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對公共體育設施的開放管理、經費保障、監督管理等作了明確。今后,由政府投資興建并面向公眾開放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公益性體育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學校體育設施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內部體育設施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倡導社會各界向開放的公共體育設施捐贈和資助。
會議指出,加快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有利于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進一步提高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效率。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加強對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監督管理。同時要引導公眾在使用公共體育設施時,遵守設施管理規定和公共秩序,自覺愛護體育場館設施。
會議還審議通過了《綦江區第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通過對名錄項目進行生產性保護和旅游產品開發,進一步促進我區傳統美術、傳統技藝提升,推動我區文化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
會議還審議了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