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知識產權資助
獎勵辦法的通知
綦江府辦發〔2024〕19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綦江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已經區政府第5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綦江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提升全區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和服務水平,推動知識產權強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持續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2〕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高價值發明專利質量提升行動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41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專項資金,由區財政納入年度預算保障,由區財政和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共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資金,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實施知識產權運用、保護及公共服務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應當遵循注冊授權在先、促進運用保護、誠信申報、部分資助的原則。
第五條 資助獎勵對象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二章 資助獎勵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新注冊地理標志授權使用資助和地理標志產品認定資助
對新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授權兩戶以上市場主體使用,且被授權人經核準并按照規定實際使用地理標志一年以上的,每件給予權利人一次性資助15萬元。
對新獲得地理標志產品認定,且申報培育兩戶以上市場主體實際規范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一年以上的,每件給予申請人一次性資助8萬元。
第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貫標)資助
初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貫標)的企業,且擁有有效注冊商標和專利達10件以上(其中自主發明專利不少于1件)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資助。
第八條 技術創新專利導航項目資助
對聚焦重點產業領域實施技術創新專利導航項目,并通過市級評審的,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3萬元資助。
第九條 高價值專利培育計劃項目資助
鼓勵企業實施高價值專利培育計劃項目,完成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計劃并通過市級評審的,每個項目給予20萬元資助。
第十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
通過商標專利質押方式獲得銀行貸款的企業,按貸款時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資助,貼息時間從計算利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年。對企業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過程中發生的擔保費、保險費、評估費按實際發生額的50%給予資助。另按質押貸款額的5‰給予銀行風險金資助。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各項資助累計不超過10萬元,不同年度累計不超過20萬元。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資助。
第十一條 加強專利技術轉化運用資助
加快專利技術的實施和轉化,充分發揮企業在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中的主體作用。企業發明專利授權后,有效期內首次實施產業化并起到核心技術支撐作用,且專利產品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的每件資助2萬元,每增加500萬元,資助金額增加1萬元,最高資助不超過10萬元。同一產品涉及多項發明專利的,認定其中一件發明專利作為首次實施產業化的產品專利,不能重復。單個企業單年度最高資助20萬元。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獎勵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的獎勵(同一年度獲得兩項及以上認定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重慶專利獎獎勵
對新獲得重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2.5萬元。
第十四條 中國專利獎獎勵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獎勵20萬元/件,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獎勵10萬元/件,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獎勵5萬元/件。
第十五條 中國馳名商標獎勵
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獎勵50萬元。同一商標,在同一年度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的,按最高標準獎勵一次,不重復享受。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預警預測資助
對成功申報知識產權預警預測項目,并通過市級評審的,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3萬元資助。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創建項目資助
對聚焦重點產業領域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創建項目,并通過市級評審的,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3萬元資助。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項目資助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對重慶市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3萬元。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對作為原告通過訴訟維護其知識產權且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侵權的企業給予援助。對開展國內知識產權維權的企業,若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侵權,按照每個維權案件給予一次性援助2萬元,同一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8萬元;對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維權的企業,若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侵權,按照每個維權案件給予一次性援助5萬元,同一企業每年累計不超過15萬元。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區域公共服務平臺或機構資助
對市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區域公共服務平臺或機構,正常運行滿一年以上,每家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資助
依法設立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對正常開展業務且上一年度累計代理發明專利授權量10件(含10件)以上的,一次性資助1萬元。
第三章 申報審核與資金發放
第二十二條 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資助獎勵進行受理、審核。每年發放上一年度的知識產權資助獎勵金,實行“集中申請、集中兌現”,每年申請受理一次,申請時間原則上為每年4月,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通知為準。資助獎勵金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原則上自行申報資助獎勵金,每個申報周期內,申報人僅能申報一次。已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申報的申請人,同一申報周期內不得再自行申報。
第二十四條 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資助獎勵金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根據申報通知的相關規定對資助獎勵金申報信息和材料進行修改補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資助獎勵金申報。
第二十五條 通過審核的資助獎勵金發放名單報經區政府財政專項資金審批后,在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政務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按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資助獎勵。
第二十六條 資助獎勵金由區財政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如果因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信息有誤而導致資助獎勵金轉賬失敗,該申請人將被視為放棄領取資助獎勵金,并取消當前申報周期的資助獎勵資格。
第二十七條 資助獎勵金的發放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確保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工作規范、安全和有效運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申請資助獎勵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申請資助獎勵、獲得資助獎勵的單位進行相關調查核實。
第二十九條 經調查核實,對弄虛作假、惡意騙取(套取)資助、獎勵資金的單位終止資助獎勵,限期收回已經撥付的獎勵、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的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或不予資助、獎勵: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認為疑似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暫緩給予專利資助。
(二)專利權存在爭議的,暫緩給予專利資助和專利獎勵。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為非正常專利申請的,不給予專利資助;已經資助的,限期收回資助金。
(四)主動放棄、宣告無效等已喪失專利權的不給予專利資助。
(五)其他不宜立即資助、獎勵或不宜資助、獎勵的,暫緩或不予資助、獎勵。
第三十一條 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根據知識產權工作需要,對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的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報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其它相關政策文件重復或同類的,由區級財政資金支付的部分按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原《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的通知》(綦江府辦發〔20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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