 | |
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
39.89 |
39.48 | |
限養區 |
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
65.08 |
65.43 |
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
86.69 |
85.97 | |
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帶 |
15.18 |
- | |
自然保護區試驗區 |
95.49 |
95.19 | |
總計 |
|
543.19 |
548.91 |
6.組織實施
6.1 嚴把準入關口
各鄉鎮、街道應嚴格按照本方案,結合本轄區畜牧業發展規劃,把好畜禽規模養殖戶發展關口,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實現畜禽養殖業健康、適度發展,嚴禁出現“先污染,后治理”現象。區發展改革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嚴禁在禁養區和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限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
6.2開展污染整治
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按計劃限期關停、轉產或搬遷;因劃定禁養區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的現有畜禽養殖場,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委、區生態環境局提出。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必須配套建設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其他區域內的各類畜禽養殖場,必須滿足區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要求,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6.3落實監管責任
把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執行情況納入對各鎮街、相關職能部門落實環保責任目標考核內容。各鎮街和相關職能部門要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執行方案,定期通報工作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堅決杜絕推諉扯皮、我行我素的現象。要采取通告等方式加強宣傳,讓人民群眾了解、支持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自覺遵守劃分規定。
6.4嚴格修改程序
與本方案配套的畜禽養殖禁養區邊界范圍圖(含矢量圖)及其坐標、拐點等電子信息是本方案的組成部分,與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附則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原《綦江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綦江府發〔2018〕21號)即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