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全區工程建設項目
砂石資源利用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綦江府辦發〔2023〕1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關于規范全區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利用管理的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規范全區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
利用管理的實施辦法
為規范我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產生的砂石等礦產資源(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砂石”)的有效利用,防止工程建設項目砂石亂倒亂棄占用破壞耕地以及借工程建設名義違法開采、銷售礦產資源的行為發生,切實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重慶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0〕473號)和重慶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重慶市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渝發改價調〔2021〕4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范圍
(一)經依法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需要自行平場和建設施工的項目;
(二)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受政府部門委托,指定有關園城或國有公司在批準的紅線范圍內且在出讓或劃撥前進行平場施工的項目;
(三)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各類生態修復、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地質災害治理、河道清理整治、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等項目。
以上各類項目統稱為工程建設項目。
二、利用管理
(一)在批準的建設工期和用地紅線范圍內產生的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可自行用于本工程建設。
(二)本工程建設項目自用后,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或施工單位進行處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資源,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繳納砂石資源利用收益,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處置。
三、工作流程
(一)事前申報
工程建設項目在取得土地出讓或劃撥手續、工程中標通知書或施工許可后,業主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分析評估本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存在需要處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資源,需要處置利用的,應及時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申報。
(二)資源測算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接到書面申請并經審查同意后,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或施工單位應自行委托中介機構編制并提交《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量測算報告》,對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原始砂石資源量、自用砂石資源量和剩余砂石資源量進行測算。《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量測算報告》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組織市級專家進行評審。
(三)價值評估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委托價值評估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量測算報告》中可以處置利用的剩余砂石資源量的價值進行評估,提交經評審合格的價值評估報告。評估費用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
(四)公開交易
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資源在重慶市綦江區公共資源服務公司進行公開交易。凡未納入重慶市信用懲戒嚴重失信主體限制或禁止“黑名單”的營利法人、自然人均可參與公開交易。公開交易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發布公告
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資源公開交易公告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20個工作日前,在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綦江區)同時發布。
2.公開交易
重慶市綦江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公司按照程序組織實施招拍掛,確定競得人,出具交易鑒證證明。
3.結果公示
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資源公開交易結果信息在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綦江區)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競得人應當根據交易鑒證證明,及時與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簽訂成交協議,與項目業主單位或施工單位就采挖出來的砂石資源的交接簽訂協議。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資源加工存貯等成本費用由競得人與項目業主單位或施工單位自行協商。
(五)繳納收益
競得人根據公開交易結果、成交量等內容,繳納剩余砂石資源利用收益,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名目納入區級財政非稅收入賬戶。
根據工作需要,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在征得區財政局同意后,可以委托項目業主或施工單位代扣代繳利用收益。
(六)監督檢查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將定期和不定期對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處置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委托中介機構每半年或者一年進行一次實地核查,重點檢查核實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的采挖量、自用量和剩余利用量情況,是否超建設工期和用地紅線范圍采挖砂石資源,是否超越工程設計方案采挖砂石資源,競得人是否及時按照規定繳納砂石資源利用收益,切實防止非法開采、違規處置砂石資源以及逃避繳納或拖欠砂石資源利用收益的行為。
(七)違規處理
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違法采挖砂石資源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四、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
(一)對本實施辦法出臺前已動工的在建工程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項目業主單位或施工單位及時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申報,及時委托中介服務機構補充測算原始砂石資源量、自用資源量和剩余資源量,編制《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量測算報告》。
(二)對于工程采挖對外銷售的砂石價值低于10萬元的或者工程量不大、施工期限在6個月內的;或者建設工期緊,已取得合法施工手續的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提前動工建設的,由項目業主或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審查同意,其剩余砂石資源利用收益可以參照最近一期同類剩余砂石資源公開交易價格執行。
(三)對于剩余砂石資源數量較多、或工程施工期限較長,預估剩余砂石資源利用收益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剩余砂石資源利用收益可以分期繳納,但首期繳納不得低于應當繳納數額的30%,且不得少于200萬元;剩余各期平均繳納,且最后一期應當在工程完工前6個月繳納完畢。
逾期繳納剩余砂石資源利用收益的,參照采礦權出讓收益滯納金標準,按日加收2‰滯納金;經多次催繳仍然拒不繳納的,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提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全區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利用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綦江府辦發〔2021〕32號)同時廢止。
附件:綦江區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處置利用規定告知書
附件
綦江區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處置利用規定告知書
被告知 單位名稱 |
|
□項目業主單位 □施工單位 □個人 | |||
被告知人 |
|
聯系電話 |
| ||
工程建設 項目名稱 |
| ||||
告知內容 | |||||
適用 范圍 |
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自用后有剩余,不得自行處置,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繳納砂石資源利用收益。 | ||||
利用 管理 流程 |
1.項目施工前,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 2.自行委托中介機構測算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原始砂石資源量、自用砂石資源量和剩余砂石資源量,編制《工程建設項目砂石資源量測算報告》; 3.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組織專家對測算報告進行評審; 4.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剩余砂石資源價值評估; 5.在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公司對剩余砂石資源進行公開交易; 6.繳納剩余砂石資源利用收益。 | ||||
監督 檢查 |
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每半年或1年進行1次實地核查。 | ||||
違規 處理 |
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違法采挖砂石資源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 ||||
告知單位: 告 知 人:
(簽章)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