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意見》對國家和市法定招標范圍進行了再次強調,對《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界定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可以不招標的具體條款進行了明確。此外,還就招標方式變更審批、工程招標概算管理、項目業主單位職責、工程違約清場機制以及如何加強標后監管等內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會議指出,要嚴格遵守、執行招投標管理制度。在招標環節中,各項目業主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市、區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批準的招標方式及法定程序招標,規范條件設置,加強標后管理,確保不觸碰法律紅線和廉政底線。在今后招標投標管理中,相關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圍標串標問題,打擊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全面規范招投標環節及標后履約行為。
會議還審議了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