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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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貫徹落實《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的通知
綦江府辦發〔202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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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級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128號),有力推動全區最低生活保障認定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家庭成員認定
(一)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認定為共同生活成員且共同居住的時間為6個月以上。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患重特大疾病、癱瘓6個月以上、患罕見病的人員可單獨提出申請。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以上或因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個月以上,無其他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可單獨提出申請。
(四)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以上,另一方因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個月以上,無其他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可按照“單獨提出低保申請的人員”提出申請。
二、關于家庭收入認定
(一)提供收入證明低于就業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就業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收入。
(二)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人員下落不明滿兩年以上或因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個月以上的,可不計算贍養、扶養、撫養費。
(三)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規模化種植、養殖除外)收入,參照本區統計部門上一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一定系數確定我區核算基數,再根據家庭成員勞動力系數指標折算核定(依據區統計局公布的《重慶市綦江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勞動力系數指標由區民政局負責適時調整。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因患重病慢病、因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扣減內容包括:
1.申請救助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員中,有在普通高中、公辦中職院校、高等教育院校就讀的在校生(研究生除外),在核算申請救助家庭收入時,可依據有效繳納票據對學費進行全額扣減。
2.申請救助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員中,有重病、慢病人員需長期服藥維持生命和恢復健康,有穩定醫療支出的,可依據有效票據對自付醫療費用進行扣減。
3.申請救助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員中,有長期臥床的重殘人員和失能人員,對家庭中實際產生的照料護理費用可按本區最低工資標準的50%進行扣減。照料護理費用不足本區最低工資標準50%的,按實際費用折半扣減。
4.申請救助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員中,有長期外出務工的,可按實際工資收入的20%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
三、關于家庭財產認定
(一)申請社會救助家庭3年內新購唯一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后因遭遇重大災害、重度殘疾、重大疾病等重大變故,造成家庭成員中勞動力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二)淘汰落后產能安置人員領取安置補償5年內購買唯一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不超過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后因病、因學或無法再就業等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四、關于家庭消費支出認定
對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理財保險的家庭在遭遇重大事故或疾病后,無法續保導致中途退保,退保金額在繳納本金的50%以下,申請救助時可以對家庭消費支出予以豁免。
五、關于責任分工要求
(一)強化職責任務。區民政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指導、備案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審核審批、動態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
(二)強化申辦流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申請家庭進行100%入戶調查核實,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按照認定條件需要逐項開展調查,做到不漏項、不虛報、不瞞報,全面詳細掌握申請人家庭狀況。通過“重慶救助通”掌上申請、核查調查、集中評審、審核確認、公開公示等環節審核確定最低保障對象和救助金額。對申請不符合條件不予審批納入的要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強化檔案管理。區民政局負責城鄉低保備案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鄉低保按戶整理和保存,堅持“一戶一檔”,做到檔案規范齊全,完整體現低保申請、調查、核查、評審、審核、審批、動態復核調整等各工作環節和責任落實的情況。
(四)強化政策宣傳。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多渠道、多形式,廣泛宣傳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有效利用“村村通”廣播、微信群、公眾號等多種媒介,召開村居會議、院壩會,發放宣傳單,張貼海報等,進村入戶開展宣講宣傳,分類講清申請條件、申辦流程、救助政策、惠民利好,合理引導群眾預期,提升困難群眾主動申報積極性。
本通知從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128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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