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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709472400G/2024-00003 | [ 發文字號 ] | 郭扶府發〔2024〕1號 |
[ 主題分類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體裁分類 ] | 應急管理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郭扶鎮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6 | [ 發布日期 ] | 2024-02-05 |
重慶市綦江區郭扶鎮人民政府關于2024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各村(居),鎮屬各企事業單位: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創造文明、和諧、健康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郭扶鎮轄區2024年春節期間(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25日)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郭扶鎮場鎮(含高廟場、高青場、騎龍場)已建設完成區域及重點防火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經鎮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我鎮各場鎮可燃放區域為:
郭扶場鎮:郭扶廣場、鎮濱江小廣場(敬老院前側公共廣場)
高廟場:高廟文化廣場
高青場:原高青場配電房石壩子
騎龍場:騎龍停車場
三、本通告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以下簡稱禁放區域)以外的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橋梁、隧洞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七)化糞池、沼氣池、地下管網;
(八)森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以上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場所,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并負責管理。
四、在禁放區域和場所內,除具有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經營點以外,禁止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除依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重量超過十公斤的煙花爆竹。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鎮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職能職責及時查處。
五、我鎮對煙花爆竹經營實行專營。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零售經營點購買,燃放時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及城市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六、未取得公安機關《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重慶市公布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禁放規定,并有權勸阻和向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舉報違法行為。
九、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2024年2月9日起施行,至2024年2月25日截止。在此期間,鎮內有關規定與本通告沖突的,以本通告為準。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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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郭扶鎮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