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發布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
綦江府發〔2021〕25號
為強化野生動物管理,有效保護野生動物及棲息地,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現將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綦江區行政區全域為禁獵區(不含萬盛經開區)。
二、禁獵期。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棲息地的活動。
三、禁獵對象。禁獵對象為國家和重慶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禁獵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地槍、毒藥、爆炸物、排銃、鐵鋏、地弓、彈弓、粘網、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聲音誘捕、獵套、獵夾等以及非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和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獵捕裝置和獵捕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挖洞、陷阱、網捕、撿蛋、搗巢、犬獵等方法獵捕或進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
五、法律責任。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非法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運輸、郵寄和攜帶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病防控等法定特殊情形確需獵捕的應依法申請特許獵捕證、狩獵證,并按照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七、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綦江府發〔2019〕17號)同時廢止。
舉報電話:023—4866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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