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方案》的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優化畜禽養殖業結構,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環境保護,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促進畜禽養殖業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等文件精神,要求對超出法律法規范圍劃定禁養區的情況立行立改。現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綦江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進行修訂,最終形成了《綦江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修訂方案》)。
二、《修訂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總體概況。《修訂方案》包含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依據、區域類型及管理要求、區域范圍、組織實施、附圖等7部分。
(二)畜禽養殖禁養區。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禁養區范圍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森林公園;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三)畜禽養殖限養區。指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的區域。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時,區域內不得再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限養區范圍包括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
(四)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方案調整說明。原方案中,綦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總面積為543.19?km2,其中禁養區和限養區面積分別為280.75?km2和262.44?km2。因綦江區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劃已確定,現依據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劃,對原方案中涉及相應的禁養區范圍進行調整,調整后,綦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總面積為548.99?km2,其中禁養區和限養區面積分別為302.46?km2和246.53?km2。
(五)開展污染整治。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按計劃限期關停、轉產或搬遷;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必須配套建設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其他區域內的各類畜禽養殖場,必須滿足區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要求,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實監管責任。各鎮街和相關職能部門要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執行《修訂方案》,定期通報工作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采取通告等方式加強宣傳,讓人民群眾了解、支持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自覺遵守劃分規定。